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20-09-21
一、基本案情
原告乔峰诉称:2006年,原告购买2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因原告年龄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故原告借被告的名义购买了诉争房屋。房屋总价款500131元,首付款150131元,贷款35万元。原告支付了首付款,之后原告又偿还了贷款。交房后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诉争房屋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由原告购买、装修并居住至今,原告系实际产权人,原被告形成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人变更为原告。
被告乔肖辩称:2006年购买诉争房屋时,原告说过将房屋留给我。2013年原告表示要将诉争房屋卖了,再买一套学区房,后来我了解到原告卖房真实原因是要给他的女朋友买房。我不明白原告为何起诉我,原告生病住院都是我在照顾。2006年我们之间关系不是很好,根本不可能借名买房。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乔峰与乔肖系父子关系,二人均系天津市人。2006年1月14日,乔肖(买受人)与x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基本情况:建筑面积为141.64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3531元,总价款500131元。付款方式:买受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支付给出卖人房价款150131元,其余房款35万元由买受人于七天之内提供齐全贷款所需资料并办理完毕贷款手续。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06年2月24日,乔肖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2006年6月15日,诉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乔肖名下。诉争房屋设定抵押日期为2007年6月14日,注销抵押日期为2008年3月18日。诉争房屋交付后,乔峰出资进行了装饰装修,并偿还了全部贷款。
庭审中,关于诉争房屋首付款交纳情况,乔峰诉称全部首付款均由其交纳。乔肖辩称首付款其出资5万余元,其余首付款均为乔峰所出。乔峰提交董事会纪要,证明通过董事会开会形式一致通过为了解决乔峰购房问题,由公司给其进行出资,乔肖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董事会纪要没有加盖公章;乔峰提交董事会决议,证明当时参会的董事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