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08-16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文、张某杰、张某聪、张某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继承取得位于北京市怀柔区S室的楼房及B室楼房中属于张某鹏两处房产的房产份额的各五分之四;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文的父亲张某鹏与母亲唐某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别是张某文、张某杰、张某刚、张某聪。原告张某鑫是张某刚之子。原告张某文母亲于1979年8月去世。张某刚于2009年12月病故。1982年,原告张某文之父与被告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某鹏与被告婚后共同在怀柔区一号有一处北房五间的宅院。
2016年,该院房屋被拆迁,后获得了拆迁款及回迁楼房,其中两套楼房分别位于北京市怀柔区S室及B室。2022年1月,张某鹏病故。张某鹏生前未留遗嘱,对上述房产未进行处置。
现就张某鹏的遗产继承分割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原告系张某鹏的合法继承人,对张某鹏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分割的权利。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后变更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继承取得位于北京市怀柔区S室的楼房中属于张某鹏房产份额的五分之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杨某答辩称:张某鹏与杨某于1982年结婚,当时张某杰是10岁,苏某9岁,1990年张某鹏与杨某购买一号民宅,以杨某名义购买,2016年拆迁安置三套房子,一套是S室,是在杨某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套房张某鹏与杨某立有遗嘱,归苏某继承,B室杨某与张某鹏赠与了张某鑫,这套房在张某鑫名下,B室赠与了苏某,房产证现在在苏某名下,苏某对张某鹏进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经常的照顾,……张某鹏子女一直没有露面。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被告年老无劳动能力、与张某鹏共同生活照顾多,应多分,四名原告有抚养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
苏某述称,同意杨某意见。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张某鹏与前妻唐某(1979年8月去世注销户口)生育四名子女,分别是张某文、张某杰、张某刚(2009年12月去世注销户口)、张某聪,张某鑫是张某刚之子。被告杨某系张某鹏的再婚妻子,杨某与前夫苏某涛(1979年去世注销户口)育有四子(一子早亡)一女,张某鹏与杨某于1982年11月26日结婚,张某杰与张某鹏、杨某共同生活,苏某系杨某与前夫之女,由张某鹏、杨某支付生活费、学费,张某鹏、杨某其他子女均独立工作生活。被继承人张某鹏于2022年1月9日因病去世,其丧葬事宜由杨某办理。
1990年张某鹏与杨某购买怀柔区一号民宅,2016年12月10日《定向安置房购房协议书》记载张某鹏作为被拆迁人认购北京W公司提供的定向安置房两套,分别是s室,产权人为杨某,b室,产权人为苏某。
2019年3月21日张某鹏书写遗嘱记载:“为防止去世后子女间发生遗产继承纠纷,立此遗嘱,位于北京怀柔区S室系张某鹏、杨某2016年12月取得的×村回迁房,产权归张某鹏、杨某,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对于上述房屋由苏某继承。遗嘱一式一份由苏某保存。”张某鹏、杨某签字按手印。
双方认可怀柔区B室,2016年12月28日由张某鑫办理交付、入住手续,该房屋权利人为张某鑫,系一号民宅拆迁回购房屋之一。
原告申请调取一号宅院拆迁补偿协议等材料及手续,协助调查函被W公司退回。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文、张某杰、张某聪、张某鑫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本案中,杨某与被继承人张某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系杨某所有财产,另一半系被继承人张某鹏的遗产。张某鹏和杨某结婚时,张某杰、苏某年纪尚幼,由张某鹏、杨某夫妻抚养,故杨某、张某文、张某杰、张某聪、张某鑫、苏某均系张某鹏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杨某和张某鹏共同生活对其生活照顾更多,故杨某对张某鹏的遗产可适当多分。
对于原告要求继承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S室房屋,被继承人张某鹏生前于2019年3月21日立有遗嘱一份,该遗嘱由张某鹏书写、签名并按捺手印,杨某签字、按捺手印。因此,该遗嘱系被继承人张某鹏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及实质要件,对该房屋应按遗嘱处理。原告主张张某鹏自书遗嘱系被胁迫,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