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20-10-27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被告是姐妹,母亲2002年4月去世,父亲2012年4月去世,无其他子女。母亲去世后对A村一号院内其遗产进行了分割。原、被告在该院内共同出资建造南房6间。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A村一号院内房屋北房东数第一间、第二间和东数第三间中的半间归原告继承所有,南房西数第一、第二、第三间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A村一号院是父母遗产,同意与原告一人一半,但被告要求村委会单批一块宅基地,因为一户一宅,被告有权获得一块宅基地。被告要求对1号院评估,可以补偿原告,要不就等拆迁,分割拆迁补偿款。一号院内所有房屋连在一起,以前院落已经封死,一处出问题,所有房屋都会受影响,所以不能分割。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张A与丁B是夫妻关系,育有原、被告二女。丁B去世后未发现张A有再婚记录。B市C区A村一号院宅基地使用人登记为丁B,院内建有北房五间,东厢房二间,西厢房二间。原、被告称2010年3月在院内共建南房6间。2010年3月本院出具调解书,确认:A村一号院内东厢房二间归被告,西厢房二间归原告,北房五间归张A。
2012年9月27日,原、被告签订《房产拆迁约定》,约定:“为了更好的维护亲情间的和谐,避免日后拆迁发生房产纠纷,今对于C区A村一号的房产做如下安排:1、此房产未拆迁前,房屋的租赁、租金均由张A管理、收取、支配,用于房屋的管理、维护及修缮。2、此房产未拆迁前,张A、张B均享有永久居住权。3、若日后拆迁,除A村一号户籍所在人负有应得的份额之外,其余部分由张A、张B二人平均分配。此约定由张A、张B共立,一式两份,每人各执一份。此约定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由张A、张B共同执行。”
原告曾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A村一号院内房屋北房5间、南房6间各有原告一半份额,本院审理认为,南房六间无法处理,可另行解决,北房五间应当属于共同共有,故未支持原告要求确认份额的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审理中,被告提供了一份完整的《离婚协议书》,列明被告与前夫是1994年9月10日结婚,2013年3月8日协议离婚,第三条约定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男方名下的房产属婚前财产,女方不予分割,女方所住宅基地房屋属女方父母的遗产,与男方无关,男方无权分割。原、被告认可北房五间格局系东数第一间和西数第一间为卧室,中间三间是一大客厅,房间前面另为一封闭走廊。原告称要求北房中东边房屋是因挨着道路,可在东侧新开门,减少与被告麻烦。原、被告认可《房产拆迁约定》签订后双方同意实物分割,后因分割有争议未达成一致。2014年11月26日本院查勘院落格局。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民事调解书等在案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