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部分子女不认可老人遗嘱,己方起诉继承案例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12-03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认定原告持有的被继承人赵某贤2019年订立的遗嘱有效;2.请求判令被继承人赵某贤与北京M公司、北京市丰台区A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书》《腾退补偿补充协议书》和于2015年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书补充协议二》中的权利义务均由原告赵某芳继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赵某贤贾某洁系夫妻关系,共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女赵某坤、长子赵某峰、次子赵某超、次女赵某芳赵某浩赵某峰之子。贾某洁2007年1月19日去世,赵某贤2019年11月8日去世,赵某峰因病去世,并于2014年7月2日注销其户籍。赵某贤的配偶贾某洁赵某贤父母均先于赵某贤离世。

赵某贤贾某洁生前住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号2014年拆迁,赵某贤与北京M公司、北京市丰台区A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腾退补偿补充协议书》,于2015年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补充协议二》,协议中明确:被安置人口有赵某贤赵某芳周某刚赵某芳之丈夫)、周某鑫赵某芳之子)、周某亚赵某芳之女)。被安置人口每人享有50平米安置房屋指标,以上五人共享有安置房建筑面积共250平米,其中155.75平米已于2018年安置完毕,并办有不动产权登记证。

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Y,登记在原告名下,另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S号,登记在原告名下。尚有94.25平方米房屋尚未安置。后被继承人赵某贤去世,后续拆迁事宜搁置。原告认为,原告及周某刚周某鑫周某亚四人均同意赵某贤与北京M公司、北京市丰台区A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腾退补偿补充协议书》,以及于2015年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补充协议二》的权利义务由原告继承行使,且其父亲作为被继承人生前也留有遗嘱,明确将其名下所有财产都归原告继承

2019年6月19日,赵某贤在家中立下代书遗嘱,载明:“本人去世后,将我名下所有财产(房屋、现金和家电等)都归赵某芳个人继承。”现被继承人已过世,原、被告就继承一事未能协商一致。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坤辩称:遗嘱有效,要求依法分割遗产。

被告赵某超辩称:不同意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原告对遗嘱的合法有效需要举证证明。涉案遗嘱内容并非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赵某贤生前患有脑梗死,在辨识方面具有障碍,法庭应当传唤三位见证人。涉案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遗嘱是单方行为,涉案遗嘱有原告签字,继承人不应参与整个过程,原告的参与,干扰了赵某贤立遗嘱。拆迁利益包含贾某洁赵某超拆迁利益,并非只针对赵某贤,拆迁利益涉及赵某贤贾某洁夫妻共同财产,贾某洁赵某贤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被告赵某超具有多分遗产情形,贾某洁赵某贤生前均有和赵某超共同生活的时间段,赵某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

被告赵某浩辩称:我没在现场,不清楚遗嘱是否有效。

 

法院查明

赵某贤贾某洁生育二子二女,即赵某峰赵某超赵某坤赵某芳贾某洁2007年1月19日去世,赵某贤2019年11月8日去世。赵某峰2014年7月2日去世,赵某浩系其子。

2014年,赵某贤作为被腾退人(乙方)与北京M公司、北京市丰台区A村民委员会(甲方)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记载:乙方被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应安置人口5人,安置人口如下:赵某贤赵某芳周某刚周某鑫周某亚。腾退补偿款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价和腾退补助费及奖励费,甲方应支付乙方腾退款总金额3177870元。

乙方可享受安置的人口为5人,则乙方可享受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共250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乙方需支付的安置房购房款为1625000元。乙方同意甲方将应支付的腾退补偿款直接抵扣定向安置房购房款。抵扣购房款后,双方应按以下方式结算:在乙方按期将所有房屋交给甲方并验收合格配合拆除后7日内,将余款1552870元以银行存折的方式发给乙方。

同日,赵某贤作为被腾退人(乙方)与北京M公司、北京市丰台区A村民委员会(甲方)签订《腾退补偿补充协议书》,记载:获得补偿款1286382元,安置房建筑面积为155.75平方米,本次腾退乙方可享受安置的人口为5人,可享受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共250平方米,实际安置面积为94.25平方米,安置房差价补贴为1154675元,经过核减后,甲方本次腾退支付补偿款1421163元。

2015年,赵某贤(乙方)与北京M公司、北京市丰台区A村民委员会(甲方)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补充协议二》,约定双方按照补充协议1约定核减后,甲方就该房屋应支付乙方的腾退补偿款1421163元,该补偿款按如下方式支付:本补充协议签订并乙方向甲方提交该房屋全部资料,经甲方审核并审计完成后7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该补偿款的30%,即426349元。剩余补偿款994814元,甲方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乙方。

拆迁后,目前安置两套住房,即北京市丰台区Y,北京市丰台区S号,均登记在赵某芳名下。

2019年6月19日18:05分,赵某贤立代书遗嘱,记载:“立遗嘱人:赵某贤……。由于担心本人去世后,家属子女因本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故本人特请:陈某旭靳某鹏宋某强作为证人,于2019年6月19日在家中立下遗嘱,对我本人名下所拥有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本人去世后,将我名下所有财产(房产,现金和家电等),都归赵某芳个人继承。本遗嘱一式三份,立遗嘱人,继承人,见证人。……见证人:陈某旭靳某鹏宋某强。立遗嘱人:赵某贤。继承人:赵某芳。代书人:陈某旭。日期:2019年6月19日。

庭审中,赵某超提交赵某贤2019年6月住院病历,欲证明赵某贤曾患有陈旧脑梗死,从而2019年6月19日其签署的《遗嘱》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赵某芳当庭提交赵某贤订立遗嘱时的录像复制件且见证人陈某旭靳某鹏宋某强出庭作证,均证明赵某贤在立遗嘱时意识清晰。赵某超提出遗嘱中有赵某芳签字,赵某芳参与订立遗嘱全过程,干扰赵某贤订立遗嘱,赵某芳表示代书遗嘱过程中,其不在客厅内,只有在继承人签字时其才出现在客厅,并未干扰赵某贤订立遗嘱。

 

裁判结果

一、赵某贤所订立的代书遗嘱有效;

二、赵某贤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书》《腾退补偿补充协议书》《腾退补偿协议书补充协议二》中赵某贤的全部权利义务,由赵某芳继承。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赵某贤订立遗嘱时,有陈某旭靳某鹏宋某强三位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陈某旭代书,赵某贤陈某旭靳某鹏宋某强签字捺印,并注明了年、月、日,应为有效遗嘱。继承人赵某芳在遗嘱上签字,未有证据证明其干扰赵某贤按其意思表示订立遗嘱,故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赵某超认为赵某贤订立遗嘱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故根据遗嘱,所有房产均由赵某芳个人继承,丰台区一号拆迁系在赵某贤订立遗嘱之前,赵某贤去世后,《腾退补偿协议书》《腾退补偿补充协议书》《腾退补偿协议书补充协议二》对应的拆迁利益均由赵某芳继承,故原告要求《腾退补偿协议书》《腾退补偿补充协议书》《腾退补偿协议书补充协议二》中赵某贤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由赵某芳继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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