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住了十几年的房子,为什么法院不判给他|2026年北京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住了十几年、物业费水电费都是自己交的房子,就一定是自己的吗?一位大哥起诉两个弟弟,主张母亲是借名登记、房子该归自己,结果住了十几年的房子,为什么法院不判给他|2026年北京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
住了十几年、物业费水电费都是自己交的房子,就一定是自己的吗?一位大哥起诉两个弟弟,主张母亲是借名登记、房子该归自己,结果一审全部败诉。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认定的依据,从来不是谁住着,而是谁能拿出完整证据。
一、案情回顾
许家三兄弟的父母去世后,家里遇拆迁,共分得三套安置房,三兄弟一人住一套。其中一号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由大哥许家栋出资装修并居住多年。
母亲去世后,许家栋起诉两个弟弟,主张这套房是当年全家商量好的——借母亲名义购买,钱是自己出的,房子应归自己,要求弟弟们配合办证。两个弟弟一致否认:三套安置房是母亲生前主持分给三个儿子的,每人一套,大哥只是受母亲委托代办手续,根本不存在什么借名。
二、法院怎么判
法院驳回了许家栋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非常清晰:
1. 一号房屋是用老宅拆迁一比一置换来的,老宅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本就含有父母的产权份额,不能算大哥全额出资。
2. 母亲生前明确把三套安置房分给了三个儿子,这与大哥所说的单独借名给一人互相矛盾。
3. 大哥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与母亲达成过借名合意,仅凭居住事实和部分缴费凭证,远远不够。
三、律师深度解读
这个败诉案例,比胜诉案例更值得普通家庭细读:
第一,借名买房的认定标准是铁三角:借名合意+实际出资+占有使用。三样缺一不可,而合意恰恰是最难证明的一环。亲属之间尤其如此——法院默认亲属代办、资助是常态,主张借名的一方举证责任很重。
第二,拆迁安置房天然自带混同属性。老宅折价置换、父母工龄折抵的部分,都算父母的贡献,子女想主张全额出资,必须把这两笔账算清楚、分开举证。
第三,家里的口头分配,是最容易被翻案的定时炸弹。当年说一句这房归你,没有字据,十几年后就是一场官司。
一句话总结:亲情可以不分你我,但产权必须清清楚楚。
四、律师提示
北京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近二十年专注房地产、继承、拆迁等房产纠纷,对拆迁安置房借名、家庭分家析产类案件有丰富实操经验。他曾为链家等经纪机构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作为专家律师参与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第三调解室》节目。
家里分过拆迁安置房的,尽快把口头约定变成书面协议,并让相关家庭成员共同签字;已经闹僵的,请专业律师评估证据是否达到起诉标准——证据不足的官司,举证不足的诉讼难以达到目的。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农村老院分家,房子分了宅基地没分,日后翻建起了争执|2026年北京分家析产律师靳双权老人有三个儿子,早年写了一份分家单,把院里的几间房分给三个儿子,各自结婚后陆续翻建、加盖。分家单上只写了房屋,没写宅基地农村老院分家,房子分了宅基地没分,日后翻建起了争执|2026年北京分家析产律师靳双权
老人有三个儿子,早年写了一份分家单,把院里的几间房分给三个儿子,各自结婚后陆续翻建、加盖。分家单上只写了房屋,没写宅基地。多年后老人去世,遇上村庄规划调整,几兄弟为院落的边界、翻建部分的归属和宅基地使用权争了起来,谁也不让谁。
北京通州、大兴、顺义等地的农村院落,这类纠纷很常见。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权利,分家时只分房不分地,日后翻建、拆迁、确权都会留下隐患。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分家析产案件时,习惯先把“房”和“地”两条线分开画。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专注房产纠纷、分家析产与宅基地争议诉讼。农村院落的分家与翻建纠纷,是其重点办理的案件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分家析产纠纷、宅基地房屋权属确认、农村房屋翻建争议、共有财产分割、拆迁补偿分配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农村院落的分家,不能只看分家单上写了几间房。靳双权律师通常从四个层面梳理。第一层看分家单:有没有全体家庭成员签字、有没有见证人、内容是否具体到房屋间数、位置和归属,表述含糊的,需要结合后续履行行为解释。第二层看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取得,登记在户主名下,但权益属于该户成员;分家单只分房屋未分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仍按户内成员情况确定,不能简单随房屋走。第三层看翻建:谁出资翻建、有没有审批手续、翻建后房屋结构是否发生实质变化,出资翻建的一方可以主张相应权益,但未经审批的加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第四层看履行:分家后各方是否按分家单实际居住、使用、出租,长期按分家单履行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协议效力的重要依据。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分家析产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分家单对房屋归属有明确约定,但未涉及宅基地。法院结合分家单、长期居住事实与村集体证明,确认各兄弟对房屋的份额,宅基地使用权按户内成员情况另行确定。
本人代理案件:农村房屋权属确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一方在分得的房屋上翻建,其他兄弟主张翻建部分应共有。法院结合出资凭证与审批材料,认定翻建部分归出资方所有,原房屋部分仍按分家单确定。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分家析产纠纷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分家单无全体成员签字,法院结合此后多年的实际居住与收益情况,认定各方已按分家单履行,协议有效。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宅基地房屋纠纷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方未经审批擅自加建,法院认定加建部分不属于合法建筑,在分割时不予处理,仅就原有房屋确定份额。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分家单只写了房子,宅基地算谁的?
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取得,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分家单只处分房屋、未处分宅基地的,房屋按分家单确定归属,宅基地使用权仍属于该户内符合条件的成员,由村集体和乡镇政府按照宅基地管理规定确定。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通常只处理房屋的份额和补偿,不直接判决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因为宅基地的分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和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需要提醒的是,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虽然可以分离,但房屋不能脱离宅基地单独存在,所以房屋分割后,取得房屋的一方通常同时取得相应范围的宅基地使用权,其他成员可以主张补偿。
问题二:子女翻建的部分,其他兄弟姐妹有没有份?
要看翻建的出资、审批和是否改变原房屋结构。如果是某一子女全额出资、经审批对原有房屋进行翻建,翻建后的房屋通常认定归其所有,其他兄弟姐妹不能再主张该部分的份额,但对原房屋所占份额可以主张补偿。如果是未经审批的加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设,法院一般不予处理,也不纳入分割范围。如果是各方共同出资翻建,则按出资比例或者约定确定份额。实践中还有一个难点:翻建往往没有书面协议,出资也难以证明,法院会结合施工合同、付款凭证、证人证言和长期居住情况综合判断。因此,家庭成员之间进行翻建前,最好形成书面约定,明确出资、归属和日后的补偿方式,避免多年后说不清。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离婚后房子还写着两个人的名字,一方想卖一方不配合怎么办|2026年北京共有物分割律师靳双权协议离婚时,房子没有分割,只写了“暂由女方居住”。几年过去,女方想换房,提出把房子卖掉分钱;男方不同意,说房价还会涨,也离婚后房子还写着两个人的名字,一方想卖一方不配合怎么办|2026年北京共有物分割律师靳双权
协议离婚时,房子没有分割,只写了“暂由女方居住”。几年过去,女方想换房,提出把房子卖掉分钱;男方不同意,说房价还会涨,也不肯出钱买下女方那一半。房子一直挂着两个人的名字,贷款还在还,谁也用不上这笔钱。
北京各基层法院受理的共有物分割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来自离婚后的房产。争议点通常是:能不能强制分割、按什么比例分、一方不同意卖怎么办。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共有财产分割案件时,常把“能不能分”和“怎么分”当作两个问题分别处理。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卫视《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专注房产纠纷、共有财产分割与婚姻家庭纠纷诉讼。离婚后共有房产的分割,是其重点办理的案件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共有物分割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房产析产、房屋折价补偿、房屋腾退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共有房产的分割,法律上并不以“双方都同意”为前提。靳双权律师的处理路径分三步。第一步确认共有性质和份额: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登记有没有约定份额,离婚协议或者判决有没有对份额作出安排。没有约定份额的,通常按等额处理,但会考虑出资贡献。第二步确认分割条件:共有的不动产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但如果分割会严重损害房屋价值,法院可能判令折价补偿而不是实物分割。第三步选择分割方式:一方取得房屋、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双方按份共有、将来再处置;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实务中,法院通常优先考虑折价补偿,因为拍卖成本高、周期长,且可能损害双方利益。如果一方既不同意卖、也拿不出补偿款,法院仍可能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支付,逾期则支持拍卖。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共有财产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离婚后房屋仍登记在双方名下,一方要求分割,另一方既不购买也不配合出售。法院判令房屋归实际居住一方所有,由其按评估价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
本人代理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离婚协议未处理房屋,双方对份额有争议。法院结合购房出资、还贷情况与婚姻存续时间,确认各自份额后判令分割。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双方均主张取得房屋但无力支付补偿,法院判令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按份额分割。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房产析产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房屋由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买,登记为共同共有,法院结合出资比例确认按份份额,并据此分割。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一方不同意卖,另一方能不能强行分割?
可以请求分割,但不能单方面处分整套房屋。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离婚后,夫妻共同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分割。分割的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判决“卖掉房子”,而是先看有没有一方愿意取得房屋并补偿对方;双方都不愿意或者都无力补偿的,才会考虑拍卖变卖。需要提醒的是,在分割完成前,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出售整套房屋;擅自出售构成无权处分,可能引发新的赔偿纠纷。
问题二:房子还有贷款,怎么分?
先处理贷款,再谈分割。常见做法有三种:一是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并在折价补偿时扣除贷款余额;二是双方共同还清贷款后再分割,但这需要一方或双方有足够资金;三是办理转贷,由取得房屋的一方重新申请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后办理过户。实践中,银行通常不同意在贷款未清的情况下直接变更借款人,所以转贷并不容易。如果双方都无法结清贷款,法院可能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由其继续还贷,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扣除贷款后的折价补偿;也可能判决拍卖,由拍卖款优先偿还贷款,剩余部分再分割。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一方长期独自还贷,分割时可以主张相应补偿;如果一方擅自出租房屋并收取租金,租金也应当纳入分割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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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的公房遇上拆迁,承租人去世了补偿款该给谁|2026年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老人在单位分的一套公房里住了三十多年,一直是承租人,租金按月交,户口也在这里。老人去世后,房屋没有办理承租人变更,几个子承租的公房遇上拆迁,承租人去世了补偿款该给谁|2026年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
老人在单位分的一套公房里住了三十多年,一直是承租人,租金按月交,户口也在这里。老人去世后,房屋没有办理承租人变更,几个子女继续轮流住着。两年后片区启动拆迁,补偿方案下来,子女们去签协议,却被告知承租人已经去世,需要先确定新的承租人或者权利人。
北京东城、西城、海淀等区仍有大量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拆迁时这类问题并不少见。争议通常集中在两点:承租权能不能继承,补偿款应当由谁取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拆迁与公房纠纷时,第一步总是先查房屋的性质和承租关系的来源。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专注房产纠纷、拆迁补偿与公房权属争议诉讼。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拆迁中的承租人权益问题,是其重点研究的案件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公房承租权纠纷、拆迁补偿分配、承租人变更、房屋腾退、共有财产分割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公房拆迁,先要弄清“房是谁的、权是什么”。靳双权律师通常先查三样东西:房屋产权归属,是直管公房还是单位自管公房;承租关系的来源,是单位分配、房管所安排,还是历史遗留;承租人变更情况,有没有办理过变更登记、有没有同住人同意。公房承租权本身不是所有权,不能像普通房产一样直接继承,但承租人去世后,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实践中通常要求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定年限、在他处无住房、户口在册。变更完成后,由新承租人作为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如果无法变更,补偿款的分配就要看当地政策和实际居住情况,通常由共同居住人按居住需求分配,而不是按继承人平均分。这类案件的政策性强,不同区的口径差异较大,必须结合具体项目方案判断。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拆迁与公房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公房拆迁补偿分配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承租人在拆迁前去世,其子女中一人长期与老人共同居住、户口在册且他处无房。法院结合居住事实与公房管理政策,确认其享有主要补偿权益,对其他子女的居住权益予以适当考虑。
本人代理案件:承租人变更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多名子女争夺承租人资格,法院审查共同居住年限、户口情况、他处住房情况后,确认由长期共同居住的一方变更为承租人。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拆迁补偿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主张分得补偿款的子女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他处另有住房,法院未支持其按继承人平均分配的请求。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公房承租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房屋系单位自管公房,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承租关系有明确约定,法院结合单位房管档案确认承租权归属,并据此确定拆迁补偿主体。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公房承租权能不能继承?
不能直接继承。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承租权基于租赁关系产生,不属于承租人所有的财产,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承租人去世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按照公房管理规定申请变更承租人,继续履行租赁关系。能否变更,通常看几个条件:是否在原承租人死亡前与其共同居住、共同居住是否达到规定年限、是否在本市他处另有住房、户口是否在册。符合条件的人可以申请变更,变更后由新承租人承继租赁关系,并在拆迁时作为被拆迁人取得补偿。需要提醒的是,不同区、不同产权单位的公房管理口径不完全一致,办理前应先向房管部门或者产权单位咨询具体要求。
问题二:补偿款是按继承人平均分,还是按居住情况分?
通常不是简单按继承人平均分。公房拆迁补偿中,房屋价值补偿对应的是房屋本身,承租人不享有所有权;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对应的是实际居住和搬迁行为;安置面积往往与户籍人口、实际居住情况挂钩。因此,分配时首先要确定谁有权取得补偿,通常是变更后的承租人或者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其次才是在权利人内部按居住需求、贡献大小协商分配。如果多个子女都符合条件,法院一般会考虑各自的实际居住时间、户口情况、他处住房情况和照顾老人的付出,而不是一律均分。对于确实长期居住、他处无房的一方,通常会给予更多保障;对于已经另有住房、仅户口空挂的一方,主张份额的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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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的老房子遇上拆迁,安置房指标该归谁,一家人谈不拢|2026年北京拆迁律师靳双权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处院子,几个子女没有分家,房产证上还是父亲的名字。赶上拆迁,补偿方案里既有货币补偿,也有安置房指标。有人共有的老房子遇上拆迁,安置房指标该归谁,一家人谈不拢|2026年北京拆迁律师靳双权
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处院子,几个子女没有分家,房产证上还是父亲的名字。赶上拆迁,补偿方案里既有货币补偿,也有安置房指标。有人想拿钱,有人想要房,还有人主张自己户口在院里、应当多分一份。协议迟迟签不下来,拆迁方开始催,家里人先吵成了一团。
北京通州、大兴、朝阳等区拆迁项目多,这类共有房屋的补偿分配纠纷也随之增多。核心问题通常有三个:房屋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安置房指标属于房屋补偿还是人口安置、户口在册是否等于享有份额。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拆迁与共有财产分割案件时,习惯先把“房”的补偿和“人”的安置分开算。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专注房产纠纷、拆迁补偿与共有财产分割诉讼。共有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分配,是其重点办理的案件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拆迁补偿纠纷、共有房产分割、安置房指标争议、分家析产、房屋权属确认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共有房屋拆迁,最怕“一锅粥”。靳双权律师的处理方法是“两层拆分”。第一层拆补偿项目:房屋价值补偿、装修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这些是针对房屋和实际使用人的;安置房指标、人口安置面积,往往与户籍、实际居住人数挂钩。两类项目的分配规则不同,不能混在一起按人头平均。第二层拆权利主体:房屋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共有人各自份额是多少,有没有分家单、遗嘱或者书面约定;户口在册但并非共有人的,能否主张安置利益,要看当地拆迁政策的具体规定。两层拆完,再谈分配方案:愿意要房的按指标折价,愿意要钱的按份额分款,尽量不要让补偿款和安置房绑在一起谈。协议签订前,最好形成书面的家庭内部分配协议,避免款项到账后再生争议。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拆迁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共有房屋拆迁补偿分割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父母去世后房屋由四名子女共同继承,未办理分割登记。法院先按法定继承确定各人份额,再按份额分割房屋价值补偿款,安置房指标由实际居住的一方取得并折价补偿其他人。
本人代理案件:拆迁安置协议纠纷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人同意,自行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法院认定该协议处分了其他共有人的权益,对未签字共有人不发生效力,判令重新协商或者按份额补偿。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分家析产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家庭成员依据分家单主张各自房屋份额,法院结合分家单、建房出资与长期居住情况,确认各方份额后按份额分配拆迁补偿。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拆迁补偿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户口在册但未在房屋内实际居住、亦未出资建房的家庭成员主张安置面积,法院认为其不符合当地安置政策规定,未予支持。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房产证是父亲的名字,子女能不能直接分拆迁款?
可以主张,但要先确定权利基础。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首先推定为父亲所有;父亲去世后,房屋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未办理分割登记不影响继承人的权利,但需要先通过继承或者析产确定各自份额。实践中,子女可以直接与拆迁方协商,也可以先提起继承或者析产诉讼,明确份额后再签补偿协议。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房屋是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析出在世一方的一半,其余部分才是遗产;如果房屋曾经翻建、扩建,出资翻建的子女可以主张相应补偿。此外,拆迁补偿协议通常要求全体权利人签字,部分共有人擅自签约的,对其他共有人可能不发生效力,但已经实际履行、款项已分配的部分,处理起来会更复杂。
问题二:安置房指标和货币补偿,应该怎么选、怎么分?
先看政策,再看需求。安置房指标通常与户籍、安置人口、原房屋面积挂钩,有的项目还限定只能由被拆迁人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购买;货币补偿则直接对应房屋价值和各项补助。选择时要考虑三点:一是家庭实际居住需求,有没有人确实需要住房;二是安置房的上市交易限制,很多安置房取得产权证后若干年内不能上市,变现能力弱;三是补偿款的分配难度,拿钱容易分,拿房难分割。分配时,建议把房屋价值补偿按共有份额分,把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给实际居住和搬迁的人,把安置房指标单独作价,由取得房屋的人向其他人补偿。谈不拢的,可以请求法院分割,但诉讼周期较长,拆迁方通常不会无限期等待,最好在签约前就把内部分配方案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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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没批下来买不成房,交的定金还能不能要回来|2026年北京二手房律师靳双权买房时中介说贷款没问题,买方当场交了两万定金,合同里写明“贷款未获批准则买方另行筹措资金,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后来银行审房贷没批下来买不成房,交的定金还能不能要回来|2026年北京二手房律师靳双权
买房时中介说贷款没问题,买方当场交了两万定金,合同里写明“贷款未获批准则买方另行筹措资金,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后来银行审核发现收入流水不足,贷款没批下来,买方凑不齐尾款,交易卡住。卖方说买方违约,定金不退;买方说自己不是故意的,是银行不批,凭什么没收。
北京各基层法院审理这类纠纷,先看合同怎么约定,再看贷款没批的原因归谁。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二手房买卖纠纷时反复提醒:定金能不能退,不取决于“谁更委屈”,而取决于合同条款和过错归属。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合同纠纷诉讼。二手房交易中的贷款、定金、违约金争议,是其常办的案件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定金与违约金争议、贷款未获批解约、逾期付款与逾期过户、房屋交付争议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贷款批不下来,责任怎么分,靳双权律师通常从三个方面拆解。第一看合同条款:有没有约定“贷款未获批准可无责解约”,有没有约定“买方应另行筹措资金”,有没有约定贷款额度、贷款方式和办理期限。条款不同,结果可能完全相反。第二看原因归属:是买方自身征信、收入、负债问题导致拒贷,还是银行政策调整、卖方房屋权属瑕疵、共有人不配合面签导致无法放款。前者通常由买方承担不利后果,后者则可能构成卖方违约或者双方均无过错。第三看履约行为:买方是否及时提交材料、是否配合面签、是否在贷款受阻后积极筹措资金或者及时通知卖方。即使最终解约,积极减损的一方在责任分配上通常更有利。三步走完,才能判断定金是全退、部分退,还是不予退还。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房屋买卖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定金返还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合同约定以贷款方式付款,但未约定贷款未获批的处理方式。因银行政策调整导致贷款额度不足,法院认定双方均无过错,判令解除合同、卖方返还定金。
本人代理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买方因自身征信问题被拒贷,且合同明确约定“贷款未获批应自行筹措资金”,法院认定买方构成违约,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定金不予返还。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定金合同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卖方房屋存在抵押未解除,导致银行无法放款,法院认定卖方违约,判令双倍返还定金。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买方在贷款受阻后未及时通知卖方,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法院认定其对损失扩大存在过错,酌减了卖方可主张的违约金。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贷款没批下来,算不算买方违约?
要看合同约定和拒贷原因。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是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实践中分三种情形:合同明确约定“贷款未获批则买方自行筹措资金”的,贷款批不下来而买方又无法补足房款,通常构成违约;合同约定“因贷款未获批可解除合同”的,买方可以无责解约,卖方应退还定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法院会看拒贷原因,因买方自身资信问题导致的,多认定买方违约,因银行政策调整、卖方权属瑕疵导致的,多认定双方均无过错或者卖方违约。需要提醒的是,“中介说没问题”不构成合同条款,口头承诺很难作为免责依据。
问题二:定金和订金,退法一样吗?
不一样。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定金具有担保性质,适用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则通常被视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解除后一般应当返还。实践中还有很多名称,比如“意向金”“诚意金”“押金”,性质要根据合同内容判断,不能只看名称。此外,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如果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或者违约金条款,但不能同时主张。买房交钱前,务必看清收据上写的是哪个字,以及合同里对退款条件是怎么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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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卖给了两个人,先签合同的没拿到房,最后该怎么办|2026年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靳双权房主先把房子卖给了甲,签了合同、收了定金,约定一个月后过户。没过几天,乙找上门,出价更高、付款更快,房主又把同一套房卖给一套房卖给了两个人,先签合同的没拿到房,最后该怎么办|2026年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靳双权
房主先把房子卖给了甲,签了合同、收了定金,约定一个月后过户。没过几天,乙找上门,出价更高、付款更快,房主又把同一套房卖给了乙,并当场办了网签、随后过户。甲还在筹钱,房子已经成了别人的。甲找到房主要说法,对方只肯退定金。
北京朝阳、海淀、丰台等法院审理一房二卖案件,处理顺序很清楚:先看房屋归谁,再看谁有权索赔。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经常提醒买方:签了合同不等于拿到房,过户才是终点,中间任何一个环节被插队,结果都可能反转。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合同纠纷诉讼,办理过大量一房二卖、逾期过户、房屋交付争议案件,对北京地区房屋交易的网签、资金监管、过户流程较为熟悉。
业务范围覆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房二卖索赔、逾期交房与逾期过户、定金与违约金争议、房屋权属确认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一房二卖案件,胜负往往在“谁先完成物权变动”。靳双权律师的处理思路分四步。第一步查登记:房屋现在登记在谁名下,是否已经过户,是否设立了抵押。已经过户给后买方的,先买方的合同仍在,但房屋所有权难以回转,主张方向要转向违约赔偿。第二步查网签:网签虽然不产生物权效力,但能反映交易顺序和备案情况,有时会影响法院对各方过错的判断。第三步查付款与交付:谁支付了大部分房款、谁实际入住、谁持有钥匙和购房票据,这些事实会影响“谁更值得保护”的判断。第四步算损失: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支付违约金、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几种请求可以择一或者组合主张,但不能重复获利。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房价上涨幅度大的案件,差价损失往往是主要诉求,要及时申请评估或者保全证据。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房屋买卖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一房二卖赔偿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卖方先与买方甲签约并收取定金,后又将房屋出售给乙并完成过户。法院认定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判令返还购房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本人代理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买方依约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入住,卖方迟迟不配合过户,还将房屋抵押给他人。法院判令解除抵押、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两份合同均有效,但后买方已办理过户登记,法院认定房屋归后买方所有,先买方只能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定金合同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卖方收受定金后反悔不卖,法院判令双倍返还定金;买方同时主张差价损失,法院在扣除定金罚则已覆盖部分后,对超出部分予以支持。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两份合同都有效,房子到底归谁?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以登记为准。一房二卖中,两份买卖合同只要不存在无效事由,通常都有效,但房屋所有权只可能归一个人: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买方取得所有权;都没有过户的,先合法占有房屋的一方更有优势;既没有过户也没有交付的,通常由先支付大部分房款、合同成立在先的一方主张继续履行。法院在判断“谁能拿到房”时,会综合考虑合同成立时间、付款情况、网签备案、实际占有和过错程度,而不是简单按签约先后排序。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后买方明知房屋已经卖给他人,仍与卖方恶意串通办理过户,先买方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请求撤销登记。这类主张举证难度较大,但对恶意串通的情形,法院会重点审查交易价格、双方关系和付款真实性。
问题二:拿不到房,能要哪些赔偿?
可以主张的范围通常包括: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或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房屋差价损失、中介费与税费等实际支出。定金与违约金一般不能同时全额主张,只能择一适用,或者以违约金为主、定金予以抵扣。差价损失的计算,通常以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与起诉时或判决时的市场评估价之间的差额为准,再扣除尚未支付的房款。法院在支持差价损失时,会考虑买方的付款比例、是否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卖方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如果买方只付了少量定金、长期不推进交易,也可能被认为对损失扩大有过错,从而酌减赔偿。因此,发现卖方一房二卖后,应尽快书面催告、固定证据、评估房屋价值,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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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租的公房婚后买了下来,离婚时配偶能不能分一半|2026年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男方婚前承租单位的一套公房,婚后赶上房改,用夫妻共同存款把房子买了下来,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二十多年后两人离婚,女方提出婚前租的公房婚后买了下来,离婚时配偶能不能分一半|2026年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
男方婚前承租单位的一套公房,婚后赶上房改,用夫妻共同存款把房子买了下来,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二十多年后两人离婚,女方提出这套房是婚后买的,应当一人一半;男方认为房子原本就是自己单位分的,跟女方没关系。一套老房子,牵出二十多年的账。
北京东城、西城、海淀等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核心是分清“承租权”和“所有权”,以及购房款的性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过不少公房房改、离婚析产的案件。他说,这类房子的权属认定,往往要回到当年的房改政策和购房档案里去。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婚姻家庭纠纷诉讼,对公房承租、房改购房、央产房交易等历史遗留问题有较多实务经验。
业务范围覆盖离婚房产分割、公房与房改房权属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房产析产、房屋腾退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公房房改案件,难点在时间跨度长、政策变化多。靳双权律师的处理路径是“三个时间点”:第一个是承租时间,看公房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承租权,承租权本身不是所有权,但会影响购房资格的来源;第二个是购房时间,看房改购房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这是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第三个是付款时间,看购房款从谁的账户支出、是否为夫妻共同存款。三个时间点确定后,再结合购房档案里的购房人、工龄折算、价格计算,判断房屋的性质。一般而言,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购房款全部来自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单位政策明确限定只针对职工本人,认定上会有所不同。分割时还要考虑房屋来源、双方居住情况和子女抚养因素。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离婚房产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房改房离婚分割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男方婚前承租公房,婚后以夫妻共同存款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法院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令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按评估价值向女方支付一半折价补偿。
本人代理案件:公房权属确认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房屋系男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购房款来源于其婚前存款,法院结合银行流水与购房档案,认定属于个人财产,未支持女方的分割请求。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离婚房产分割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房承租权在婚前取得,婚后房改购房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考虑到房屋来源,对承租方予以适当多分。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方主张房改购房时使用了其个人工龄,应多分份额,法院认为工龄属于政策性优惠,不单独形成财产权益,但在分割比例上予以适当考虑。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买下来算谁的?
关键看购房时间和购房款来源。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除外。婚前取得的公房承租权,本身不是所有权,不能直接等同于房产;婚后参加房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所有权是在婚后才取得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不影响共有性质。如果购房款全部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且有完整流水可以证明,房屋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只是部分使用个人财产、其余用共同存款,则可能按比例认定。需要提醒的是,公房房改往往涉及单位政策,有些单位规定购房人必须是本单位职工、且只能购买自住住房,这类身份属性会影响购房资格的来源,但不必然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问题二:房子判给一方,另一方怎么拿到补偿?
通常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补偿金额以离婚时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扣除未还贷款,再按应得份额计算。如果双方对价格有争议,可以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如果房屋暂时无法上市交易,评估时会考虑这一因素,补偿金额可能相应调整。支付方式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并约定担保。实践中还有几种替代方案:一是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继续居住一定期限;二是双方按份共有,待条件成熟后再出售分割;三是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但这种方式成本较高,法院一般作为最后选择。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房屋还有贷款未清,分割时要先处理贷款,否则银行可能主张提前还款;如果房屋已经出租,租金收益也应当一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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