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律师——父母遗嘱不符合民法典但符合当时法律规定,法院是否认可遗嘱效力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12-15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孙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孙某文继承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孙某杰孙某刚孙某兰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孙父孙母夫妇育有二女二子,分别为长女孙某文、长子孙某辉、二子孙某刚、二女孙某杰2008年9月9日,孙某辉去世,生前只育有一女孙某兰2011年8月25日,孙父去世。2021年10月14日,孙母去世。我与孙父孙母生前共同居住,照顾赡养二老直至去世,孙父孙母生前留有遗嘱,由我继承前述房屋。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孙某杰孙某刚孙某兰辩称,不同意孙某文的诉讼请求。房产继承属于重大事项,孙父孙母生前未表示过房屋全部由其中一个子女继承。孙父2009年和2010年先后摔伤两次,之后便有些意识不清。孙某文提交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无法确认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处理。

 

法院查明

孙父孙母夫妇育有二女二子,分别为长女孙某文、长子孙某辉、次子孙某刚、次女孙某杰2008年9月9日,孙某辉去世,生前育有一女孙某兰2011年8月25日,孙父去世。2021年10月14日,孙母去世。

2000年7月18日,以孙父名义取得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产权证。

双方对于一号房屋的继承方式存在争议。孙某文主张应按照二被继承人于2011年2月10日订立的代书遗嘱继承一号房屋;孙某杰孙某刚孙某兰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处理一号房屋。

孙某文为此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遗嘱》,内容如下:“立遗嘱人:孙父孙母,为了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特请周某慧张某斌作为见证人,并委托杨某鹏代书遗嘱如下:……二、立遗嘱人现有主要财产:坐落于海淀区一号房屋一套,三、对于上述财产,立遗嘱人处理如下:该房产由女儿孙某文继承。……本遗嘱一式三份,由孙某文张某斌、北京律师事务所各保存一份,……”落款处有立遗嘱人孙母孙父,代书人杨某鹏,见证人周某慧张某斌签名、捺印、写日期(2011年2月10日);

2.律师见证书,内容如下:“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孙父孙母的委托,指派赵某刚律师、苏某峰律师就其订立《遗嘱》进行见证。……

3.证人杨某鹏的证言,证人张某斌的证言,证人苏某峰的证言

经质证,孙某杰孙某刚孙某兰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不认可,立遗嘱人签名处只有一个人写日期,二被继承人没有都签名写日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无效,这也与被继承人之一曾摔伤过无意识相吻合;没有写明立遗嘱人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立遗嘱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认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但是不认可遗嘱内容,无法反映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是两位遗嘱人所立,但是日期只写了一个。

 

裁判结果

现登记在孙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孙某文继承;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关于房屋一节。一号房屋系孙父孙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死亡后转化为遗产。关于一号房屋的继承,孙某文主张按照遗嘱继承,孙某杰孙某刚孙某兰主张按照法定继承,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举证质证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孙父是否具备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二、《遗嘱》是否系真实、合法、有效的遗嘱。对此法院论述如下:首先,关于孙父的民事行为能力,证人杨某鹏张某斌苏某峰赵某刚出庭作证时均表示,孙父虽因摔伤卧床,但是意识思维清晰,能够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孙某杰孙某刚孙某兰虽称孙父摔伤后意识不清,但就其主张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故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其次,孙某文所提交的《遗嘱》,从形式上看属于代书遗嘱,代书人杨某鹏、见证人张某斌、见证律师苏某峰赵某刚均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结合证人杨某鹏张某斌苏某峰赵某刚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一号房屋由孙某文继承确系孙父孙母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采信《遗嘱》、《律师见证书》的真实性。孙某杰孙某刚孙某兰虽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亦未就此提交任何反证予以佐证,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再次,根据当时写代书遗嘱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孙父孙母所立代书遗嘱由杨某鹏代书,并注明年、月、日,由代书人杨某鹏,见证人张某斌周某慧,遗嘱人孙父孙母签名,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即便后续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但是该规定规制的是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对于在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溯及力。

在订立遗嘱的时点上,当事人无法预知后续的法律法规会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有更为严格的规定,如果以此为由推翻《遗嘱》的合法性,显然有失公平,且不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法院认定孙父孙母所立《遗嘱》真实、合法、有效。现孙某文要求按照《遗嘱》继承一号房屋,具备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分享到:
上一篇:房产继承律师——父亲再婚后买房,其去世后子女与继母遗产分割案例 下一篇:房产继承律师——父亲去世后母亲使用双方军龄买房,是否属于父亲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