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兄赠弟房屋 弟亡后兄反悔弟媳法院维权获支持

来源:admin 时间:2017-06-16

中国法院网讯 现年75岁的李某,12年前将与弟弟的房屋赠与弟弟一人所有,弟弟去世后,见到弟媳(69岁)要独吞,便争夺,被弟媳于某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于某诉称,诉争的房屋是原告丈夫的,原告居住在该房屋至今。丈夫去世后,原告是该房屋的唯一继承人,房屋应该属于原告所有。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的。

法院查明,原告于某的丈夫系被告的弟弟,原告于1994年与被告之弟。1996年12月,被告与原告之夫达成协议,将原属哥俩共有五间北房,全部归原告之夫所有。2005年1月原告之夫去世。后原告准备处分该房屋时,被告以为由出面阻拦。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将自己的房屋赠予其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故被告主张房屋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之弟去世后,该房屋应当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原告系死者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产权归其所有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诉争房屋五间归原告于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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