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效力继承纠纷案件

来源:admin 时间:2017-06-15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遗嘱继承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件审理

一、原告诉称

何东、何北诉至法院称:何东、何北与何西系兄弟姐妹关系。被继承人系双方之父母何南、王菲,两人去世后留有房屋一套,去世后就该房屋分割未做出表示。现请求法院判令:何东、何北继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二、被告辩称

何西辩称:何南、王菲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何西有权继承涉案房屋。何东、何北违背父母意愿,在已经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再次与何西争房产,实属不当。

三、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何南、王菲系夫妻关系,生有子女为何东、何北及何西。王菲于2007528日去世,何南于2011112日去世。涉案房屋于1996年登记于何南名下。

何西提交了《遗嘱》,内容为何南、王菲将涉案房屋给何西,产权归何西所有。其中立遗嘱人签字显示有何南、王菲签名,日期为2004526日。何东、何北就此不予认可。经何东、何北与何西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遗嘱》中何南、王菲的签名及其他字迹与北京市牛奶公司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印文的职工登记表、申请书中何南的签名(以下简称样本字迹)是否为同一人所写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569日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遗嘱》中何南、王菲的签名及其他字迹与样本字迹为同一人书写。何东、何北为此支付鉴定费16300元,何西为此支付鉴定费13600元。

四、法院判决

判决如下: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1号房屋所有权中八分之一份额归何东继承,归何东所有;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1号房屋所有权中八分之一份额归何北继承,归何北所有;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1号房屋所有权中四分之三份额归何西继承,归何西所有;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资深律师靳双权评析

资深律师靳双权认为:综合全案案情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遗嘱》的效力问题。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何西主张《遗嘱》系何南、王菲二人亲笔书写,应属合法有效,但根据鉴定结论,该《遗嘱》上的字迹均系何南所写,王菲既未书写遗嘱内容,亦未签名确认,故法院对何西的事实主张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定王菲在去世时未留有合法遗嘱并无不当。关于何西主张何东、何北认可《遗嘱》效力并收取了房屋补偿款一项,因何东、何北对此不予认可,现何西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法院对此难以采信。关于何西主张何东、何北未履行赡养义务故无权分得遗产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何东主张原审中司法鉴定存在重大瑕疵,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涉案房产,对此,经法院审查,法院鉴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故对于何东的意见,我认为法院应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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