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父母去世,孙子未告知其它继承人签订拆迁协议如何处理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8-1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故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3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分家析产所得房屋1号宅院,该宅院房屋系1958年修建水库时在某村给原被告父母所建的移民房,后父母于1973年将上述宅院分给了原被告,该宅院北正房4间中原告分得西数北正房2间,院内地下附属设施双方共有。原告结婚后,在该宅院建西厢房3小间,栽植果树9棵,建小厨房1小间,建筑面积2.6平米,购买大门一扇。2018年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被告张某蜜作为被拆迁方与拆迁方签订了1号宅院的拆迁协议,后该宅院因拆迁所得补偿款全部被被告领取,原告在得知被告领取诉争宅院拆迁补偿款后,多次索要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蜜辩称,原告在新申请宅基地时,按照政府审批要求拆除2间原有旧房,此次拆迁只安置了剩下2间房屋的宅基地,如果没有拆除原有旧房2间,我可以被安置一个70平米的楼房,因此导致我产生较大损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库、张某空、张某弄辩称,父母分家时,北正房4间张某故、张某蜜各分得1.5间,另1间为父母的养老房,西厢房为张某故所建。我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
 
法院查明
张某林、周某兰(均已去世)共生育五名子女,即张某库、张某空、张某蜜、张某弄、张某故。张某林、周某兰主持分家,1号宅院,东数第1间归张某林、周某兰所有,西数1.5间归张某故,中间1.5间归张某蜜所有。
2018年10月28日,张某蜜(乙方)与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协议约定:第一条、被拆迁房屋基本情况,被拆迁房屋坐落于1号宅院,被拆迁人张某蜜,第二条、补偿内容及方式,住宅房屋采取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回迁安置房的模式进行安置补偿,具体位置以规划批准文件为准,安置房面积90㎡,根据安置房户型方案,乙方选择安置房如下,90㎡一套,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已选安置户型,安置房购房款共计59640元;
乙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补偿、补助、奖励如下,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69533元、装修及附属物补偿33554元,各项补助费包括房屋搬迁费、各项移机移装费、周转费、杂物处置费补助、特殊困难补助费、安置房装修补助费共计110143元,其中,搬迁费3299元、周转费先行发放6个月计14844杂物处置费补助2000元、安置房装修补助费90000元,奖励费包括预签约奖10万元、提前搬迁奖10万元…结算补偿款=拆迁补偿总款-安置房购房款,结算补偿款353590元。
第三条、本项目安置房为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回迁安置房,具体位置以规划批准文件为准。第四条、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搬迁完毕。2019年1月21日,张某蜜(乙方)与北京住总绿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甲方补充乙方水库移民拆迁团结互助奖10万元。被告张某蜜已领取了拆迁补偿款453590元。
通知单显示:被拆迁人张某蜜,房屋坐落1号宅院,建筑面积82.48㎡;房屋重置成新价69533元,房号1,建筑面积61.43平方米,总价45767元,房号2,建筑面积21.05平方米,总价23766元;装修、设备、附属物评估价17594元,其中化粪池2座4621元、室外上水管30米551元、室外下水管30米1652元、果树9棵2540元、棚2.6平米221元、水磨石池1个323元、渗井1座708元、电灯8份1049元、电表4块1530元、自来水表井1份1414元、铁皮门4.4平方米1269元、院地31.15平方米1716元。
双方认可,房号1为北正房,房号2西厢房,原告诉称,西厢房及棚为自己所建,张某蜜认为,西厢房及院内的附属设施均系双方共建。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地平面示意图等证据在案佐证。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某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故拆迁安置补偿款一十万零六千四百五十一元四角七分。
二、被告张某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分别给付被告张某库、张某空、张某弄拆迁安置补偿款二万四千二百三十八元三角五分。
三、驳回原告张某故其他之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1号宅院北正房4间系国家为张某林、周某兰所建的移民房,后经二人主持分家,北正房4间东数第1间归张某林、周某兰所有,西数1.5间归张某故,中间1.5间归张某蜜所有,故张某故、张某蜜、张某库、张某空、张某弄对上述房屋东数第1间享有共同的继承权,张某故享有西数1.5间的所有权,张某蜜享有中间1.5间房屋的所有权。
张某故、张某蜜、张某库、张某空、张某弄均认可4间北正房每间房屋面积均等,故房号1每间房屋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按均等计算。张某故、张某库、张某空、张某弄均认可房号2系张某故自行出资建造,张某蜜认为系双方共建,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认定房号2归张某故所有。化粪池、室外上水管、室外下水管、棚、水磨石池、渗井、电灯、电表、自来水表井由张某故、张某蜜共有,果树包括8棵樱桃树、1棵柿子树,柿子树系张某林、周某兰栽种,张某故与张某蜜估价柿子树价值700元,由张某故、张某蜜、张某库、张某空、张某弄共同继承。
张某蜜认为铁皮门1个归其所有,张某故认为铁皮门为其与张某蜜共有,双方均未提供证据,法院认定铁皮门张某故与张某蜜共有。按照分家协议,1号宅院分给了张某故、张某蜜,该宅院实测宅基地面积163.07㎡,认定宅基地面积81.6㎡,故“院地31.15平方米”的使用权人法院认定为张某蜜。搬迁费、杂物处置费均系对实际居住人的补助、奖励,归张某故、张某蜜所有。签约奖、提前搬迁奖归张某蜜所有。周转费、安置房装修补助费按照每人继承相应房屋建筑面积之份额确定。水库移民拆迁团结互助奖由张某故、张某蜜、张某库、张某空、张某弄各继承五分之一。被告张某蜜领取了全部的拆迁按照补偿款,由被告张某蜜承担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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