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母亲去世,子女起诉继父遗产分割纠纷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08-16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王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高女士的遗产(包括两套房屋,即北京市海淀区A号B号房屋);2.诉讼费由王某君王某英王某慧承担。

事实与理由:高女士王某君为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二女,分别为王某杰王某英王某慧1997年底因拆迁分得北京市海淀区A号B号两套房屋。2021年2月8日高女士去世后,房产一直未分割。我对高女士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继承。

 

被告辩称

王某君辩称,我和高女士育有两女,即王某英王某慧王某杰是我的继子。王某杰要求继承高女士的遗产,前提是他应该对他的母亲尽孝,但他没有做到。在高女士2018年患病到去世期间,高女士看病和去世的费用都是我负担的。王某杰结婚后,他和妻子很少来家里。A号B号两套房屋都是我和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在2015年立有公证遗嘱,将A号房屋留给王某慧B号房屋留给王某杰王某英,我要求等我百年之后按照遗嘱执行。

王某英辩称,王某杰未与我们协商就起诉,我有些不能接受,我同意按照父母的遗嘱继承,尊重父亲意愿。

王某慧辩称,对于遗产,我尊重父亲的意见,尊重母亲的遗嘱。

 

法院查明

王某君高女士系夫妻关系,王某君系初婚,高女士系再婚,二人婚后育有子女两人,即王某英王某慧王某杰高女士与前夫所育子女,高女士王某君再婚后,王某杰与二人共同生活直至成年。高女士2021年死亡。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B号房屋(以下简称B号房屋)登记在王某君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登记在高女士名下。上述两套房屋均系王某君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5年王某君高女士在北京市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本人神志清醒,特立本遗嘱,对我的财产作如下处理:1、登记在我妻子高女士(我)名下有A号房屋;2、登记在我(我丈夫王某君)名下有B号房屋;上述财产是我和我妻子高女士(我丈夫王某君)的夫妻共有财产。

在我去世后,A号房屋的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由我的女儿王某慧一人继承,B号房屋的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由我的继子(儿子)王某杰和女儿王某英共同继承。王某君王某英王某慧主张B号房屋中高女士所占二分之一份额,由王某杰继承三分之一,由王某英继承三分之二,王某杰表示不同意。

 

裁判结果

一、高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屋由王某君王某慧按份继承,每人占二分之一份额;

二、王某君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B号房屋由王某君王某杰王某英按份继承,其中王某君占二分之一份额,王某杰王某英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本案中,高女士王某君在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对公证遗嘱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法院予以采信,现王某杰要求按照公证遗嘱继承B号房屋份额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A号房屋和B号房屋均系王某君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高女士的遗产,按照公证遗嘱,A号房屋一半份额由王某慧继承,B号房屋一半份额由王某杰王某英共同继承。王某君王某英王某慧主张B号房屋中高女士所占的二分之一份额,由王某杰继承三分之一,由王某英继承三分之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应由王某杰王某英各继承二分之一。

分享到:
上一篇:北京遗产律师——老人将遗产房屋给孙子,子女不认可纠纷 下一篇:北京遗产律师——遗产未分割前部分继承处置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