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21-04-03
一、原告诉称
王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原、被告依法继承房屋的拆迁利益。事实和理由:王五与郑六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王一、王二、王四、王三。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登记在王五名下。2002年6月10日王五去世。2016年a号房屋被拆迁,获得了安置房屋三套及数额不明的拆迁补偿款,上述拆迁利益作为遗产一直未作分配。
二、被告辩称
王二、王三辩称:a号房屋的拆迁补偿利益已分割完毕,王一已获得了远高于其应继承份额部分的征收利益(包括房屋50%的产权及14万元的征收补偿款),王一请求再次分割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本院查明
王五与郑六系夫妻关系,王五于2002年6月10日去世。
2017年1月12日、1月19日,郑六、王一、王二、王四、王三、王七、王八、郗九、郗十作为申请人就被继承人王五的继承权事项申请进行公证。2017年2月4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2017年1月13日,委托人郑六、王一、王四、王三与受托人王二签订《授权委托书》,约定上述所列委托人系a号楼房屋的全部权利人。现委托上述受托人全权代理上述全部委托人办理该房屋在旧城区改建项目中涉及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房屋售房手续,签署相关协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领取补偿、补助、奖励价款,选定产权调换房屋并确定产权人调换房屋拟登记权利人、签订购房协议…办理与本次征收补偿有关的其他事宜。委托人承诺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2017年1月13日,被征收人(乙方)王五(已故)、郑六、王一、王二、王四、王三与征收人(甲方)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7年3月18日,被征收人(乙方)王五(已故)、郑六、王一、王二、王四、王三与征收人(甲方)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一)》,根据乙方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除《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征收补偿款外,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移机费2600元,无自建房或自行拆除自建房补助100000元,产权调换房屋装修补助148155元。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甲方在扣除乙方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款及房改售房款或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后应向乙方支付剩余征收补偿款合计1620740.8元。
另查,2017年4月25日,房屋事务征收中心给付王二剩余征收补偿款1620740.8元。2017年5月24日,王二向王三转账1040000元,2017年6月7日,王三出具收条,内容为:王三于2017年6月7日收到王二给付的拆迁补偿款1040000元。王一、王四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拆迁补偿款(临时安置费、装修费、契税款)140000元整,本次拆迁补偿费结清。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一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公民合法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一与王二、王三、王四签订《遗产继承分配协议书》,该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已按《遗产继承分配协议书》将案涉拆迁安置房屋分割完毕,且涉及案外人利益。在郑六生前未就该协议书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现王一仅以协议书未经郑六签字为由反悔,不予支持。故王一要求对案涉拆迁安置房屋重新分割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另,征收补偿款与拆迁安置房屋密不可分,《遗产继承分配协议书》中明确载明按照各方确认的方案进行分配后,征收补偿款余额为零,王一亦出具收条,认可拆迁补偿费已结清。故本院对王一要求分割1620740.8元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