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解析一起儿子去世,母亲与儿媳关于遗产分配纠纷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8-2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继承408号房屋,房屋归李某所有,由李某按照房屋市值的四分之一给予刘某折价款;
事实和理由:李某与被继承人王某为夫妻关系,刘某为王某之母。王某于2019年9月12日去世,生前留有夫妻共同财产即408号房屋一处汽车一台以及若干银行存款。另外,王某生前与健康养护中心签订了《养老居所合同》,支付了687310元居所使用费。王某去世后,养护中心退还了使用费。李某要求依法分割王某的上述遗产,按照四分之三的比例继承。
 
被告辩称
刘某辩称:我认可408号房屋、汽车、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以及养护中心退还的居所使用费为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归李某所有。我一直在给予王某经济上的帮助,且在王某生病后一直照顾王某,应该依法多分得遗产。现在我年事已高,配偶及独生女王某均已离世,晚年生活没有依靠,希望法院在分配遗产上予以考虑。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未生育子女。刘某为王某之母。王某于2019年9月12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王某之父已先于王某去世。
408号房屋、1汽车均登记在王某名下,均为王某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一致同意上述财产按照以下方案予以分割:408号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给付刘某折价款937500元;1汽车归李某所有,李某给予刘某折价款105000元。
刘某认可自己持有尾号为银行卡,亦认可微信转账系自己所为,对款项用途解释称:第1项为偿还刘某为王某垫付的医疗费,是王某生前交代的;第2项及微信转账的钱用于王某遗体告别等殡仪费;第3项是根据王某生前意思所为,一部分是为了偿还欠付刘某的房款40多万元,一部分是让刘某代为偿还债务、退还408号房屋的购房定金,剩下的是考虑到刘某对其经济上帮助很多,患病期间还依靠刘某照顾,而自己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为刘某养老支付的赡养费用;第4项是支付的王某、李某、刘某等人在饭店居住的租金;第5项是刘某取出用于个人消费;第7项是偿还王某信用卡的欠款。
刘某为说明款项用途提交以下证据:1、王某名下信用卡的催款律师函及刘某向该信用卡存入1658.18元的客户回单,证明刘某代王某偿还了信用卡欠款1658.18元;2、王某名下信用卡账单以及刘某向该信用卡存入69239.42元的客户回单,证明刘某代王某偿还信用卡欠款69239.42元;3、王某账单及刘某向该信用卡存入51676.41元的客户回单,证明刘某代王某偿还信用卡欠款51676.41元;
4、殡仪费用明细表及收据,证明王某殡仪费支出26800元;5、王某出售408号房屋的买卖合同、解约协议以及刘某向买房人退还10万元定金的转账记录、买房人出具的10万元定金收条,证明刘某代王某向买房人退还解约定金10万元;6、303号房屋(以下简称303号房屋)的买卖合同及产权转移登记材料,证明2007年刘某将303号房屋以405720元价格出售给王某,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但王某一直未支付房款;7、2019年8月、2019年9月王某医疗费票据,金额33000余元。刘某称王某在2019年病重之后医疗费均由刘某负责垫付,总金额五六万元;
另查,本院经李某申请调取了王某名下信用卡交易明细,显示王某去世后信用卡未有消费记录。
刘某主张多分得遗产,理由之一为刘某对王某经济上补贴较多,在王某生病后一直负责照顾王某,二是刘某为高龄老人,配偶、子女均已去世,老无所依。刘某提交其名下工商银行的交易明细,显示2019年8月向王某汇款共计18000元,以证明刘某的存款一直由王某支配。李某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目的。李某称王某虽然患有癌症,但在住院之前生活能够自理,住院后四天便去世,不存在刘某照顾王某的事实,而且李某患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王某名下408号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刘某房屋折价款九十三万七千五百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408号房屋、汽车以及养护中心退还的526159元款项为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为王某的遗产,应当依法分割。李某与刘某作为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不持异议。王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李某要求分得四分之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令两个账户内的存款由李某分得四分之三,刘某分得四分之一。
法院综合考虑刘某、刘某为王某偿还信用卡欠款、垫付费用、为王某办理后事支出费用的情况,酌情判令刘某返还李某39万元。刘某主张转款均系王某生前的意愿,未提交证据佐证,而且王某名下的存款为其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单方赠与他人。刘某主张款项中包含王某支付刘某303号房屋的购房款,首先,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2007年,距王某去世已十年之久,刘某称购房款一直未支付,与常理不符。其次,刘某与王某系母女关系,即便王某未支付购房款,考虑到时间已经久远,无法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实质上的赠与合同关系。因此,法院对刘某的主张不予采纳。刘某虽然在王某患病及去世后为王某付出较多,但这并不能成为擅自转移王某存款的合理理由,故法院对于刘某多分遗产的主张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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