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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车辆归女方,男方拒不配合过户被判支付违约金

2026-10-16·阅读 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女方与男方于2010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7月18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当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本田雅阁轿车归女方所有,男方应于离婚后十五日内配合办理过户,如不配合,则支付包含交通费、误工费在内的款项共计十万元;同时约定双方共有的路虎牌轿车出售后,女方支付男方十二万元。

离婚后,男方未按约配合办理过户,女方遂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本案的争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车辆归属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有效,一方以车辆系案外人出资为由抗辩能否阻却协议履行。

二、案件经过

(一)原告主张

女方请求:确认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归其所有;判令男方协助办理该车变更登记,并消除车辆转移登记前产生的违章后将其登记至女方名下;判令男方按约支付违约金十万元;判令男方支付双方出售共有房屋的售房尾款二十万元;诉讼费由男方承担。庭审中,女方称因还差男方二万元路虎车售车款,主张从违约金中直接扣除,故将该项请求变更为八万元,并增加一项请求,要求男方返还红色本田车。

女方主张,双方婚后共同购入路虎轿车、本田雅阁轿车各一辆,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因男方赌博无度、肆意挥霍、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于2019年7月18日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协议明确约定本田车归女方所有、男方协助办理车辆及指标过户,如未履行则支付十万元。该约定系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离婚后男方以各种理由推诿,致其迟迟无法取得车辆所有权登记。

(二)被告抗辩

男方辩称:其一,双方约定的两辆车处置无效。白色路虎车辆系其母亲所有,双方无权约定且出售,要求女方退还卖车款二十二万元;红色本田汽车虽登记在其名下,但购车款、保险、装饰等费用共计十六万余元均由其母亲出资,车辆实际归其母亲所有。其二,关于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尾款,该房屋于2018年8月出售,房款共计二百万元,买房人已付女方一百八十万元,女方应将房款中的九十万元付给男方,才能支付房屋尾款二十万元中的十万元。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原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3月登记结婚,2019年7月18日协议离婚,婚后无子女。当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载明:其一,双方婚后购买的回迁房一套,因尚无房本已被出售,尚有尾款二十万元,经协商待有房本后双方各十万元;其二,双方曾有两辆小轿车,一部为红色本田雅阁,另一部为白色路虎,双方协定出售白色路虎后由女方支付男方十二万元,男方将红色本田车辆及车牌指标一同过户给女方,女方享有基于车辆所有权而产生的使用权、收益权等一切权利,男方应在离婚后十五日内配合办理完成过户手续,如不配合,女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男方并支付此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及误工费十万元。

关于路虎牌轿车,该车于2018年12月6日登记在男方母亲名下。男方主张该车系其母亲所有,双方无权约定且出售,要求女方退还卖车款二十二万元。女方主张车辆由其出资购买,出售款二十二万元,其已于离婚后给付男方十万元,男方认可收到该十万元;剩余未付的二万元,女方同意从主张的十万元中扣除。双方一致确认,路虎车的买车款来源于卖房款,因男方母亲有购车指标,故登记在其名下。

关于卖房款,双方于2016年12月购买顺义区回迁房一套,在尚未办理产权证前即将该房屋出售,售房款二百万元。男方主张该房屋系其母亲出资、以男方的指标购买;女方自述售房款中的一百八十万元打到了其账户中并由其管理,购买路虎车的出资款从该售房款中支出。

关于本田雅阁牌轿车,该车于2014年10月29日登记在男方名下,并存在两次抵押情况。男方称该车购车款系其母亲支付,车辆实际属于其母亲所有,并提交其母亲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其母亲曾向汽车贸易公司等相关单位支付购车及保险等费用。女方主张本田车系男方母亲赠与双方;由于其为男方偿还赌债曾进行抵押,是其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解押,解押之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车辆归其所有。男方称车辆现登记在其名下,但其已经再婚,车辆由其再婚妻子使用。

(四)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双方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

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确认本田轿车和路虎轿车属于双方所有,并同意将本田车过户给女方。现男方当庭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其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依约男方应将车辆过户至女方名下并交付女方。因男方未按约定于离婚后十五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女方有权要求男方按照约定支付十万元。女方主张根据协议约定其还需支付男方二万元路虎车卖车款,可从本案中予以扣除,法院不持异议,因此男方还需支付女方八万元。交通违章罚款的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对女方要求男方在车辆转移登记前消除违章的请求,法院不予处理。

关于男方主张车辆系由其母亲出资的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涉及案外人,本案不予处理。双方对路虎轿车售车款的分割已达成书面协议,女方已履行部分义务,尚欠男方二万元,其同意支付并从本案中扣除,法院不持异议。关于售房款的分割,因双方协议约定待有房本后各自分割十万元,条件尚未成就,本案暂不予处理。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确认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本田雅阁牌汽车归女方所有;二、男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女方将该车转移登记至女方名下,并将车辆返还给女方;三、男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女方八万元(已扣除女方应支付给男方的售车款二万元);四、驳回女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元,由男方负担。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运用与法律关系认定

本案的法律关系是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与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及履行。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事由,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法院的裁判逻辑十分清晰:协议已经明确将两辆车确认为双方所有,并约定本田车归女方、男方限期协助过户,故男方在诉讼中反悔,违背诚信原则。就违约金的给付,法院以协议约定为基础,结合女方自认尚欠的二万元予以抵扣,最终确定为八万元。

对于男方"车辆系其母亲出资、实际归其母亲所有"的抗辩,法院并未作出实体认定,而是指出该问题涉及案外人、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这体现了诉讼标的与当事人范围的边界:案外人的权利主张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二)应对被告抗辩策略

被告的抗辩核心是"标的物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试图否定协议的处分基础。对此,可从以下角度应对:一是强调协议本身即是对财产归属的确认,双方在协议中已明确认可车辆属于双方所有;二是突出诚信原则,一方在离婚后为逃避履行而反悔,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三是就案外人出资问题,说明其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此外,本案中女方主动自认尚欠二万元并同意抵扣,客观上增强了其陈述的可信度。

五、办案心得

(一)协议条款要写清履行方式与后果

本案能够获得支持,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离婚协议对过户义务、履行期限及违约后果写得足够具体。起草此类条款时,应明确义务主体、履行期限、协助内容和违约责任,使条款具备可执行性。

(二)反悔抗辩多以诚信原则应对

一方在协议签署后以"标的不属于自己"为由反悔,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常见情形。面对此类抗辩,应重点强调协议的约束力与诚实信用原则,并说明案外人权利争议应另案解决,不应成为拒绝履行本案义务的理由。

(三)区分本案标的与案外争议

本案法院对"购车款是否由男方母亲出资"未作处理,正是基于诉讼标的的边界。代理案件时,应当及时区分哪些争议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哪些应通过另案解决,避免在无关事实上分散庭审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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