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先公证后过户引发的纠纷案例——房产律师

来源:未知 时间:2018-07-0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女士起诉称:2008年6月,我想在北京市区买一套房屋,供自己居住使用,后从中介公司了解到被告房先生有一套房屋刚好想要卖掉,通过实地看房,我对房屋很满意,但是这套房屋房本还没有满5年,所以要缴很高的税费,我就不太想买。后被告房先生告诉我,可以先支付一部分房款,房本先交于我保管,等到房本期满5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后我按照被告的建议,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进行了公证。期满后,准备办理过户登记时,我才知道被告房先生在做完公证后,又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并为第三人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请求法院判令房先生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并协助我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二、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被告房屋还没有满5年,所以双方约定,由原告方先支付一部分购房款,等待房本期满5年后,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王女士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购房款给被告房先生,并将合同拿去公证处做了公证。公证后,房先生随后办理房本挂失,半年后,房先生拿到了新的房本,又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并办理过户手续。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四、房地产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第三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款,购买房屋时并不知道该被告房先生已经和原告王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况且现在房屋已经过户至第三人名下,第三人符合善意第三人,因此应该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至于原告王女士的损失可以向被告房先生另案起诉。本案实际是一房两卖,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虽然原被告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公证,但是第三人对此并不知情,且已经支付房款并办理过户,符合善意取得制度,故原告王女士的诉请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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