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解析一件遗嘱纠纷案件——遗嘱究竟是真还是假

来源:admin 时间:2017-06-15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遗嘱继承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件审理

一、原告诉称

邢辉诉称:遗嘱人邢金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长子邢和、次子邢伟、长女邢水、次女邢辉。邢金生前亲手书写长达四页的遗嘱:1、邢金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203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及室内一切设施全部赠给忠心赡养侍奉老父十几年的邢辉继承;2、邢金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赠给邢辉继承;3、邢金在遗嘱明确取消邢和、邢水、邢伟的一切继承权,与邢和、邢水、邢伟脱离父子关系,死后也不许邢和、邢水、邢伟参加葬礼,一切后事由邢辉料理。但邢和、邢水、邢伟违背遗嘱强行霸占安置,造成邢金赋予邢辉的权利被剥夺长达2年,邢辉现无权探视老父,无权安置骨灰下葬。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依邢金长达四页的遗嘱,邢和、邢水、邢伟应丧失了继承权。

二、被告辩称

邢水辩称:邢辉提交的遗嘱不成立,两次提交的遗嘱内容不一致。邢辉的诉讼请求不合理,起诉没有依据。

邢伟在法院辩称: 2013228日,邢辉又出示一份遗嘱,邢伟曾于516日问邢辉有几份遗嘱,邢辉说有一份遗嘱,但几个遗嘱的笔迹均不一样。邢辉将遗嘱内容篡改,遗嘱应属无效。邢金在民航医院住院,邢辉未通知邢伟,是邢伟遛弯时听到的。住院期间每天都是邢伟和邢和、邢水照顾,邢辉不管。邢金去世后,邢辉不给身份证和户口本,当时报了警,邢辉在和警长谈话时没拿出遗嘱。邢金赡养费的单据邢伟一直留着,医药费也是邢伟交的。

邢和在一审中未到庭应诉,但向法院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中辩称:本案为继承纠纷,邢辉诉求的保姆费和护理费与本案所涉及遗产不存在任何关联,不在本案审理范围。邢和依法履行了赡养义务,按时支付了赡养费,尽到了赡养义务。邢辉作为邢金的子女之一,本身也有赡养义务。邢辉并非保姆,与邢和不存在任何雇佣劳务关系,不存在任何所谓保姆费、护理费等劳务费用。邢辉要求承担邢金生前抚养邢木11年抚养费的诉求与本案完全无关,抚养费事宜已由相关法律文书裁判,邢辉也无权就此提出诉求,同时也不存在所谓的利息。邢辉的所诉事项根本不存在,也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赔偿,更不存在精神损失。法院应对邢辉诉讼请求的正当性、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并驳回邢辉相应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邢金与王和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名子女,即邢和、邢水、邢伟、邢辉。王和于1999224日去世,邢金于2010712日去世。邢金生前一直与邢辉共同生活,与其他子女关系不睦。邢金曾分别以赡养纠纷为由先后将邢伟、邢和,邢和、邢伟、邢水、邢辉诉至法院,法院分别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邢伟、邢和自判决生效当月始每月各给付邢金生活费50元整;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邢水、邢辉、邢伟自20028月始每月各支付邢金赡养费五十元,邢和自20028月始每月支付邢金赡养费一百元;二、自200281日始邢水、邢辉、邢伟依顺序(每人一月)轮流到邢金的住处照顾邢金的日常生活。邢金和邢辉曾以抚育费纠纷为由将邢和诉至法院,要求邢和返还代抚养邢木11年的抚养费6万元、承担诉讼过程中的交通食宿费用、赔礼道歉、赔偿精神伤害费1万元等,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0442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邢辉的起诉。邢金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10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邢金的上诉、维持原裁定。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041213日就邢金与邢和抚育费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邢金的诉讼请求。邢金曾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将邢和、邢伟诉至法院,因邢金经通知在指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法院于200691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邢金曾以人格权纠纷为由将邢伟和曹桂兰诉至法院,后于200811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经法院予以准许。

查,邢金名下登记有涉案房屋一套,登记时间为1994526日,登记建筑面积为60.33平方米。现涉案房屋由邢辉实际使用。邢辉主张涉案房屋按照遗嘱继承由其所有,邢水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折价款,邢伟主张以30万元房屋价值按照法定继承给付其他继承人相应房屋折价款。经询,邢辉、邢和、邢伟均表示不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涉案房屋目前不能上市交易。

一审审理中,邢伟申请对邢辉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确定,法院依法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司法鉴定。该所出具法大《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目前被鉴定人邢辉未见精神异常,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次民事诉讼中评定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法院以司法专邮方式向邢和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和相应诉讼材料,邢和以其居住在厦门、身体状况等原因未到庭应诉。


四、法院判决

综上,法院判决:

被继承人邢金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203房屋由邢辉继承所有,邢辉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分别给付邢和、邢水、邢伟房屋折价款各九万八千元。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资深律师靳双权评析

资深律师靳双权评析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案争议焦点为邢辉提交《遗嘱》的效力问题及邢辉的诉请事项与继承纠纷之间的法律关联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同时依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对于邢辉提交的《遗嘱》,邢伟和邢水均认可《遗嘱》中邢金签字的真实性,现无证据证明《遗嘱》内容非邢金本人意愿书写,亦无证据证明邢金生前有其他遗嘱或立遗嘱时存在不具有遗嘱能力的问题,故邢金以自书遗嘱的形式对其遗产予以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虽该《遗嘱》未注明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影响该自书遗嘱的效力,应认定遗嘱有效。

关于邢辉的诉请事项:涉案房屋应属邢金和王和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和去世后未留有遗嘱,故王和对涉案房屋的遗产部分应按照法定继承由继承人依法予以继承,对于邢金对涉案房屋的遗产部分应按照遗嘱继承由邢辉予以继承。根据涉案房屋的现状和本案现有事实,法院确定涉案房屋由邢辉继承所有,邢辉给付邢和、邢水、邢伟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具体金额法院参照涉案房屋的状况综合相应市场价值及上市情况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邢辉要求判决取消邢和、邢水、邢伟的一切继承权的请求依据不足.

邢和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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