原告诉称
张某一诉称:因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在为被告颁发第XXX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第XXX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没有事实依据,程序违法,未严格审查所提交材料,在材料欠缺、事实不明的情况下为被告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于2015年上半年及下半年对XXX3号土地证和XXX4号土地证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经南平中院多次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2015年12月9日,在南平中院的调解主持下,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行政调解协议书》。约定被告补偿原告房产拆迁款170000元,因被告请求分期支付,但截至目前,共计70000元余款被告还未支付给原告,且原告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今,多次电话提醒和当面催促被告,但被告明确表示没钱不给予支付。鉴于协议给付补偿款期限日已超过,被告仍未有按期支付的意愿,现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给付原告房屋拆迁余款及违约金共计73000元。
被告辩称
武夷食品公司辩称:当时张某一所住的宿舍是答辩人的宿舍,因为张某一有私盖一小块,张某一说私盖的这一小块是张某一自己的房产,张某一以这个为要挟,土地证已经过户给开发商,大部分谈判都是开发商去谈的,在南平打官司也是开发商去谈的,答应付款也是开发商答应付款,现在是开发商不付款,调解协议上开发商也签了字。这个钱可以向开发商索要,如果开发商不支付了,张某一可以重新搬回来住。如果开发商不同意支付款,继续保留张某一原来的居住权。
二.法院查明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因张某一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在为武夷食品公司颁发XXX3号土地证及XXX4号土地证的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案武夷食品公司为该案的第三人。2015年12月9日,武夷食品公司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林岸涛与张某一的诉讼代理人张美珍签订了《行政调解协议书》,约定:武夷食品公司补偿张某一房产拆迁款170000元,具体为:第一期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第一期款给付后张平娇向南平中院申请撤回起诉,第二期2016年3月30日前支付35000元,第三期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35000元。协议签订后,武夷食品公司支付了第一期100000元,张某一并按协议约定于2015年12月24日申请撤诉,南平中院裁定予以准许。但截至目前,第二期、第三期共计70000元余款武夷食品公司还未支付给张某一,张某一多次催促武夷食品公司,但武夷食品公司以没钱,该款应由开发商支付为由,不予支付。张某一遂诉到本院。
三.法院判决
一、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食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张某一70000元;
二、驳回张某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武夷食品公司主张协议是开发商签订的,没有证据支持,且与协议签订的主体不符,故对武夷食品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纳。原、被告在2015年12月9日签订的《行政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武夷食品公司没有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张某一诉请要求支付有理,予以支持;但对违约金在协议中没有约定,张某一关于主张违约金及其他的诉请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