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律咨询:代书遗嘱引发房屋继承纠纷该怎么办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4-03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按照遗嘱内容继承被继承人李二名下位于a号房屋(由原告取得所有权,并以原告继承b号房屋份额进行抵偿);2、依法继承、分割被继承人李二名下位于b号房屋;3、诉讼费依法分担。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李二生前有两次婚姻,与前妻育有二子女:李五、李六;后前妻去世、与被继承人王一再婚,婚后育有三子女:李三、李一、李四。涉案a号房屋和b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为李二单位分配福利房,上述房屋在李二与王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产权。2007年3月7日李二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本人去世;2018年1月19日王一去世,其生前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留归原告继承。现原告认为,被继承人李二自2006年患病,原告夫妇便搬至涉案房屋与李二、王一同住,照顾二人日常生活;李二去世后,原告夫妇继续照顾王一生活起居,直至王一去世。原告照顾父母十余年,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期间从未向兄弟姐妹提出赡养老人要求,四被告亦未尽到赡养责任,故涉案遗产应当按照被继承人遗愿处理。现原、被告之间就继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请法院,望判如所请。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五、李六、李三辩称,原告陈述被继承人李二婚史情况、去世时间及家庭成员情况属实。不清楚被继承人王一生前设立遗嘱情况,现对遗嘱真实性不认可;四被告对二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故对二被继承人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并对被告予以多分,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李四辩称,原告陈述被继承人李二婚史情况、去世时间及家庭成员情况属实。涉案两套房屋系李二单位分配,其中房屋由李二出资购买、房屋由被告出资购买,但产权均登记在李二名下。不清楚被继承人王一生前设立遗嘱情况,现对遗嘱真实性不认可;被告对二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故二被继承人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并对被告予以多分,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真实性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继承人李二有两次婚姻,与前妻育有二子女:李五、李六,后前妻去世;与被继承人王一再婚,婚后育有三子女:李三、李一、李四。2007年3月7日李二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本人去世;2018年1月19日王一去世,其父母亦先于其本人去世。
  1997年10月,李二与c总公司签订《c总公司房屋买卖契约》,通过房改形式购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46.3平方米),后产权登记在李二名下。2000年左右,李二与房屋经营管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通过房改形式购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57.69平方米),产权登记在李二名下。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涉案两套房屋市场价值,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其中房屋按照10万元/平米计算、房屋按照8.5万元/平米计算。
  另查,被继承人李二生前有工作,系离休干部,退休后有收入、医疗费用全部报销;晚年与王一共同生活,患有哮喘,但生活能够自理,子女正常探望;2006年12月底因肺炎住院至2007年3月去世,住院期间由子女轮流照顾。王一未受过正规教育,经扫盲识字不多,可书写自己简体版名字;1944年左右与李二结婚,生前无工作、无收入,依靠李二供养,上有一老一小保险;自李二患肺炎住院后与原告共同生活,2016年7月前身体很好,后摔伤髋关节住院,期间因原告出国故由在京子女照料,出院后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先跟随被告李四生活半个月,后跟随被告李三生活,期间白天由李三照顾、晚上由原告及被告李四爱人照顾直至去世;被告李六因居住在外地照顾较少,但给与探望,被告李五给过钱并给与探望,照顾较少。
  四、裁判结果
  一、a号房屋(建筑面积:57.69平方米)由原告李一继承、所有,原告李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一百日内给付被告李五房屋折价补偿1038420元、被告李六房屋折价补偿980730元、被告李三房屋折价补偿1153800元、被告李四房屋折价补偿1153800元;
  二、b号房屋(建筑面积:46.3平方米)由被告李四继承、所有,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后一百日内给付原告李一房屋折价补偿983875元、被告李五房屋折价补偿708390元、被告李六房屋折价补偿669035元、被告李三房屋折价补偿787100元;
  三、驳回原告李一、被告李五、被告李六、被告李三、被告李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未设立遗嘱或遗嘱无效的,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被继承人李二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就被继承人王一生前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及效力一节,根据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需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能为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结合证人证言和笔迹鉴定结论,现原告无法就涉案遗嘱的代书主体及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向法庭充分举证,故遗嘱效力不予确认,王一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就遗产范围一节,涉案两套房屋系被继承人李二、王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房改形式购买并取得产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生前未就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进行过约定,故确定二人享有的份额均等。诉讼中,被告李四虽主张涉案房屋在购买时由其实际出资,但未能进行举证,对其陈述事实不予确认。
  就继承人范围一节,被继承人李二的父母均先于其本人去世,故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为王一和本案原、被告;被继承人王一的父母先于其本人去世,王一与李二结婚时,被告李五、李六年纪尚小,且无相反证据证明二人未与王一、李二共同生活,故李五、李六与王一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子女关系,据此王一的法定继承人为本案原、被告。就遗产继承一节,李二生前身体情况尚可,日常子女给与探望,去世前住院期间由子女轮流照顾,故其遗产由原、被告均等继承;王一自李二病重住院后与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给予一定经济和生活上的照料十余年,原告不免付出更多辛劳;王一摔伤卧床后,原告及被告李三和李四给予更多日常照料、被告李五给与一定经济支持;故在继承比例上,结合原、被告陈述,综合王一生前身体、日常子女探望照顾及摔伤卧床后子女照顾等情况,酌情予以认定,现确定:原告继承二被继承人遗产比例的25%、被告李五继承二被继承人遗产比例的18%、被告李六继承二被继承人遗产比例的17%、被告李三、李四各继承二被继承人遗产比例的20%。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及被告李三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被告李四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现结合各继承人继承比例和意愿,确定: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原告应按照其余继承人继承比例和诉讼中达成的房屋市场价值给付对应折价补偿;涉案房屋由被告李四继承、所有,被告李四亦应按照其余继承人继承比例和诉讼中达成的房屋市场价值给付对应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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