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婚后购房登记子女名下父母还贷是否属于借名买房

来源:未知 时间:2020-12-29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应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刘B支付给被告石W人民币50万元的行为;审理中,原告调整第一项诉求金额为317,428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刘B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1月20日登记离婚,签署《自愿离婚协议》,约定坐落于本市一号房屋归被告刘B所有,原告取得房屋折价款25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被告刘B支付20万元,但被告刘B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后原告起诉被告刘B,经法院判决被告刘B应支付原告房屋分割款20万元及利息。
2019年7月,法院向被告刘B发出执行通知书、申请财产令,责令被告刘B履行判决内容。因被告刘B名下无可执行财产,执行案件终结。2020年1月6日,原告了解到被告刘B曾于2018年3月1日分三次向被告石W无偿转让83,000元、50万元、50万元。被告刘B明知自己对原告负有债务,仍将大笔款项无偿转让给被告石W,导致名下责任财产归于灭失,被告石W明知被告刘B负债仍受让该笔款项,两者的无偿转让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刘B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7年因父母年纪大且父亲需要做手术,被告刘B将一号房屋出售,房款240多万,被告刘B拿了120多万,被告石W拿了近120万元。该房屋产权人登记为被告刘B一人,以被告刘B为贷款人,与原告结婚后购买,首付是被告石W夫妻出资。所以被告刘B把房款还给了被告石W,而被告刘B的房款已经用完。最初时,一号房屋是用被告刘B的父亲的工龄购买的公房,写的是被告刘B的名字;被告刘B从外婆处以买卖合同的名义获赠广二号房屋一套;将上述两套房屋出售后得的房款用于购买三号房屋;2005年购买一号房屋,借款支付房款并贷款,把三号房屋出售后所得房款用于还款;从这个过程看出一号房屋实为被告刘B父母的。一号房屋的贷款也是父母在归还。
被告石W辩称,确认被告刘B的陈述,被告石W取得房款122.3万元,其中116.3万元为转账,包括原告说的113.3万元。因购买四号房屋,被告石W先向案外人借款5万元,拿到房款后转账还款给案外人。购买四号房屋花了122.3万元,房产证登记为被告石W。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被告刘B将位于本市一号房屋出售,房款244万元。被告刘B分别于2018年1月、2018年3月转账被告石W共计1083,000元。2018年8月,原告起诉被告刘B,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和被告刘B,2009年1月20日登记离婚,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被告刘B名下的坐落于本市一号房屋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后房屋归被告刘B所有,原告分得50%现金作为分割款,现房屋总价为75万元扣除抵押款后为50万元,原告分得25万元整,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被告刘B支付20万元,因无法一次性付清,以分期还款方式每月还1,000元至还清,利息按银行每年定期利息为准,被告刘B每年付一次利息付给原告,代房产出售或动迁后一次性还清,若3年内还清此款,不计利息;2018年3月,原告得知被告刘B将上述房屋变卖后多次催讨房屋分割款无果故提起该案诉讼。
本院于2019年5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刘B应支付原告房屋分割款20万元,被告刘B并未按照判决确定之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查实被告刘B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于2019年9月23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原告认为被告刘B明知对原告有债务,仍将房屋出售款无偿转给被告石W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债权故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刘B2018年3月转账给被告石W316,726.78元的行为;
二、被告刘B、石W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应A律师费7,000元;
三、被告刘B、石W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应A保全保险费2,000元。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刘B是否无偿转让财产;二,上述行为是否损害了原告的权益。
关于是否系无偿转让财产。被告刘B将其与原告共有房产出售所得的部分房款支付给了被告石W,两被告抗辩系归还后者的欠款,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两被告应提供依据证实欠款之事实。被告刘B提供的各房产买卖材料等,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的房款系向被告石W借款或者被告石W夫妇出资,法院不予确认。
被告石W主张代为归还银行贷款本案中未提供相关依据,亦未得到原告的认可,被告石W若认为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法向原告及被告刘B另行主张。被告石W主张转给原告10万元应计算为20万元的利息,原告并不确认,故法院对被告石W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法院认定被告刘B转账给被告石W部分房款的行为系无偿转让财产。
关于转让行为是否损害原告权益。根据原告和被告刘B的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刘B应支付原告一号房屋的折价款20万元及相关利息,房产出售或动迁后一次性还清,3年内还清不计利息。
被告刘B在2018年出售前述房屋,但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折价款之义务,却在2018年多次转账给被告石W100多万款项。原告提起诉讼,法院强制执行后,未发现被告刘B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告刘B无偿转让财产,致使原告至今无法实现权益,该转让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刘B付款给被告石W的行为的诉求应予以支持。
 

分享到:
上一篇:房产律师 :未交付房产时,合同效力能否构成? 下一篇:北京房产律师:购房后房屋大幅度降价可否要求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