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6-15
11月23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儿媳与公婆及已故丈夫的大哥争夺遗产引发的继承纠纷案,判决李大、李二(已故,儿媳的丈夫)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归李大所有,由李大补偿给弟媳张兰应继承遗产份额相应的价款3万多元。
李大和李二是亲兄弟,1993年12月1日,两人各自出资一半共同购买了邕宁区蒲庙镇那元农贸开发区房屋一间。1999年6月3日,李大和李二向有关部门提出建房申请,获得批准后两人又共同出资拆旧房并建起了一栋三层楼房。2003年6月20日,原邕宁县国土资源局向李大和李二颁发了该房屋的国有使用证。天有不测风云,李二突然于2003年11月17日病故。李二去世后,其妻子张兰在处理丈夫后事时发现丈夫生前与大哥出资购买的房屋一直由李大管理使用,便要求与李大分割该房屋,但李大声称房屋为其一人出资购买,李二不享有份额,因此不同意分割。多次协商未果后,张兰一纸诉状将丈夫的父母及李大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遗产。
在庭审中,原、针对讼争房屋究竟是李大、李二还是李大独有这一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李大辩称讼争房屋确实是他与弟弟李二在1993年12月共同出资15791元购买的,但在1997年9月6日,经过李大和李二的平等协商,由李大把一半的购房款即7859元退回给李二,房屋归李大所有,并向法庭出示了一份以上两人协商经过的证明书。同时李大承认,该证明书的内容是由其执笔,李二只是在落款处签名而已。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诉争的房屋是李大、李二以各自出资一半共同出资购买,经报批后又共同出资拆旧起新的房屋。有关建房的各种证件上均写明该房产是李大、李二两人共有,据此,认定诉争的房屋属李大、李二两人共有。李大出具的李二证明书因是单一证据,其内容不是李二亲笔书写,而是李大自己书写,且该证明书立写在办理有关建房手续之前,有关建房手续还是写两个人的名字,不符合常理,该证明书不能推翻该房屋的有关证照,因此,对李大主张的诉争房屋为其一人独有,不予采信。李二病故后,诉争的房屋应由李大、李二各分得一半,李二应分得的一半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张兰、李二的父母均分。庭审中,李二的父母明确表示:愿意将继承李二诉争房屋应得的份额赠与李大。根据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房屋价格鉴定,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