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20-09-01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杜慧杰诉称:被继承人杜健和杨枫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七名子女,依次为长女杜杰、长子杜慧杰、次子杜智杰、三子杜英杰、次女杜雄杰、小女杜海英、四子杜田杰。杜健于2004年4月去世,杨枫于2005年去世,父母去世时遗产有房屋四套,分别为301室、601室、303室、101室。父母生前均未留有遗嘱,故父母遗产应当由七姊妹法定继承。父母去世后,兄弟姐妹均没有放弃继承,依照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杜健、杨枫遗留的四套房屋为七姊妹共有。杜智杰在遗产分割前又于2011年5月因病去世,杜智杰妻女在2000年遇害去世,杜智杰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原被告同为杜智杰之第二顺序继承人。现因原、被告分割父母遗产问题不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分割301室、601室、303室、101室四套房屋所有权,确认杜慧杰享有上述房屋1/6所有权,要求按份共有。
被告杜杰辩称,二被继承人病重期间都是我们夫妇照顾,二老生前共同给我留下遗嘱,101室归我。我要求按遗嘱继承。其它三套房屋依法分割。
被告杜英杰、杜雄杰、杜海英、杜田杰辩称,杜慧杰诉争的四套房屋均来自于丰台区小瓦窑地区旧村改造的农村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口共计6人,分别是杜健、杨枫、杜海英、李嘉惠、杜田杰、马莉。我们认为这四套房屋不属于继承的遗产。被继承人的七子女依据被继承人建房的申请单,其宅基地一共拆迁安置了十套房屋,原告也安置了两套房屋。301室、601室,系杜田杰、马莉夫妻的拆迁安置房。303室,系杜海英、李嘉惠母子的拆迁安置房。101室,系父母生前的拆迁安置房。各自居住的房屋归各自所有。超出的平米数都在父母的101室,101室应析出李嘉惠的份额,然后继承。杜杰之前没有就101号房屋单独作出主张,对其主张不同意。
二、法院查明
杜健、杨枫在丰台区小瓦窑村254号有房屋13间。
2000年3月31日,杜健作为乙方、x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乙方有正式房屋13间,建筑面积217.99平方米。此协议书中应安置的6人为杜健、杨枫、杜田杰、马莉、杜海英、李嘉惠。
2000年3月31日,杜健作为乙方、x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补充协议)》,载明:“甲乙双方协商后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用房情况:1、甲方将302号、301号(建筑面积141.04平方米)和101号、601号(建筑面积141.04平方米),住宅用房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乙方,建筑面积共计282.08平方米。乙方需补差价16839元(另签交款协议)。
审理中,杜杰、杜英杰、杜雄杰、杜海英、杜田杰提出杜健、杨枫留有遗嘱,并出示该证据,该证据载明:“遗主我杜健的房产权一两套居室归杜杰所有经杨枫同意我两人同意后归杜杰同意杜健杨枫2000年5月17号”。杜杰、杜英杰、杜雄杰、杜海英、杜田杰申请证人李×8出庭作证,证明杜慧杰知晓遗嘱的存在,杜慧杰对此均予以否认,李×8出庭作证时亦表示不知道是否写了字据。
现301号房屋、601号房屋由杜田杰、马莉使用,303号房屋由杜海英使用,丰101号房屋闲置。审理中,双方均认可诉争房屋价值每平方米3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