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父母用工龄购买的房屋,老人去世后子女诉讼继承案例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10-27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秦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西城区m房屋由原告秦某君继承70%份额;……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秦某坤赵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分别是大儿子被告秦某涛、小儿子原告秦某君。被继承人赵某2003年去世,秦某坤2020年去世。两被继承人留有涉案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m,未予分割,涉案房屋登记于秦某坤名下。二被继承人生前,原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对其进行日常的生活照料。在被继承人生病以及日常看病期间,原告也进行照料、陪同其到医院接受治疗并支付医疗费以及为被继承人雇佣保姆。二被继承人去世后,原告也全程负责办理了后续丧葬事宜。

原告对二被继承人悉心照料,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予多分。现二被继承人生前并未留有遗嘱,原、被告就涉案房屋及相关遗产分割未能达成一致。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杨某英杨某霖诉称:2014年,杨某锦去世,之前十年时间,都是杨某锦在照顾秦某坤杨某锦一直住在涉案房屋中。拆迁款和金首饰,都是杨某锦再婚以前的财产,拆迁款一直没有分割,是杨某锦杨某霖杨某英的共同财产。

杨某锦秦某坤结婚时,杨某锦持有拆迁款253890.40元,一直属于共有物未分割的状态,账户一直是由杨某锦秦某坤秦某君秦某涛在控制。他们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应该先把杨某锦杨某霖杨某英的份额析出。他们在买房的时候,用了杨某锦婚前的钱,应该析出。拆迁款一直被他们占用,也应该析出。

 

被告辩称

被告秦某涛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方认为房屋价值应该秦某君秦某涛各分得一半。我方认为对方要求于法无据。

 

法院查明

秦某坤赵某曾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二子秦某涛秦某君赵某2003年死亡,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赵某之父母均早于赵某死亡。

秦某坤杨某锦2004年登记结婚,婚内未生育子女。杨某锦与前夫生育杨某霖杨某英杨某锦2014年死亡,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杨某锦之父母早于杨某锦死亡。

秦某坤2020年死亡,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秦某坤之父母早于秦某坤死亡。

2017年7月10日,秦某坤与北京市D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北京市西城区m楼房一套,经算实际房价为32483元,实收金额为34274元(含公维)。

北京D公司出具证明:“兹证明赵某为我单位原下属单位(现已合并入我单位北京D公司)原员工。赵某合计工龄24年。该同志在购买北京市西城区m号房屋时使用了赵某的工龄”。

北京市D公司出具证明:“兹证明秦某坤系我公司退休员工,合计工龄28年9个月。该同志在购买北京市西城区m号房屋时使用了秦某坤的工龄”。

秦某坤2017年6月27日缴纳房款34354元,北京市D公司出具收据。

诉讼中,本院调取了秦某坤名下银行账号×××自2004年(秦某坤杨某锦登记结婚)至2017年(支付房款)的银行流水交易明细。上述期间内账户内进账均为养老金及利息,2014年1月29日的余额为6689.19元,2017年6月27日该账户支取34354元用于支付涉案房屋房款。

诉讼中,经评估,北京市西城区m房屋的房地产市场总价为790.46万元。

 

裁判结果

一、秦某坤名下北京市西城区m房屋由秦某君继承所有;

二、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秦某君给付秦某涛房屋折价款3622942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有以下争议焦点:一、涉案房屋的权属;二、秦某涛秦某君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的情况。

一、涉案房屋的权属

秦某坤缴纳涉案房屋房款、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2017年7月前后,当时秦某坤的两任妻子赵某杨某锦均已去世,该争议焦点的实质为购买涉案房屋是否使用赵某杨某锦的工龄、存款。

杨某霖杨某英诉称涉案房屋有其母杨某锦的利益的理由为,杨某锦秦某坤缔结婚姻时有26万拆迁款,秦某坤杨某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使用杨某锦的资金,杨某锦去世后其存款由秦家父子实际掌握。法院调取的杨某锦的银行卡未见相关线索,亦未见其银行卡资金与购房款之间的关联性。

法院调取的秦某坤杨某锦登记结婚的2004年12月29日至秦某坤支付涉案房屋房款的2017年6月27日期间秦某坤的银行账号×××交易流水明细,该账户入账均为秦某坤的退休金,杨某锦去世后秦某坤的账户新入账的退休金扣除支取部分亦足以支付涉案房屋的房款,足以认定购买涉案房屋的资金为杨某锦去世后秦某坤的退休金。现杨某霖杨某英杨某锦的遗产尚未分配完毕为由,主张涉案房屋有杨某锦的份额,法院难以采信。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调取杨某锦的银行账户流水的目的在于审查秦某坤支付涉案房屋的房款是否使用了杨某锦的资金,如杨某霖杨某英认为杨某锦的遗产继承问题尚未处理完毕,应当另行处理解决。

根据在案证据,购买涉案房屋使用了赵某24年工龄、秦某坤28年9个月工龄,法院依法认定涉案房屋为赵某秦某坤的共同财产;现秦某君秦某涛均认可在继承完成前赵某秦某坤各占涉案房屋50%的份额,法院不持异议。

二、秦某涛秦某君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的情况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法院认定秦某坤秦某涛秦某君均对赵某尽到扶养义务,在处理赵某的遗产份额时由秦某坤秦某涛秦某君分得相同的份额。

根据在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秦某涛因被单位派驻到外地工作,秦某君确实对秦某坤照顾较多。在分配秦某坤的遗产时,对秦某君适当予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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