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纠纷的五大误区

来源:admin 时间:2017-06-15

当前,在人民法院审理的遗产继承纠纷中,涉及遗嘱的案例日渐增多。其中,不被人民法院确认遗嘱有效的纠纷亦不在少数:有的是父亲留下遗言时已神志不清,有的是遗言内容太笼统可任意解释……

问题到底出在了哪儿?记者就此采访了西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总结出可能导致遗嘱纠纷的五大误区。

误区一:不着急立遗嘱

案例:赵奶奶有两处产权房,她很想多照顾一下无固定收入的大儿子。但当有人劝她立遗嘱时,赵奶奶却说:“我身体还行,不着急。”结果去年赵奶奶突发脑溢血去世。兄妹三人终于发生了遗产纠纷。

解答:不少老年人认为立遗嘱不吉利,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定立遗嘱的目的是以处理身后遗产为主,因此既可以在身体健康时立,也可以在临终时立。那种不着急立遗嘱的做法并不可取。

误区二:所有人都可以立遗嘱

案例:李大爷去世后,小儿子拿出一份遗嘱,称父亲已言明房产归他。哥哥姐姐们不服气,反驳该遗嘱落款日期之前,父亲已被诊断患有老年痴呆症。最终该遗嘱被法院确认无效。

解答:订立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精神正常;必须能够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有些老年人年事已高,不能准确判决自己的决定时,所立遗嘱很容易出现问题。

误区三:各种遗嘱方式都有效

案例:孙强的父母当年在购买房改房时手中无钱,孙强便主动帮助父母垫付了购房款。父母多次说过:以后这个房子就归你了。孙强认为这是父母的口头遗嘱。不料父母过世后,法院并未支持这个遗嘱。

解答: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5种遗嘱中,除公证遗嘱外,其他遗嘱都需要经过确认程序才能生效。特别是“口头遗嘱”,必须是父母在紧急情况下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作证才有效。

误区四:遗嘱内容不必太具体

案例:李大爷生前留下一份自书遗嘱,内容言明“他的所有财产均由后老伴继承!”他前妻的子女提出异议,在父亲名下的房产中,有与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所以有母亲的份额。最后,法院因此判定这份遗嘱无效。

解答:遗嘱内容经常出现的错误包括:处分其他人的财产、剥夺继承人中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等。公民在订立遗嘱时,应明确指出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及分割方法,表述方式应当具体可行,内容要准确无误。

误区五:遗嘱订立后不能撤销

案例:李大妈有三个孩子,最疼爱小儿子,所以写了一份书面遗嘱,要将房产留给小儿子。后来,李大妈又觉得还是两个女儿对自己更加悉心照顾,就重新写了份遗嘱,称要将房产给两个女儿平均分配。儿子知道后则说,曾经立过遗嘱不能更改。

解答: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这是因为,遗嘱人订立遗嘱后,其财产可能增加也可能灭失,其继承人可能减少也可能增加等。所以法律允许遗嘱人变更和撤销已订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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