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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名义购房遇征收安置房未办证请求确认权利不予支持

2026-10-15·阅读 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农村院落买卖中的借名现象,往往与户籍资格限制捆绑在一起。买方系农业户籍,无法直接办理过户,遂借用他人名义完成产权登记,实际占有与使用始终由买方一家进行。十余年后院落被纳入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分别以名义购房人及其子女名义签订,补偿款由实际居住人领取,安置房屋亦由其管理使用,其中一套还出售给他人。当名义方主张安置房中亦有属于自己的安置面积时,双方矛盾激化。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借名关系成立、标的尚未办证的情况下,实际购房人能否径行请求确认征收安置房屋的权利归属。

二、案件经过

(一)原告主张

原告父亲、母亲、小女儿请求依法判决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地块甲号房屋、某小区乙号房屋、另一地块丙号、丁号房屋的权利由原告享有。事实与理由:张老爷子与大姨系夫妻,二人生育大儿子与大女儿,大姨与父亲系姐弟。1996年,父亲与一名同事协商以两万五千元购入其院落内三间西房并签署《卖房协议书》。办理过户时房屋管理部门告知父亲系农业户籍、不具备过户资格,故父亲借用张老爷子的名义购买房屋,变更买房人并办毕产权变更手续。此后全家一直居住于该院落,妻子、女儿的户籍亦迁入。2012年该院落发生征收,手续均由父母办理:以张老爷子名义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获得甲号、乙号房屋及补偿款;以大儿子、大女儿名义分别签署协议,获得丙号、丁号房屋及补偿款。安置房均未办证。三份协议的补偿款均由父亲领取,四套安置房亦由父亲管理使用并补交超出面积房款。2021年5月,张老爷子及其子女向父亲主张安置房中属于他们的安置面积,双方产生矛盾,故起诉请求依法裁决。

(二)被告抗辩

张老爷子、大姨、大儿子、大女儿共同抗辩:本案应为共有纠纷,四被告是涉案安置房的所有权人;1996年父亲与张老爷子合伙购房,购房款实为六万元,张老爷子出资2.6万元、父亲出资3.4万元;父亲是农民,无资格购买商品房;同意按出资比例由双方享有征收利益。第三人小姨与其丈夫陈述:二人系夫妻,从父亲处购买了乙号房屋,现由其居住,本案中暂不主张权利,等待本案审理结果另案主张。

(三)法院查明

父亲与母亲系夫妻,小女儿系二人之女;张老爷子与大姨系夫妻,大儿子、大女儿系二人之子女;小姨与其丈夫系夫妻;大姨、父亲、小姨系兄弟姐妹。

1996年8月10日,张老爷子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院落内3间西房卖给张老爷子,房款2.5万元。该协议证人处有张老爷子签字,邻居处有卖方哥哥签字;合同条款及落款处买房人处原记载为父亲,后被划去,落款中父亲字样被改为张老爷子名章。1996年8月19日,卖方与张老爷子签订《房产卖契》,约定将院落西房3间卖给张老爷子,卖价2.5万元。上述文件及当日形成的契税收据、交款回执等原件,在被征前一直由父亲持有。父亲、母亲、小女儿自1996年至征收期间居住于该院落,母亲、小女儿户籍于2005年3月迁入。

张老爷子、大儿子、大女儿亦分别与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订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张老爷子项下实际居住人口为张老爷子、大姨、父亲,安置房为甲号与乙号房屋,补偿款66059元;大儿子项下安置房为丙号房屋,补偿款76627元;大女儿项下安置房为丁号房屋,补偿款110297元。三户征收档案中均有一份分家协议,载明经全家一致商议,将南房一间归大儿子、西房一间归大女儿。

三份协议的补偿款已由父亲领取,除乙号房屋由第三人居住外,其他三套安置房由父亲一家控制,且均未办证。征收档案中大部分文件由父亲或母亲签字,2019年签订缴纳确认单时,超出安置面积的房款由父亲银行卡交纳。审理中,被告对三份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可;原告不主张共有涉案安置房,要求确认各原告享有全部安置房权利。被告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亦在档案中,被告称因两家关系好而借给原告。

双方争议在于:一、1996年购房时的购房主体,原告主张为父亲一人,被告主张为张老爷子、父亲二人;二、征收档案中自建房屋的建设者,原告主张系父亲建设,被告主张二人共同建设但未提供证据。

原告为证明购房主体提交:《卖房协议书》,载明卖方将院落内西房三间卖给父亲,售价2.5万元,落款三处均有签字及指纹;《协议书》与《关于房屋交接的协议》,载明父亲将安置房出售给第三人并已收取价款;银行交易明细,显示第三人向父亲转账32.5万元与10万元;以及卖方当庭证言,称因过户时父亲户口是农村户口,故协议买受人写为张老爷子。

被告申请对《卖房协议书》中张老爷子字迹上的指纹是否为其本人所捺、字迹是否为大姨所书写进行鉴定。因检材上指印纹线不清晰、特征点较少,且字迹没有可供比对的样本,鉴定机构均不予受理。被告另提交一名朋友证言,称张老爷子1996年向其借款两万元买房、后归还并烧毁借据,原告及第三人不认可。

法院认定:对《卖房协议书》,因字迹与指纹无法鉴定,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协议书》与交接协议,大姨认可其姓名系其所签,银行交易明细具有客观性,均予确认;对卖方证言,因与《房屋买卖协议》记载的变更情况能够印证,予以确认;对朋友证言,因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确认。因该协议买受人处原记载为父亲后涂改为张老爷子,且签订后院落一直由父亲一家居住,材料原件一直由父亲持有,父亲一家将乙号房屋卖给第三人时大姨亦作为见证人签字,加上征收手续系由两家配合办理,法院确认购房主体为父亲一人,其借用张老爷子的名义购买;自建房亦系父亲建设。

(四)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涉争议议院落内西房系由父亲借用张老爷子的名义购买,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父亲等原告应按该关系主张交付、过户等权利。现各安置房已由父亲等原告占有,且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各原告径行要求确认征收取得的安置房权利归其享有,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三名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226元由三原告负担。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运用与法律关系认定

本案最值得注意的,是两份卖房文件之间的此消彼长。《房屋买卖协议》中买受人处原记载为父亲、后被划去并改为张老爷子名章,这一客观涂改痕迹与卖方当庭证言、材料原件由父亲长期持有、全家长期居住、征收手续由两家配合办理等事实相互印证,最终使法院确认借名关系成立。而针对另一份《卖房协议书》,因指纹纹线不清晰且无比对样本,鉴定无法进行,法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可见证据链不能依赖单份文件,而应依靠材料之间的印证关系。

另一处处理值得注意:被告主张二人合伙出资,但除了一份关于借款的孤证之外未提交其他证据。主张共同出资的一方在出资比例上负完整举证责任,仅凭笼统陈述不足以对抗已形成的涂改痕迹与凭证持有链条。

(二)应对被告抗辩策略

被告的抗辩核心是把举证责任导向实际居住人,即以购房人系农民无资格购房、双方系合伙出资为由,主张按比例分割安置利益。应对之道在于把焦点锁定在1996年购房环节:出售方的当庭证言称卖给的是父亲、款项由父亲支付、协议买方改为他人系因户籍原因,且能与涂改事实互相印证;征收档案中被告一家的户口本与身份证复印件系提供给原告使用,多数文件由父亲或母亲签署,超出面积房款由父亲银行卡交纳,这些细节共同削弱了按比例享有的主张。

五、办案心得

一、借名关系成立并不等于物权归属可以径行确认。尤其在标的尚未办证时,权利只能表现为对名义人的债权请求,直接请求确认安置房权利通常难以获得支持。此类事务应尽早推动登记手续的完成。

二、在缺乏书证时,应优先依靠客观证据构建证明体系,如凭证原件持有、户籍迁入、款项支付、手续办理主体、见证人身份等,避免把重心压在无法完成的鉴定上。

三、面对"共同出资"的主张,需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主张合伙者对出资比例负完整举证责任,仅凭亲属或他人陈述难以对抗已形成的证据组合,答辩时应把焦点拉回到购房资格与登记名义的形成原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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