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产赠与协议虽未过户但已公证,不能撤销

来源:未知 时间:2018-07-2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楚女士起诉称:吴大娘和蔡大叔是夫妻关系,膝下无儿无女。1995年,吴大娘因糖尿病离开人世,剩下蔡大叔一人独自生活,我见蔡大叔一人无依无靠,便经常去照顾蔡大叔的衣食起居,后蔡大叔见我悉心照顾他,很是感动,于是就将他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给我,我们签订了赠与协议并做了公证,但是该房产一直没有办理产权变更,之后我多次提起过户一事,蔡大叔都没有反应。之后蔡大叔告诉我不想把该房产赠与我了。该房产的赠与协议是做了公证的,蔡大叔不能要回,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蔡大叔继续履行赠与协议,并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一事。

  二、被告辩称

  被告蔡大叔答辩称:楚女士接近照顾我,是为了我的房产,我现在不同意把该房产赠与楚女士了,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我和楚女士签订的赠与协议。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吴大娘和蔡大叔是夫妻关系,膝下无儿无女。1995年,吴大娘因糖尿病离开人世,剩下蔡大叔一人独自生活,原告楚女士见蔡大叔一人无依无靠,便经常去照顾蔡大叔的衣食起居,后蔡大叔见楚女士悉心照顾他,很是感动,于是就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楚女士,同时双方还签订了赠与协议并做了公证,但是该房产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后楚女士在照顾蔡大叔时,曾多次提起过户一事,蔡大叔觉得楚女士是为了自己房产才接近自己的,于是告诉楚女士,不想把房产赠与给她了,楚女士认为赠与协议已经公证,就不能收回了。双方协商不成,蔡女士便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蔡大叔协助楚女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行使撤销权要具备一定条件: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合同行使撤销权的例外。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该规定。受赠人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行为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根据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赠与关系成立。

  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蔡大叔将房屋赠与后虽未过户,但依据法律规定,该赠与合同是有效的。其次,根据《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要求交付。”综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过的房产赠与合同一般是不得撤销的,但因房产所有权对外以登记为准,所以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可以进行买卖房屋,虽受赠人可以依赠与合同维护权益,但未及时办理房产过户对受赠人也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一般赠与合同,一经公证,则很难撤销。除非有证据证实,赠与人在赠与之后,生活上或经济上发生了重大变化,生活困难,经济拮据等情形。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这些情形酌情考量。而在受赠与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如果赠与行为并没有附加条件,即使对方有过错,也难以撤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具有证据效力,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还具有强制执行能力,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公证机构出具的强制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蔡大叔协助楚女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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