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父母生前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定无效案例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11-22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事实和理由:赵某文赵某杰赵父赵母婚生子女。父亲赵父2010年去世,母亲赵母2020年去世。赵某文赵某杰父母去世后留下两处房产,分别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父母去世后,对父母遗产从未进行分割,故诉至法院要求予以处理。

 

被告辩称

赵某杰辩称:不同意赵某文诉讼请求。父母在世时都留有遗嘱。父遗嘱写明二号房由我居住,如遇拆迁款也都归我所有。一号房屋由我占45%,赵某文55%。父写明自己去世后,一切按老伴遗嘱处理。我母亲留下遗嘱写明:“赵父赵母的家产:房子、存款全部由长子赵某杰继承,女儿赵某文早已出嫁,不继承家产、原遗嘱作废”。同时近五年来,母亲失去了自理能力,皆由赵某杰一人全天24小时护理。在照顾母亲期间,一切自费项目花费,均由赵某杰支付。母亲去世后,一切费用也均由赵某杰支付。综上,赵某文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和事实的依据的,恳请法院按照遗嘱继承的规定判决本案被继承人财产归赵某杰继承所有。

 

法院查明

赵父2010年去世)与赵母2020年去世)生前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一女,即长子赵某杰、长女赵某文

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赵父赵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被继承人赵父名下。

庭审中,赵某杰提交《共同遗嘱》一份,载明:“我俩资产包括:二号房屋一号房屋产存款及现金等。全部资产归我俩共有。今后如有一人离世,全部资产归在世一人独享。我俩只要有一人在世,决不可分家。……五、析产依据。将来我俩离世后,遗产按后离世者的遗嘱分配。如后者无另外遗嘱,则按以下原则分配。

关于析产依据,二号房屋实际是由赵某杰一方常住。4.一号房屋产于1993年1月买定时,共用房款捌仟零捌拾伍元,其中当时由赵某杰出资现金叁仟元。六、遗产继承。依据上列第五条所述,在我俩都离世后,关于遗产继承问题。1.二号房屋赵某杰继续承租居住,如有拆迁补偿等收益,均归他俩所有。2.一号房屋产,由赵某杰继承百分之四十五;由赵某文继承百分之五十五……”。立遗嘱人:赵父。以上是我俩共同意思:赵母2008年12月。

赵某杰提交赵母书写的遗嘱,载明:赵父赵母的家产:房子存款全部由长子赵某杰继承,女儿赵某文不继承家产,原遗嘱作废”。赵母嘱,20168月。上述两份遗嘱证明父亲名下所对应的财产份额归母亲所有,遗产按后离世者的遗嘱进行分配。母亲赵母2016年8月所立遗嘱,将涉案房屋由赵某杰一人继承,涉案房屋应归赵某杰所有。对此,赵某文不予认可,称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遗嘱的形式,遗嘱要有完整的年月日记载,本证据只记载了年和月,不符合法定的立遗嘱的形式,属于无效遗嘱,另外本证据形成的过程均不清楚,证据记载内容相互矛盾。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赵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原告赵某文、被告赵某杰按份共有,其中,原告赵某文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被告赵某杰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赵某杰提交的《共同遗嘱》、赵母书写的遗嘱从形式来看,应属于自书遗嘱,从内容来看,两份遗嘱均未注明年、月、日,故前述两份遗嘱均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涉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被继承人赵父名下涉案房屋由赵某文赵某杰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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