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律师 解析一件家庭成员间签订房屋共有协议的继承纠纷

来源:admin 时间:2017-06-15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张二嘎、张明明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张川、邱田婚后共同生育了张江、张维、张芝、张艺兴、张梦娇、张二嘎、张明明。张川在1998年6月27日去世。因相关房改政策,邱田作承租了北京市朝阳区301号房屋(以下简称301号房屋),与张明明先后租住在该房屋。因政策规定购买该房屋必须是教育单位人员才能购买,张江的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局,因此就用张江的名义购买了此房屋,但全部购房款都是邱田支付和承担的。因为张芝工作一直不稳定,生活比较困难,为了照顾张芝,邱田腾出该房屋搬到了其他子女家居住,该房屋便由张芝出租,用以补贴生活费。在张芝出租该房屋期间,为了减少出租管理方面的麻烦,临时将该房屋过户到张芝名下。2007年4月7日,邱田、张江、张高慧、张艺兴、张芝、张明明、张梦娇共同召开了家庭会议,张二嘎因并没有参加,在此家庭会议上,大家均认可房屋归邱田所有,今后由张芝、张明明、张二嘎共同继承,为此签订了一份房产继承协议书,当时因为邱田不认字,便由张江代笔,并予以确认。2015年11月7日,邱田去世。张二嘎、张芝、张明明因为遗嘱继承发生纠纷,协商未果,因此张二嘎、张明明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由张二嘎继承诉争房屋,并将该房屋过户到张二嘎名下。该房屋2/3的份额依照评估价格平均补偿给张明明、张芝.

张芝在原审法院辩称:本案诉争房屋是1998年由张江与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局签订的买卖契约购买的,并且该契约约定了张江依据相应优惠条件购买了诉争房屋。2007年2月13日,张江与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给我,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张二嘎、张明明起诉的案由是遗产继承纠纷,而诉争房屋是张芝所有的,并非遗产。我在被继承人去世前近了主要赡养义务,多半时间我都是在家照顾被继承人,因此我不同意张二嘎、张明明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三、法院查明:

张川、邱田婚后生有张江、张维(别名张高慧)、张芝、张艺兴、张梦娇、张二嘎、张明明。张川在1998年6月27日去世,邱田于2015年11月7日去世。

庭审中,经法院询问,张江、张高慧、张艺兴、张二嘎、张明明、张梦娇均主张:依照相关房改政策,张川在外地工作,邱田无业,张江所在教育系统安置了诉争房屋,邱田作为诉争房屋的承租人,和张明明、张川共居该房屋内。1996年房改时,依照政策必须是教育工作者才能购买,因此就用张江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但全部购房款都是邱田支付的。因为张芝工作不稳定,所以为了照顾张芝,邱田酒吧诉争房屋交给张芝出租,用以弥补家用。在张芝出租房屋期间,为了减少出租管理方面的麻烦,就临时把房子过户到了张芝名下。

张芝对此不予认可,称诉争房屋是张江赠予他的,为了方便过户,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各方都认可301号房屋自1999年开始出租,租金一直由张芝收取。

庭审当日,张江、张高慧、张艺兴、张梦娇均表示放弃继承诉争房屋,不参加诉讼。张二嘎、张明明支持上述张提交了1996年12月11日金额2.5万元德育购房款收据以及1998年8月21日金额2980元购房款收据一张,载明交款人为张江;同时提交了张江和朝阳教育局在98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该契约中写明张江购买诉争房屋,总房款2.2万元;提交了张江、张高慧、张艺兴、张梦娇等四人分别就诉争房屋相关情况所作的《情况说明》。

98年9月2日有关部门颁发了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江。2007年2月13日,张江和张芝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交易价格30万,房屋过户登记到张芝名下,张芝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2007年4月7日,邱田(捺捺手印,张江代为签名)和张江、张高慧、张艺兴、张芝、张明明、张梦娇签订《房产继承协议书》,内容为:“邱田原居诉争房屋内,现将该房过户到张芝名下。此房产权将由张芝、张明明、张二嘎共同拥有。”法院又查明,现张二嘎离异后租房居住。

庭审中,张二嘎、张明明、张芝均表示不申请诉争房屋进行评估鉴定,要求由法院确定房屋价值,张芝主张对邱田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提交了办理医保等相关手续,其兄弟姐妹等均不认可,主张邱田和张明明共同生活,而诉争房屋的租金收入却由张芝收取补偿其个人生活。

法院另查明,2015年11月,张明明、张二嘎因继承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诉争房屋,同时向法院申请对诉争房屋进行查封,并提交了李名下位于朝阳区的401号房屋作为担保。法院对上述房屋均予以查封。

四、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诉争房屋归张二嘎所有,张明明、张芝协助张二嘎过户,张二嘎于判决后两个月内给付张明明这件款77万,给付张芝折价款77万。

一审判决后,张芝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遗嘱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遗嘱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诉争房屋的房屋权属存在争议,但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就诉争房屋原始承租关系提交相应证据,国家在上世纪落实过一些特定的政策,若强求张二嘎、张明明提交30年前的相关证据客观上存在困难,虽然张芝对两人的主张不予认可,但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没有提交具体一件。同时90年代我国商品房市场没有全面开放,依照房款收据和购房合同,诉争房屋系政策性安置主张,购房合同中写明有相应折扣,即在该房屋被购买前已经实际占有。

诉争房屋系以低于市场价的优惠价格出售的定向安置房,对购买对象、购买人的资格均有限定。张江和其配偶认可张江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也认可邱田实际偿还了垫付的购房款,当时家庭内部在登记时没有发生争议,因此不能仅通过购房人或者登记人确定房屋权属,应通过房屋实际取得原因、房款实际支付的情形、购房人之间关系确定房屋权属。2007年,诉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户到张芝名下,但张芝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张川死后,继承开始,也不能进依照物权公式来确定房屋权属。2007年3月,诉争房屋已经过户到张芝名下,但在《房产继承协议书》里张芝也明确认可房屋共有关系。

家庭成员之间可以约定共有财产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共有人已就共有财产通过契约对财产进行约定。家庭团体性特点决定了不可能完全以个人为本位,必须考虑家庭共同体的利益。家庭成员内部对财产进行的约定,现未影响家庭外部关系,应当优先适用家庭内部约定。此协议是家庭成员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家庭内部财务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具备民事合同形式,对其均具有约束力。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在家庭共有财产领域中不具备强制适用的效力,家庭成员内部约定确定权属,无需以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因此诉争房屋虽然登记在张芝名下,但并影响家庭成员间对上述房屋内部处分的效力。

张芝主张其对被继承人尽较多赡养义务,但张芝在庭审中仅提交了办理保险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张芝的主张,因此法院没有采信。张二嘎、张明明要求均分份额,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张二嘎目前没有其他住房居住,因此应当判决诉争房屋归张二嘎所有,并由张二嘎支付张明明、张芝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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