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自书遗嘱与母亲代书遗嘱均有效,房屋由两名儿子各半继承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父亲与母亲系夫妻,二人育有三子,分别是大儿子、二儿子、小儿子。父亲于2019年12月因病去世,母亲于2023年1月因病去世。争议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小区,建筑面积88.40平方米,登记在父亲名下。
父亲生前因大儿子常年不与父母来往,于2015年立下自书遗嘱,将涉案房屋留给母亲单独所有;母亲又于2020年立下律师见证代书遗嘱,将房屋留给二儿子、小儿子各继承二分之一。父母去世后,二儿子、小儿子要求大儿子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遭拒,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经过
(一)原告主张
二儿子、小儿子诉称:2015年12月,因大儿子常年不与父母来往、不履行赡养义务,父亲立下遗嘱,将涉案房屋留给母亲单独所有;2020年5月,母亲立下律师见证代书遗嘱,将涉案房屋留给二儿子、小儿子各二分之一。母亲去世后,二原告多次联系大儿子要求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但大儿子拒绝配合,故请求判令涉案房屋由二原告继承、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并要求继承母亲名下个人存款151092.73元。
(二)被告抗辩
大儿子辩称:不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一并分割父亲的银行存款、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及河北老房。第一,从未见过二原告提供的两份遗嘱,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均不认可。父亲的遗嘱字迹无法辨认,无法证明系其亲笔书写,内容亦与事实不符,其一直在履行赡养义务,包括照顾母亲、支付医药费、定期探望两位老人等;母亲自2019年10月因急性脑血管病住院后即无法清楚表达意思、无法写字,不具有订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表达能力,该份遗嘱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有修改痕迹。第二,二原告有遗弃母亲的行为,应丧失继承权。第三,母亲名下的银行存款应按法定继承分割,遗嘱中并未涉及存款。第四,父亲名下尚有银行存款、抚恤金、丧葬费及遗属补助未分割,请求一并处理;河北老房亦应按法定继承一并分割,且遗嘱中涉及案外人利益,该案外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放弃。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父亲与母亲系夫妻,二人育有三子,即大儿子、二儿子、小儿子。父亲于2019年12月28日因病死亡,母亲于2023年1月28日因病死亡。
涉案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建筑面积88.40平方米。二原告主张父亲于2015年12月6日订立遗嘱,并提交该遗嘱予以证明。该遗嘱为手写,内容表达了对大儿子的强烈不满,载明涉案房屋在父亲去世后由母亲全部所有、如何安排由母亲做主,落款处除签名外还加盖人名章并捺手印。大儿子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但表示无法提供比对样本,不申请鉴定。
二原告主张母亲于2020年5月1日出具律师见证代书遗嘱,并提交遗嘱及订立遗嘱时的视频光盘予以证明。该遗嘱载明房屋由二儿子、小儿子继承、平均分配一人一半,另有老房由小儿子之子继承;落款处有母亲签字及捺手印,并有见证人、代书人签字,注明日期与地点。视频光盘反映订立遗嘱时母亲口述、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立遗嘱人签字捺手印等情形,另显示母亲在签字捺手印时表达了对大儿子的不满及不愿将遗嘱中财产给予大儿子的意见。大儿子不认可该遗嘱,主张母亲口述内容与代书内容不一致、有修改痕迹、母亲神情呆滞不具有行为能力。
另查明,母亲去世后其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51092.73元,其中2023年5月母亲去世后社保部门打入账户77022元。河北老房现无任何产权或确权证明文件,经了解村委会将该房屋登记记载在父亲名下。
(四)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二原告提交的父亲于2015年12月6日订立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大儿子虽不认可其真实性,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且表示不申请鉴定,法院对该遗嘱予以采信。根据该遗嘱,父亲去世后涉案房屋归其配偶母亲继承所有。
二原告提交的母亲于2020年5月1日订立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大儿子主张母亲不具有订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订立遗嘱时的视频录像并未显示母亲在立遗嘱时表达及认知存在障碍,且母亲在签字捺手印时表达的对大儿子的不满与遗嘱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能够反映遗嘱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大儿子主张母亲口述与代书内容不一致,因双方均认可并无口述中的另一套房屋,应属口误,且母亲已在代书形成的遗嘱上签字捺手印予以确认,两份表述并无实质不同;对遗嘱的解释应当力求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上述问题不足以造成遗产范围歧义无法确定,亦不足以据此否认遗嘱效力。故对二原告依据遗嘱请求判令涉案房屋由二人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法院予以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小区的涉案房屋由二儿子、小儿子继承,二人各自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大儿子的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9元,由二原告负担。
就母亲名下存款151092.73元一项,因该部分存款并非遗嘱所涉财产范围,且其中包含母亲去世后社保部门转入的款项,该款项并非遗产,本案以遗嘱继承纠纷为由主张分割缺乏依据;就河北老房,因其现无产权或确权证明文件,且遗嘱中该项财产还涉及案外人利益,不宜在本案中直接处理;就父亲去世后的抚恤金、丧葬费,因其不属于母亲遗产,本案亦不予处理。相关争议均可另行解决。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运用与法律关系认定
本案的核心是两份遗嘱的效力与遗产范围的界定。父亲的自书遗嘱虽然文字冗长、情绪色彩浓重,但形式要件齐备,且被告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提交反驳证据,故被采信;房屋经该遗嘱处分后归母亲所有,再由母亲通过代书遗嘱处分给两名原告,形成“两步走”的继承链条。
母亲的代书遗嘱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字,有订立过程的视频,还有立遗嘱人在录像中表达的、与遗嘱内容相互印证的意见,形式证据与实质证据均较扎实。被告提出的“口误”“修改痕迹”等瑕疵,因不影响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认定,未被采纳。至于存款、老房、抚恤金等,法院则严格区分了遗产与非遗产、本案可处理与不宜在本案处理的界限。
(二)应对被告抗辩策略
对被告“两份遗嘱均不真实”的抗辩,应分层回应。其一,针对父亲遗嘱,重点在于被告未申请鉴定、未提供比对样本,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遗嘱中的人名章、手印也有助于形式的完整性。其二,针对母亲遗嘱,应突出视频资料的作用——录像既固定了订立过程,也记录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态度,能够与书面遗嘱相互印证,被告关于“无行为能力”“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因而缺乏证据支撑。其三,对被告一并分割其他财产的请求,应紧扣遗产范围与本案案由,主张非遗产款项、权属不明的财产及涉及案外人利益的财产不宜在本案中处理。
五、办案心得
(一)自书遗嘱要经得起要式性与真伪双重审查
自书遗嘱既要形式完备,也要能应对真伪质疑。本案中,被告因无法提供比对样本而放弃鉴定,直接导致其真实性异议落空;这提示立遗嘱与举证两端都应重视能够固定笔迹、日期的证据。
(二)善用视频资料固定立遗嘱过程
代书遗嘱的效力争议常集中于遗嘱人的行为能力与真实意愿。订立遗嘱时的全程录像,能够直观反映遗嘱人的表达、认知与态度,是回应此类质疑的有力证据。
(三)精确区分遗产与非遗产、本案与另案
继承纠纷中,被继承人死亡后到账的社保款项、抚恤金、丧葬费,以及权属不明或涉及案外人利益的财产,均不宜简单并入本案处理。划定处理边界,既有利于集中解决核心争议,也为当事人保留了另行主张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