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6-15
《》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对该条规定的可分得遗产的人有两种:
(1)可分得遗产的人是与被继承人有者特殊的扶养关系,但又是无权参与继承的即继承人以外的人,这种人可能属于不参与继承的法定继承人,也可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例如,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参与继承,但第二顺序继承人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成为分得遗产的人。又如.被继承人的侄子、外甥女、姑妈、姨大等,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只要具备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
(2)可分得遗产的人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求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3)可分得遗产的人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要求分得遗产的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可以是经济上的资助,也可以是劳务上的扶助,还可以是生活上的照料或精神上的慰藉等。但必须是被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才能要求分得遗产。是否“技养较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把握,可以从提供资助的数量、照料生活的时间长短、提供劳务扶助的强度等方向,结合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加以综合判断:如果仅给予被继承人一次性的或暂时的扶养,或者为数不多的经济帮助等,都不能称之为扶养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