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立遗嘱将房屋遗赠给小儿子,其他子女是否还有权继承?

来源:admin 时间:2017-06-15


(本文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原创,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无权处分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     基本案情

    这是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2015年代理的一起兄妹间遗嘱继承纠纷案件。靳律师为本案原告王建新的代理律师。

王瑞祥和李会娟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王春兰、王建民、王建成、王建新。母亲李会娟于2008719日去世,父亲王瑞祥于2014524日去世,王建民于2013年去世,赵华为王建民之妻,王伟为王建民之子。两位老人去世前留有公证遗嘱,将其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及北京市东城区某房产全部留给王建新所有。

原告王建新起诉请求:

1、依法判决被继承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及北京市东城区某房产归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     法院审理过程

 

法院通知赵华和王伟到庭应诉后,赵华和王伟均表示放弃继承王瑞祥与李会娟的所有遗产,并出具书面声明。2007824日,王瑞祥到北京市东城区第二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我立本遗嘱,将属我所有的房产做如下安排:一、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某房屋(以下简称北新桥房屋)的一套房产属我和我的妻子李会娟共同所有,在我去世后,将该房产中属我所有的份额全部遗留给我的小儿子王建新个人所有;二、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某小区某房屋(以下简称回龙观房屋)的一套房产属我和我的妻子李会娟共同所有,在我去世后,将该房产中属我所有的份额全部遗留给我的小儿子王建新个人所有。王瑞祥在公证员的见证下在前述遗嘱上签字。

 

同日,李会娟在北京市东城区第二公证处立有同样内容的公证遗嘱一份,并加盖人名章。

 

王春兰、王建成主张王瑞祥曾于2007927日给北京市东城区第二公证处公证员刘征写信,表明其公证遗嘱为被迫所立,此后在2013815日由王瑞祥原单位党委办公室主吕立行代书遗嘱,表明将北新桥房屋给王建新继承,羊坊店房屋给其他三子女继承。

 

王建新对上述信件及代书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即便签字为王瑞祥本人签署,亦无法撤销公证遗嘱。王建新为证明王瑞祥作公证遗嘱为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提交2011813日和2013924日王瑞祥录音录像两份及2013514日手写遗嘱一份。王春兰、王建成认可录音录像中确为王瑞祥本人,遗嘱也为王瑞祥本人所写,但认为王瑞祥是在王建新胁迫下陈述,且其宣读的稿件亦为王建新起草,为此王春兰、王建成提交医院护工李爱兰的证人证言,证明王建新在王瑞祥住院期间多次对其威胁恐吓。王建新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庭审中,王春兰、王建成表示同意调解,愿意按照公证遗嘱内容将北新桥房屋和羊坊店房屋均归王建新继承所有,王建新表示不同意调解,坚持由法院依法判决。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死亡证明、证明信、公证书、房屋产权证、代书遗嘱、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三、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瑞祥名下位于东城区北新桥某房屋和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某小区某号房屋均归王建新继承所有。

 

四、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虽王春兰、王建成提交的书信及代书遗嘱的形成时间均在公证遗嘱之后,但其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现王瑞祥和李会娟均已去世,王建新要求按照公证遗嘱内容确认北新桥房屋和羊坊店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王春兰、王建成亦表示同意,故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中国太远房地产律师网

 

  中国太远房地产律师网是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组成太远房产律师团队,具有成功办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案件经验,太远律师团队对商品房、商业地产、存量房、经适房、央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房地产案件。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资质、权属、解押、网签、面签、监管、批贷、违约、过户、交房等环节的法律问题以及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大量继承、析产、分割、确权等问题,有能力办好各类房地产案件,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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