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21-04-03
一、原告诉称
李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某号楼XX号房屋(以下简称XX号房屋),由原、被告四人各分得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事实和理由:李二和刘一系夫妻,共生育子女四人,即原告李一、被告李三、李四和李七的父亲李五。李二于2013年1月26日去世,刘一于2011年5月5日去世。李五于2018年3月29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去世前为离异状态,被告李七系李五之女。1985年我结婚后一直和父母生活,照顾父母洗衣做饭,1986年我女儿出生,无法继续照顾老人,所以我出钱雇保姆照顾全家人直至1991年。1991年李五一家人回京住在父母家,因居住拥挤,我主动给李五腾房,为此抢占单位宿舍还受到处分。我搬出后经常回来探望父母,节假日开车带老人和孩子们一同去郊游。大哥李五1969年初中毕业去了东北建设兵团,1982年在河北省承德市结婚后又离婚,回京后没有工作并和父母共同居住生活。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三辩称,原告所述本案亲属关系以及被继承人去世的情况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陈述事实以及李四的答辩意见属实,李五在世时多次说过父母的房屋每人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在去父亲追悼会的路上李五在车上也郑重其事的说过。我和父亲在一个单位工作,我单位与父亲家在一个院,我基本天天去父母家,父母住院出院的手续、报销费用等都是我来办理的,父母住院时兄弟姐妹轮流值班看护,还帮着给母亲买助听器。李一经常带着母亲去香山或者八达岭游玩。李四也经常回家看望父母。2000年左右开始,父亲的退休工资由我保管,保姆费从父亲的工资里出。母亲的退休工资由李五保管。因为我离得近,帮父母做的事情多,我觉得这是我应该做的,我不要求多分房产,我只要求分得四分之一份额。
被告李四辩称,原告所述本案亲属关系以及被继承人去世的情况属实。1986年父亲在外地考察时突然发病卧床不起,我向单位请假到当地陪护父亲,在我的精心护理下,经过两个多月时间父亲能让人搀扶着走路。九十年代初,母亲在宽街中医院住过几次院,因我距离近,都是由我陪护的。我平常尽量抽时间回家探望父母,陪母亲散步、聊天。我有时会帮父母干些杂活儿,比如修理洗衣机皮带,修理电视机信号,修电灯泡等。母亲曾经让我帮助李五前妻李七7找工作,我帮她找了工作,后因她自己的原因丢了工作,我母亲又让我帮她找工作,因母亲此时生病了,我怕母亲生气,为了孝顺母亲,我只好又帮她找工作。198年李五丢了工作,其全家人的生活费都依靠我父母。198年至1988年李五在全国各地找工作,除了向父母要钱外,他很少回家。那时父母、李一一家、李五一家、我还有保姆都在涉案房屋中居住,非常拥挤。父母说大哥李五多年在外受了不少苦,让我们多照顾他。这样,李一为李五腾房搬走了,我结婚后也搬走了。1988年以后李五住回家主要为了和李七7离婚,然后登报征婚、谈恋爱等。李五频繁的离婚、结婚又离婚等让母亲非常生气,母子俩经常吵架,李五打骂母亲,母亲就写了断绝母子关系的起诉书要去起诉他,后经法院工作人员劝说就没有立案。后来父亲帮李五在南湖渠砖瓦厂找了份工作,单位福利分房,父母兄弟给他出的钱。1998年李五被单位买断工龄下岗后又开始征婚、恋爱。总之,父亲患病最初十几年内,李五基本没有照顾父亲,那时父亲还能独立行走,基本能自理,只需要保姆给洗衣做饭,不需专人照顾。2005年父亲病情加重,走路需要人搀扶。2005年以后李五和保姆经常搀扶父亲散步。父母去世后,房子平分是李五先提出来的,李五在世时不止一次说过“少废话,平分”。我们四个子女对家里都有贡献,所以要求平分房产。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院查明
李二与刘一系夫妻,共生育子女四人,即李五、李三、李一、李四。李二于2013年1月26日去世,刘一于2011年5月5日去世。李五于2018年3月29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婚姻状态为离异,李七系李五与李七7之女。
XX号房屋于200年1月8日登记在李二名下,系李二与刘一之夫妻共同财产。李二、刘一生前未立遗嘱。
李二生前系国家建设建材公司离休干部,刘一生前系科学院情报所退休干部。李二夫妇依靠退休金收入生活,无需子女提供经济上的帮扶。两被继承人在世时聘请保姆照顾,相关费用由两被继承人支付。李二在1986年或1987年左右,因脑梗遗有一侧肢体活动不利,去世前一年左右完全卧床,长期携带褥疮;刘一自1996年患失语症起,至去世前一年半左右的时间里不能言语,行走尚可。被告李七提交的住院病历显示,李二7次住院,5次联系人为李三,1次联系人为李五。刘一次住院,3次联系人为李三,1次联系人为李五。上世纪八十年起李五与李二夫妇共同在XX号房屋中居住生活至李二夫妇去世。李三工作单位与李二夫妇的住房在同一大院内,李三经常到李二夫妇处,或与李二夫妇联系频繁。杨某出庭作证,证实李五与李二夫妇共同生活,李五、李三、李一、李四均对被继承人尽了赡养义务,李五在生活上照顾被继承人较多,但李五曾与刘一关系不睦。唐一出庭作证,证实李五在生活上照顾了被继承人。
四、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李二名下的某号楼XX号房屋归原告李一、被告李三、李四、李七共同继承,各占25%的产权份额。
五、律师点评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XX号房屋系李二与刘一之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李五、李三、李四、李一作为法定继承人对上述房屋享有继承权。李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女李七享有转继承权。本案争议焦点为李五是否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是否应当多分得遗产份额。原告主张李五未对被继承人尽更多赡养义务,应当平均继承遗产,主要证据为杨某的证言;被告李七主张李五对被继承人尽了更多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主要证据为居住证明、两位被继承人的病历以及唐一的证言。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李五、李一、李三、李四均对被继承人尽了赡养义务,李三经常到被继承人处,与被继承人联系频繁,李五在生活上照顾被继承人较多,但曾与其母关系不睦。本院综合考虑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上的赡养、精神上的抚慰等情况酌定各继承人平均继承涉案房产。李五应继承之房产份额由其女李七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