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老人生前有多份遗嘱,以哪份为准如何认定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11-22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某文单独继承被继承人周先生贾女士所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其中每套房屋三分之二份额由周某文继承;…….本案诉讼费用由周某文周某旭周某兰周某杰王某斌王某涵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如下:被继承人周先生贾女士生前系夫妻关系,育有周某文周某峰周某旭周某兰周某杰五个子女。周先生2007年去世,且未留遗嘱,周先生父母先于周先生去世;贾女士2016年去世,留有公证遗嘱,贾女士父母先于贾女士去世。周某兰2014年4月去世,其配偶王某斌系其转继承人,其女儿王某涵系其转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

周先生贾女士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两套房产未分割。母亲贾女士在世时留有遗嘱称其所有的房产及继承周先生所有房产份额在去世后均留给周某文,并指定为他的个人财产。为此,周某文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切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王某斌王某涵辩称:第一,王某斌王某涵属于适格的主体。被继承人周先生贾女士其二人生前的财产,……周先生的遗产部分,王某斌王某涵继承应该属于周某峰的所继承的部分。第四,关于贾女士2009年2月17日所立的公证遗嘱。未给继承人王某涵留有必要的份额,违反了民法典1141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王某涵出生的时候就是残疾人经常生病生活不能治理,王某涵贾女士的遗产继承属于代位继承人,根据规定。作为代位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时,也应该考虑对代位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和缺乏劳动能力的人留有必要的份额,剩余的部分按照相关的遗嘱来进行分配。

王某涵王某斌所得的部分,我们建议其他有不动产继承人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偿。要求分得五分之一。

周某旭辩称,同意周某文的诉讼请求。要求按照被继承人遗嘱继承。但是如果没有遗嘱,按法律规定办。

周某峰辩称:不同意周某文的诉讼请求。我母亲2006年11月患,长期卧床。立遗嘱的时候年龄九十高龄,犯病的时候常常精神恍惚,所以我不知道母亲在90多岁时候他的精神状态如何。之前案件庭审的时候,法官问了我母亲一个问题。您打算百年之后。您的遗产怎么处理?我母亲说,不给老大周某文,其他人我还没有想好。法官又重复问,问是不是不给老大周某文,我母亲回答是。现在的各位均出席2009年的庭审。

法官问,二号一号当时谁占有?母亲回答一号周某杰占有使用,二号周某旭占有使用,这都是法庭当时调查的事实。法官同时告知二人要记录好,因为当时已经形成了继承。同时,别人的权益也在里面,要都要一起计算清楚。我母亲2004年1月份来到我家生活,一直到2006年的4月份。在这期间,由于我照顾我母亲,她十分满意,她给我留有一个遗嘱,其中主要内容就是把他名下二号赠与我的儿子周某昊

公证遗嘱效力存在瑕疵,因为3月10日开庭,母亲的公证遗嘱的日期是2月14日。她立完遗嘱以后,马上就由我母亲提起当原告,这个起诉书等都是周某文亲笔提起写的,所以我母亲的当时的意思就是要求法定继承,让我们把所有二号的份额全部放弃给我母亲。实际上在这个之前,他们已经做好了遗嘱。把我母亲的全部权利给了周某文这样的情况下,我母亲可能当时已经觉悟到这个东西,可能对他其他子女是不公平的,所以在法庭上公开的说了以上的话,周某文遗嘱无效。母亲起诉的案件在法庭调查完后,母亲撤回起诉了。二号要求全部归周某昊所有。一号房屋要求按照法定继承。

周某昊辩称:二号要求全部归周某昊所有。一号房屋要求按照法定继承。

周某杰辩称:不同意周某文第一项诉讼请求。关于诉争二号房屋,被继承人贾女士曾留有自书遗嘱将本案所争议的二号房屋留给继承人周某杰,且该自书遗嘱中有称把属于贾女士的合法财产,其中20万留给周某杰。自书遗嘱的时间是2011年10月30日。在周某文的起诉书中已经陈述关于二被继承人名下共有一号二号两套不动产以及存款若干应一并处理。

根据本案周某文所举证的公证遗嘱,与周某杰持有的自书遗嘱中。关于二号房屋有部分不一致。据周某杰持有的自书遗嘱时间在后系被继承人贾女士最后的意思表示,所以二号房屋应以贾女士自书遗嘱的意思表示为准。关于与周某杰持有的自书遗嘱中,其他部分则按照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不冲突的部分按公证遗嘱去处理冲突的部分,按自书遗嘱处理。其他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贾女士夫妇是基于对周某文人品的信任,希望他能够公平处理子女之间的这个财产问题,并不是说单独按照这个遗嘱上把所有的财产都给他。

 

法院查明

周先生2007年死亡)、贾女士2016年死亡)系夫妻关系,育有周某文周某峰2013年死亡)、周某旭周某兰周某杰周某峰2013年去世,其继承人为配偶王某斌,女王某涵王某涵为智力残疾二级。周某昊周某兰之子。

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两套房产为周先生贾女士夫妻共同财产。

周先生生前未留有遗嘱。

周某文提交2001年9月3日周先生的声明材料,欲证明周先生生前声明一号室归其所有,二号室归贾女士所有。王某涵王某斌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其主张虽然“声明”中约定了房屋所有,但并未按“声明”履行。二被继承人未实际对诉争房屋分割。周某旭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其表示照顾母亲时间最长,但其从未问过母亲遗产如何处理。周某昊周某兰表示没见过该声明,不认可真实性。二被继承人生前感情一直很好,没听说要分房。

周某杰表示真实性不认可,其表示“声明”落款手印是黑的,与通常我们按手印是不符的,不认可证明目的。该声明不能证明所述证明目的。因为该“声明”是周先生自己单独写的。如果是夫妻婚内的财产约定,应由夫妻二人双方签字确认才能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从该材料的内容显示并无贾女士本人签字确认。也没有周先生个人的“声明”去履行去变更。所以对于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周某文提交2009年2月13日公证遗嘱一份,贾女士在北京市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表示:我的丈夫周先生名下在北京市西城区一号,二号各有楼房一套,上述房产均系我与周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周先生2007年2月11日去世,上述房屋未办理继承析产手续,在我去世后,我自愿将上述房屋中属于我个人所有的份额和我应继承周先生的份额,均留给我的大儿子周某文,并指定为他的个人财产。

周某峰周某昊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认为遗嘱并不是贾女士本意,贾女士当时可能受到了客观因素影响,不能确定贾女士神智是否清醒,也不能确定贾女士是否受到胁迫。王某涵王某斌周某旭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周某杰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但与2011年10月30日自书遗嘱内容不同部分,以自书遗嘱为准。

本院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周某峰周某昊贾女士当时是否神智不清楚或受到胁迫无证据予以提交。

周某杰提交2011年10月30日遗嘱欲证明贾女士2011年10月30日自书遗嘱与公证书不同的部分,应当以写成在后自书遗嘱为准。内容:周某文,我死后把二号送给周某杰为宜,这是你爸和妈心事,再把我薪金存折给她20万整,周某文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具体意思表示不真实、不明确。贾女士无权处分涉案的二号房产,该房产不完全属于她自己所有。2009年,贾女士立有公证遗嘱,将涉案房产已经留给长子周某文已经处分。公证遗嘱的效力明显大于其他遗嘱的效力,对该遗嘱的证明目的不认可。

该份证据,也是贾女士一个愿望而不是处分财产。周某旭表示母亲的字体变化比较大,不能确定是否是贾女士的笔迹。即便是真实的,也不能确定是在何种情境下写的。对合法性不认可。遗嘱内容是对周某文的嘱托,但没有交给周某文周某昊周某兰表示真实性不认可,字不是贾女士的。王某涵王某斌表示真实性认可。具体哪份遗嘱有效,听从法庭裁决。

2021年8月,周某杰贾女士2011年10月30日遗嘱上的签字的真实性提出鉴定,后撤回鉴定申请。

王某涵王某斌提交2008年11月20日贾女士遗嘱复印件,欲证明贾女士生前立有多份遗嘱,具体以哪份为准由法院认定。周某文周某旭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周某兰周某昊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认为该证据为复印件,其中有当事人不认可该证据,本院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

周某兰周某昊提交2006年2月8日贾女士书写的遗嘱,证明贾女士立遗嘱将二号房屋遗留给了周某昊。各方均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本院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周某兰提交庭审视频光盘,证明虽然贾女士2015年2月份给周某文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但是在3月份开庭时贾女士说出了真实性想法,房子不是给周某文的,她说的内容和公证遗嘱是相违背的。公证遗嘱不是贾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已经在庭审中表示了真实的意思。周某昊表示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周某文表示该庭审过程是真实的,但内容不能说明周某文放弃继承房屋,要求按照公证遗嘱继承,且录像不能改变贾女士的公证遗嘱。

王某斌王某涵表示认可该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同意周某兰的证明目的。庭审视频时间是2015年3月10日,审判长就贾女士遗产处理的意见提问,贾女士表示是公平处理。贾女士表达的目的与公证遗嘱不一致,根据法律规定,是对公证遗嘱的撤销。周某旭表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贾女士说的话都有假定前提,上次庭审贾女士撤诉了,其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同意周某文的意见。周某杰表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完全认可证明目的。贾女士本人不想完全把遗产交给周某文贾女士把房产给周某文是想要周某文公平处理家庭财产,不要伤和气。

贾女士曾经在庭审中给法庭提交书面材料,不把财产给周某兰,因周某兰在拆迁中已经获益。录像与开庭的材料是同一个案件,贾女士在庭审中表达了遗产不给周某文周某兰

王某涵王某斌提交病人记录、残疾人证、监护人证明,证明王某涵是二级重度残疾,没有生活来源、经济能力。周某文表示真实性无法核实。王某涵王某斌不是二被继承人的子女,王某涵不应当多分、多继承遗产。周某旭周某杰认可真实性认可但认为王某涵与二被继承人不是法定抚养关系,要求多分没有法律依据。周某兰周某昊认可真实性,同意王某涵多分遗产。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周某文继承二十四分之十六的份额,周某旭周某兰周某杰各继承二十四分之二的份额,王某斌王某涵各继承二十四分之一的份额;

二、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由周某文继承二十四分之十六的份额,周某旭周某兰周某杰各继承二十四分之二的份额,王某斌王某涵各继承二十四分之一的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

周某文提交2001年9月3日周先生的声明材料,无论该证据是否周先生所书,上面没有贾女士的签字,且之后并未进行产权登记变更,再者在之后的公证遗嘱中,贾女士明确表示一号二号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不认可周某文之证明目的。涉案两套房屋均为二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周先生未留有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继承人为贾女士周某文周某峰周某旭周某兰周某杰,各继承周先生遗产份额的六分之一。周某峰2013年4月16日去世,其继承人为配偶王某斌,女王某涵,该二人各继承周先生遗产的十二分之一。

贾女士生前留有数份遗嘱,各份遗嘱的效力,评析如下:

关于周某文提交的2009年2月13日公证遗嘱一份,该证据为公证文书,周某峰周某昊未提交充分证据反驳该证据,其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2011年10月30日的遗嘱的效力应当根据民法典实施之前的规定判断,因此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自书遗嘱,故公证遗嘱有效,应当按照公证遗嘱进行遗产继承。2006年2月8日贾女士书写的遗嘱,法院认为,该份遗嘱订立在公证遗嘱之前,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周某兰提交的庭审录像,贾女士在庭审中的表达并不能变更公证遗嘱的内容,且贾女士亦未订立新的公证遗嘱,故法院周某兰其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认定周某文的公证遗嘱有效,贾女士之房产份额由周某文继承。

王某涵是二被继承人之继承人周某峰之子女,其应当继承周某峰之份额,周某峰未有多分之事实,故王某涵没有多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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