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20-11-30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蒋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是父子关系,原告之母即被告之妻方A已于1997年6月30日去世。原、被告于2013年4月1日签订了《年迈赡养及财产分析约定书》,协议中约定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坐落于A县一号房屋,原告是共有人。按照农村风俗习惯,均分归原告个人所有,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双方可商定适当时间,予以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至原告名下,作为原告的个人合法财产。后因该房屋进行拆迁,原、被告以及第三人宁B、宁C、宁D于2018年4月1日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协议中约定房屋拆迁款为1012176元,其中121760元作为个人附属物补偿款预留给被告个人所有。剩余的1000000元按四六分,具体分配方式为宁B、宁C、宁D每人应分得13.33万元,剩余份额归被告。但被告在取得拆迁款后,拒绝将60万元支付给原告,声称不需要原告赡养。现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拆迁款3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13年4月1日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但被告在一起生活感觉原告对被告的生活照顾有问题,在2018年3月撤销了这两份公证的遗嘱和协议,这个财产是被告个人的财产,建房的时候他在读书;
2018年4月1日的财产协议的由来是房屋要拆迁,原告想把拆迁款归他个人,被告也不同意,怕拿不到拆迁款,违心的签了这个协议,这个协议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现,后来就签字了,退一步讲,就算协议有效,被告只能分到13.33万元,因为协议第二条写的很清楚,具体的分割方式为四兄弟姐妹应分得每人13.33万元,其余份额为甲方,甲方就是被告,应分得的份额,原告支配使用对甲方的赡养。
二.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日,原、被告之间订立了《年迈赡养及财产分析约定书》1份,约定:1、甲方由于属于农村户籍,在身体康健前提下,尚可自力更生,一旦年迈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或有身患疾病情况,则由乙方承担赡养责任,乙方视此为本人职责,责无旁贷,义务应尽。乙方保证甲方得以安享晚年,度过幸福余生。包括甲方身后大事一切事务所需开支费用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