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20-10-19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李A诉称:原、被告是兄弟姐妹关系,与其母张F共有位于A市1号房产一处,因该房产拆迁安置权益及母亲赡养事宜,1997年6月26日,原、被告及母亲达成调解,同意母亲由原告赡养,1号房产拆迁安置房产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负责办理拆迁安置手续,原告与母亲张F于1997年7月17日达成赡养协议。1998年8月29日,A市B区拆迁办公室下达住房通知,1号房产拆迁安置在2号房屋。2006年2月16日,原、被告兄妹5人与母亲张F对于拆迁安置房产又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安置房产归原告所有,拆迁安置手续全部由原告办理。后原、被告母亲张F于2014年3月13日因病去世。原告在办理拆迁入户手续时,被告李B却不配合,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涉案房产手续。现请求法院确认2006年2月16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产权过户协议》有效。
被告辩称
被告李B辩称:本案房屋产权过户协议是赠与协议,要求撤销。张F已经在2010年3月19日重新立遗嘱,明确将房产由李B继承,该遗嘱已经律师见证,应为有效。
被告李C辩称:双方签订的房屋产权过户协议有效,协议上的签名均是我们本人所签,我们认可原告的主张。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四被告是兄弟姐妹关系,张F是原告及四被告之母。张F于2014年3月13日死亡。
A市1号平房是张F之夫李Q购买于1952年。李Q于1981年4月1日死亡。1986年11月19日,A市B区房地产管理局出具A市B区城镇私房所有权证,载明该房所有权人为张F,共有人为原告李A及被告李D、李L、李C、李B。
1995年12月,张F与A市B区拆迁办公室签订拆除房屋补偿协议,将乙方的1号北东屋4间房屋拆除,房屋补偿费888930元,附属设施补偿费992025元。同时双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1997年7月17日,在A市B区C村法律服务所的调解下,张F子女李A、李D、李L、李C、李B共同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李A与张F签订赡养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一、张F自愿将原1号拆迁后安置小区的楼房一层3室1厅居住权住房,由李A自己出资购买房产权,产权人落在李A名下。二、张F原房屋拆迁补偿费992025元归张F急用,由李A支配。三、李A必须对张F精心照顾,保证全部承担张F一切费用,并每月给一定的零用钱。四、除李A家庭成员外,其他子女不能在张F住处居住。双方于同日签订补充协议。
另查明,位于A市B区2号房屋房屋一直由张F居住,原告与四被告均未居住过。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