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继子女是否要赡养继父?

来源:admin 时间:2017-06-16

案情简介:


:王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肖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肖某6岁时,父亲去世。三年后肖某母亲董某与原告王某,后双方未再生育子女,王某对待肖某如同亲生,肖某的生活费以及上学学费均是由王某和董某两人负担直至成年。


1983年王某与董某感情出现危机,双方争吵不断,并且逐渐发展到相互大打出手。同年4月,王某和董某办理登记手续,双方接触。此时肖某已经成家立业。


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某的年龄逐年增大,2006年,已是70多岁的王某生了一场病,病后丧失劳动能力,也无经济来源。无人的王某只好找到肖某要求支付赡养费。肖某却认为:自己与王某没有血缘关系,并且二十多年前王某已经同自己的母亲离婚,因此现在自己没有支付赡养费的义务。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闹到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肖某的母亲结婚后一直与小张生活在一起,并且共同负担了肖某的生活学习费用,可以认定构成事实关系。王某与肖某的某亲离婚后,王某、肖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现在王某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肖某理应承担赡养王某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肖某每月支付王某赡养费700元。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继父与生母离婚后,是否还要赡养继父?
律师认为:根据及相关解释的规定:与有同样的权利义务,不能区别对待。但具体到与继子女的关系上,法律规定: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事实抚养关系,那么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同婚生子女没有差别。但至于如何判定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要有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去衡量。本案法院认定王某与肖某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所以即使王某与董某离婚,肖某与王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不能解除,当王某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时,肖某仍应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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