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老人房屋拆迁后登记部分子女名下,其他子女主张按照遗产继承法院驳回案例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09-18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杰赵某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二原告各继承30%;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被继承人贾某的子女。贾某2021年去世,其生前独自拥有北京市宣武区M号平房一处(以下简称M号平房)。2007年10月3日开始,直至2021年5月28日贾某死亡,贾某一直由二原告轮流照顾、赡养,其生活大部分开销由二原告承担。

2009年6月28日,贾某在律师见证下,订立遗嘱,其M号平房,在其去世后,由二原告各继承30%份额,赵某辉继承40%份额。该房屋如遇拆迁,拆迁所得款项作为遗产由以上三人按照以上比例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随后,M号平房受惠于国家拆迁政策,贾某获得拆迁款,并使用该笔拆迁款购买了案涉房屋。

2010年10月31日,二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签署书面协议,通过该协议可知,被告认可案涉房屋由贾某个人拆迁款购买,且基于前述遗嘱,被告认可二原告对涉案房屋应得份额,只是登记在被告名下,另签订该协议时,贾某也在场。但贾某去世后,被告拒绝履行母亲的遗嘱,也不认可当初和母亲、姐姐的承诺。故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辉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家庭关系及成员情况认可。案涉房屋系贾某利用M号平房的拆迁款购买的二手房,案涉房屋开始登记在母亲贾某名下。后,赵某辉通过买卖方式从贾某处购买该房屋,购买价格为29万元,该房屋2010年即已登记在赵某辉的名下。原告所持贾某遗嘱订立于2009年,该遗嘱仅涉及M号平房,但该房屋已拆迁,贾某也已拿到了拆迁款,当时贾某还都在世,所以,原告所持的遗嘱已经作废。

本案案涉房屋虽由拆迁款购得,但财产的性质已经改变,并且已经通过买卖过户给了赵某辉,属于赵某辉的财产,而不是遗产。至于原告所说的协议,当时房屋已经过到赵某辉名下,二原告串通算计赵某辉,强迫赵某辉写,所以赵某辉才写了这个协议,当时贾某也在场,因为贾某不同意这个协议,所以没有签字。并且协议里也只是介绍案涉房屋的来源,赵某辉承诺按遗嘱进行分配,也没说分配案涉房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某君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家庭关系及成员情况认可。认可赵某辉是通过正常买卖的方式取得了案涉房屋。

 

法院查明

赵某坤贾某系夫妻关系,生育子女赵某杰赵某贤赵某君赵某辉赵某坤2007年死亡,贾某2021年死亡。

M号平房原为赵某坤承租的公有住宅。在赵某坤去世后,贾某通过签订《购买公有住宅平房协议书》,购买了M号平房产权。2009年6月28日,贾某通过律师见证订立遗嘱,内容为“我所购买的座落于北京市宣武区M号平房,在我去世后,由赵某杰继承30%的份额、赵某贤继承30%的份额、赵某辉继承40%的份额。该房如遇拆迁,拆迁所得款项作为我的遗产,由以上三人按以上比例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

后,M号被拆迁,贾某利用M号房屋的拆迁款购买取得案涉房屋。后,贾某赵某辉又通过买卖形式,将案涉房屋由贾某名下变更登记至赵某辉名下,登记时间为2010年10月13日,登记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赵某辉称购房款为29万元。

2010年10月31日,赵某辉陈某赵某辉之妻)、赵某杰赵某贤签订《协议》,内容为“北京市崇文区一号房屋是由M号拆迁款所买归贾某所有,现经贾某同意已转为赵某辉下。赵某辉承诺按照妈的遗嘱进行分配”。当事人均认可该协议内容由赵某辉手写,并均认可签署该协议时贾某亦在场,但贾某未在协议上签字。

对于该协议形成过程,原告称系贾某组织的,贾某邀请原、被告到场,在贾某组织下由赵某辉手写;赵某辉称,协议是原告强迫写的,不写就闹,其没办法才写的,贾某也不同意协议,所以没签字。就贾某未在协议上签字的原因,原告先称是赵某辉阻止母亲签字,后又否定该说法。

现原告主张案涉房屋虽登记在赵某辉名下,但其购置资金来源于M号拆迁款,且原、被告签署了协议,该房屋应作为贾某的遗产按其遗嘱进行继承。赵某辉认为案涉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非贾某遗产,且与遗嘱毫无关系;协议是在原告强迫下所写,且协议中也没说将案涉房屋作为遗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赵某君明确应当尊重房屋现状,并表示放弃继承。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杰赵某贤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主要争议在于案涉房屋是否属于贾某的遗产。按照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案涉房屋在2010年即已登记在赵某辉名下,而贾某2021年去世。依据原告提供的贾某2009年6月28日的遗嘱,该遗嘱处理的财产为M号平房或该平房的拆迁所得款项,并未涉及案涉房屋。

对于原告提供的2010年10月31日的协议,该协议仅说明案涉房屋的取得来源及变更登记经过,并未明确案涉房屋应作为贾某的遗产;赵某辉虽在协议中承诺按照贾某的遗嘱进行分配,但并未确定是分配拆迁款还是案涉房屋;且当时贾某在场的情况下也未在该协议上签名或捺印。现原告要求将案涉房屋作为贾某的遗产进行分配,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本案原告明确要求继承的为案涉房屋,故对于M号平房拆迁款价值及贾某赵某辉之间的房屋买卖是否为真实交易、是否实际支付对价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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