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少交税费,签订阴阳合同引起的纠纷

来源:未知 时间:2018-07-0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一、原告诉称

  原告曹女士起诉称:2009年10月,我和王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把我在甲市的一套房屋以9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先生,签订合同当日,王先生先支付我首付款20万元,剩余款项于过户登记结束后一次性结清。签订合同当日,我收到了王先生支付的首付款20万元,并出具收据一张。后来,王先生为了少缴税费,和我私下约定房屋网签价格为60万元,剩余30万元在签订补充协议当天一次性支付给我。补充协议签订后,我收到了王先生支付的30万元购房款,2009年12月,我和王先生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我让他支付剩下的40万元购房款时,他却告诉我只欠我购房款10万元,后经我多次催要,他都说房款只欠10万元没支付。所以我请求法院判令王先生向我支付剩余40万元购房款。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先生答辩称:我和曹女士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的网签价格为60万元,我已经向曹女士支付了50万元,现只剩下10万元购房款没支付。我同意支付给曹女士10万元购房款,对于曹女士称的我欠她购房款40万元,是无中生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曹女士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曹女士2006年年底在甲市购得一套两居室,后因要出国工作,欲将房屋卖掉。2009年10月,曹女士和王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由王先生购买曹女士的该套房屋,成交价为90万元,签订合同当天,由王先生支付给曹女士首付款20万元,剩余70万元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在曹女士收到王先生首付款后,王先生又和曹女士私下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房屋网签价格为60万元,还有30万元,在补充协议签订后,一次性转给曹女士。曹女士在收到这30万后,为王先生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等到曹女士找到王先生要求支付剩余的40万元购房款时,王先生却说只有10万元未付。曹小姐无奈才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先生支付曹女士剩余购房款40万元。

  五、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是为了少缴税费,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应为无效。因此双方仍应按照之前90万元的价格进行交易。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余款40万是正确的。在偷逃税行为中,采取阴阳合同做低价款的数量最多,如果买方坚持以低价合同价为据,剩下的差价不予给付,也会产生纠纷。采取阴阳合同少缴税款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合同法》中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通过阴阳合同报低房屋成交价格以减少缴税,约定做低价格的合同是无效的,诉诸法院,法院一般都会判定做低价格的合同无效,购房款以实际商定的为准,并且必须要补缴所逃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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