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夫妻离婚后仍共同居住房屋被出售,关于房款诉讼分割案例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4-01-07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女士支付张先生卖房款1615000元;2.诉讼费由王女士承担。

事实和理由:张先生王女士1989年结婚。2004年,由张先生出首付款,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房屋(以下简称A室),产权登记人为王女士2012年8月27日,双方协议离婚,但未对该房屋进行财产分割,仍共同居住,银行贷款继续由张先生偿还。2021年12月,经张先生同意,王女士将该房屋以3930000元价格出卖,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张先生王女士多次协商卖房款分配事宜,未果。张先生认为,上述房屋为张先生王女士双方共同财产,王女士私自占有卖房款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王女士辩称,买房方只支付了3830000元,还剩余100000元没有支付,没有支付的原因是因为张先生的户口还在A室,房款未全部付清,所以现在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完毕,不排除合同被解除,或不完全履约的可能性。合同完全履行之前分割购房款的条件未成就,双方对房产分割及卖房款分割曾达成协议,离婚协议书第2条明确约定,A室大居室归王女士所有,小居室归张先生所有,大居室面积20.4平米,小居室面积10.05平米,根据卧室对应的房产,王女士约占66%的份额,张先生约占34%的份额,卖房款应按照此比例分配。

在卖房后,张先生明确跟王女士1500000元,王女士也同意,双方就分割房款达成了新的协议,所以王女士3月29日给了张先生350000元。……从离婚到现在已经11年,双方还有很深的感情,王女士卖房后又买了一套房,还给了张先生350000元,王女士希望一共支付给张先生1200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50000元,再支付850000元。

 

法院查明

张先生王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9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王女士共同购买房屋一套,即A室2012年8月27日,张先生王女士登记离婚,二人于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A室大间居室归女方所有,小间居室归男方所有;贷款月供2000元/月归男方偿还,物业费、供暖费2640.55元/年归女方承担。之后,双方共同居住于A室

2021年12月11日,王女士(出卖人)与吴某彤(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为A室;房屋成交价格为1600000元,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为2330000元;出卖人迁出现有户籍的,承诺于办理该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后6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本房屋相关的人现有户籍迁出手续,如出卖人未如期将户籍迁出的,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且出卖人仍负有户籍迁出的义务;

乙方从本协议约定的房屋成交总价款中留存100000元作为户口迁出保证金,该户口迁出保证金可抵扣与户口相关的违约金,具体抵扣金额以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的书面协议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载明的金额为准。2022年2月18日,A室变更登记至吴某彤名下。

庭审中,张先生认可其户口尚未迁出,同意买房人尚未支付的100000元计入其应分得的卖房款中,认可收到卖房款350000元,但不认可王女士提出的分割方式,张先生认为离婚协议的内容只是对房屋使用权的约定,并不是对所有权的确认,张先生不仅用婚前财产支付房屋的首付款,而且在达成离婚协议后负责偿还房屋贷款,对房屋的贡献更大,考虑到夫妻感情和孩子,张先生愿意仅分得一半。

 

裁判结果

王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先生卖房款1284702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A室张先生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出售后,卖房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存款分割,现A室已转移登记至买房人名下,卖房款已由王女士收取,张先生王女士主张卖房款理由正当,其合理部分应当予以支持。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张先生王女士离婚时明确约定A室大间居室归女方所有,小间居室归男方所有,该约定系双方对A室大小居室所有权的处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对于客厅、卫生间等双方未协议处理的部分,法院认为虽然房屋贷款由张先生偿还,但从双方常年共同居住使用房屋和照顾女方的角度考虑,应以一人一半为宜;综上,结合A室的套内建筑面积、大小居室的测量面积计算,张先生应享有A室44.14%的份额,对应的卖房款金额为1734702元,扣除王女士已支付的350000元和买房人留存的户口迁出保证金100000元,王女士应当给付张先生售房款12847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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