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21-08-2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乔某米、乔某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乔某及名下1号房屋。
事实与理由:乔某与刘某系夫妻,二人均已去世。二人育有乔某空、乔某及、乔某米、乔某共。乔某及患有精神疾病,一生未娶也未生育子女,一直由乔某米照顾,乔某空也患有精神疾病,由乔某米负责照顾。现乔某及去世,请求依法分割其遗产。
被告辩称
乔某共辩称,同意涉案房屋由乔某米继承。
法院查明
乔某与刘某系夫妻,二人均已去世。二人育有乔某空、乔某及、乔某米、乔某共。乔某及患有精神残疾,于2012年12月13日死亡。各方均表示乔某及无其他继承人。乔某及生前一直与乔某米一起生活,由乔某米进行照顾。乔某空亦患有精神残疾,现亦与乔某米一起生活,由乔某米进行照顾。
关于涉案房屋,2010年6月27日,乔某及与有限公司签订《预售合同》,以294467.26元的金额购买涉案房屋,购房款、维修基金、税费等费用均由乔某米之夫张某支付。涉案房屋于2010年12月登记于乔某及名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房屋面积为53.74平方米。涉案房屋一直由乔某米占有使用。
裁判结果
一、1号房屋由原告乔某米继承、所有;
二、原告乔某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乔某空支付房屋折价款二十万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于乔某及名下,但乔某及患有精神残疾,购房款均系乔某米及家人支付,乔某米又主要对乔某及进行了扶养并与乔某及共同生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房屋取得的情况、乔某米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况,并结合乔某共表示放弃继承、乔某空患病等情况,酌情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