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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长期照料患病母亲与兄长,在遗产分割中酌定多分并取得房屋

2026-10-16·阅读 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父亲与母亲系夫妻,二人育有五名子女: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小女儿和小儿子。父亲于1988年去世,母亲于2023年3月去世;小儿子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未婚无子女,于2019年5月去世。母亲与小儿子均未留有遗嘱。

争议财产涉及拆迁安置的两居室房屋、母亲名下待发的股份款与卫生奖励、银行存款及丧葬补助等。由于各方长期无法协商一致,大儿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

二、案件经过

(一)原告主张

大儿子诉称:父母生前有房屋及存款,母亲生前未留遗嘱,各方无法协商;争议房屋由小女儿对外出租,存款亦由其保管,母亲的证件材料也在其处。为避免矛盾,请求依法继承:登记于父亲、母亲名下的房屋相关权益;另一处房屋中母亲占有的55平方米指标面积;父亲名下后转入母亲存单内的存款225472.51元;父亲去世后从单位结算领取的5万元现金;母亲名下村委会存放的股份款和卫生奖励;母亲的退休金;母亲村内补助丧葬费7000元;以及房屋租金(每月3000元,自2019年3月起计算)。

(二)被告抗辩

小女儿辩称:其一,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小儿子为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自1989年起一直由其照顾直至去世,其他人从未尽抚养义务;母亲年事已高,亦一直由其照顾,母亲生病、住院、去世的费用均由其照顾并支付。其二,争议房屋中属于小儿子的份额应由其继承,母亲的份额亦因其数十年照顾而应由其多分。其三,其余款项是否属于遗产范围,原告应举证。其四,其要求其他继承人承担并支付其为母亲、小儿子支出的医疗费及丧葬费用,丧葬费93341.98元、医药费和取暖费共计11万元,应从遗产中扣除返还。大女儿、二女儿则表示同意按法定继承分配。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父亲与母亲系夫妻,育有五名子女,即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小女儿、小儿子;小儿子生前未结婚、未生育子女。母亲、小儿子均未留有遗嘱。

关于争议房屋:2010年,村民委员会与小儿子签订拆迁购房合同,安置小儿子一居室一套;2012年,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安置房屋变更为两居室一套,并另行给付5万元款项。各方均认可该房屋为小儿子的遗产,并认可房屋价值150万元。

关于另一处房屋:该房屋在村内登记在小女儿及其配偶名下。原告主张该房屋购买时使用了母亲5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要求折价补偿;小女儿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该房屋来源于其自有的宅基地安置面积,且不论是否使用了母亲的安置面积,均属于母亲生前对自身财产权益的处分。

关于存款与其他财产:小儿子生前存款后转入母亲名下存单内的225472.51元,起息日为2019年8月,各当事人均表示不清楚去向;后款项实际由案外人在母亲生前取走。母亲名下银行账户经核算,包括去世后入账及被提取金额在内共计6483.69元。村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母亲有2022年第四季度待发股份款3840元、环境卫生奖励150元、文明丧葬一次性补助费7000元。另有小儿子去世后从单位结算领取的5万元现金,小女儿称已交付母亲。

关于赡养:小儿子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证人(母亲的弟妹)均到庭作证称小儿子没有自理能力,母亲与小儿子生前均与小女儿共同生活、由小女儿照顾。另案生效判决曾确认大儿子、大女儿每月给付母亲赡养费。

(四)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母亲与小儿子均未留有遗嘱,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关于争议房屋:各方均认可其为小儿子的遗产。小儿子去世后,母亲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小女儿作为兄弟姐妹对小儿子尽到了较多的抚养义务,亦应适当分得该房屋部分份额。母亲去世后,其所继承的份额转为母亲的遗产,由母亲的继承人即本案各当事人按法定继承办理。结合庭审陈述及证据,可以认定母亲生前与小女儿共同生活、小女儿对母亲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当适当多分。综合上述情况,法院酌定该房屋由小女儿享有60%份额权利,剩余40%份额权利由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平均享有;综合考虑房屋使用情况,确认该房屋相关权益由小女儿继承所有,小女儿给付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房屋折价款每人20万元。房屋欠付购房款因金额尚未明确,本案暂不处理。

关于另一处房屋:该房屋在村内登记在小女儿及其配偶名下,现无证据证明属于母亲的遗产;即使如原告所述使用了母亲的购房指标,购房行为发生于母亲在世期间,也应属于母亲对自身财产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遗产分割。

关于存款:转入母亲存单的225472.51元,现无证据证明截至母亲去世时仍存在于其名下,且款项实际由案外人取走,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无法处理;小儿子去世后领取的5万元现金,现无证据证明在母亲去世时仍存在,亦不予支持。

关于其他款项:母亲名下待发股份款、卫生奖励费,属于母亲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应作为遗产分割,法院酌定各继承人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丧葬补助不属于遗产,鉴于母亲的丧事由小女儿办理,确定丧葬补助费归小女儿所有;母亲名下银行存款经核算共计6483.69元,应作为遗产分割,酌定各继承人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因款项由小女儿提取,小女儿应向其他继承人各返还1621元。房屋租金因原告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小女儿要求从遗产中扣除医疗费的主张,因其提交的票据仅能证明支出事实、不能证明系其出资,不予支持;丧葬费因补助归其所有,亦不再扣除。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小区的争议房屋所有相关权益由小女儿继承,小女儿支付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房屋折价款每人各200000元;二、母亲名下2022年第四季度待发股份款3840元及环境卫生奖励150元,由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小女儿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即997.5元;三、母亲应发放的文明丧葬一次性补助费7000元归小女儿所有;四、小女儿向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返还母亲银行存款每人各1621元;五、驳回大儿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运用与法律关系认定

本案财产形态多样、法律关系交织:既有被继承人的遗产,也有拆迁安置而来的房屋权益;既有本人遗留的财产,也有应由近亲属主张的丧葬补助。法院的处理思路是分层认定——先确定各项财产的权属与性质,再判断是否属于可分割的遗产,最后结合赡养与抚养情况确定份额。

份额酌定是本案的鲜明特点。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也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小女儿既长期照料患病的兄长,又与母亲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在两个层次上均获得有利认定。

(二)应对被告抗辩策略

面对被告“其余继承人应不分遗产”的主张,应把握两点。其一,主张他人丧失或减少继承份额的一方,需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仅凭单方陈述难以成立。其二,对于确实长期照料、共同生活的一方,可结合证人证言、共同居住事实等,积极主张多分,而非一味否认对方的继承资格。此外,对涉及案外人取走的款项、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应从“遗产范围”与“案外人利益”角度作出回应,避免在本案中作无谓纠缠。

就被告要求从遗产中扣除医疗费、丧葬费的主张,应审查出资主体:不能证明系其出资的不予扣除,丧葬补助归属已确定的亦不再扣除。

五、办案心得

(一)把长期照料转化为可证明的事实

多分遗产的事实基础是扶养义务的履行。共同居住的时间、就医与日常照料的细节、费用支出凭证及亲属证言,都是把“照顾”转化为可证明事实的关键。

(二)区分遗产范围与案外人权益

案外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取走的款项、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往往因涉及第三人利益而无法在继承纠纷中一并处理。及早识别这类财产,有助于集中审理真正可分割的遗产。

(三)关注费用支出的出资主体

医疗费、丧葬费能否从遗产中扣除,取决于是否由主张方实际承担;只有发票与出资凭证相互印证,才能形成完整证明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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