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部分子女不认可父亲遗嘱,己方起诉分割遗产案例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08-13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杨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杨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下称一号房屋)由杨某文继承所有,杨某文支付杨某杰相应折价款,杨某杰协助杨某文办理过户手续;2.诉讼费由杨某杰负担。

事实和理由:杨某鹏赵某丹共生育两个子女,即杨某文杨某杰赵某丹2010年5月29日去世,杨某鹏2020年10月22日去世。赵某丹杨某鹏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杨某鹏赵某丹生前购买一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杨某鹏2008年立有自书遗嘱一份,明确其与老伴退休后有些结余,房改时购买了一号房屋。死后如有结余,全部归杨某文所有,杨某鹏2017年12月29日再次书写自书遗嘱,写明百年后,一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以及继承赵某丹的份额均由杨某文继承。

事实上,父亲生前,十八年杨某杰从未与父亲见过面,更不尽任何赡养义务。现杨某文杨某杰对遗产继承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杨某杰辩称,一、父母在世时曾向我承诺将一号房屋给我,并在公房出售时折抵父母工龄后,我出资7000元用于购房款及相关支出。为公平起见,父母将另一处平房给杨某文,并已得到满意的拆迁结果。现杨某文仅凭所谓的遗嘱就想独占本应由我继承的一号房屋,没有道理。目前一号房屋由杨某文实际控制,不管自住还是出租,我都有权追索其不当得利。

二、母亲赵某丹生前未立有遗嘱,其去世后遗产继承首先确定应当是属于其一方所拥有的财产范围,然后进行继承。依照我国民法典条文,杨某文杨某鹏的行为损害了我的个人利益,遗嘱为私相授受,属于不合法的无效遗嘱,我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

三、杨某文提交的两份遗嘱书写日期分别为2008年和2017年,真实性有异议,非一人书写笔迹。

四、一号房屋中介挂牌价为300多万元,而非100万元。

五、我对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若遗嘱真实有效,杨某文明知父亲立有遗嘱,在继承开始后,按法律规定,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因为继承权属于继承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我保留反诉的权利。

 

法院查明

杨某鹏赵某丹系夫妻,育有子女二人,即杨某文杨某杰赵某丹2010年5月29日死亡,杨某鹏2020年10月22日死亡。杨某鹏赵某丹留有一号房屋一套,登记在杨某鹏名下,经各方协商价值为313万元,杨某文表示对杨某杰所属份额其可折价补偿。

庭审中,杨某文向本院提交杨某鹏所立自书遗嘱两份。其中2008年11月30日所立遗嘱内容大致为:这几年退休有些结余,房改时买了现住房一套两室一厅(约50多平米),死后如有结余,交我女儿杨某文全权处理并归其所有。……如有遗产交由女儿杨某文接管处理。

2017年12月29日,杨某鹏又立遗嘱,内容为:我名下有一套一号房屋,是我和老伴共有财产,在我百年之后,我在上述房产中享有的全部份额包括我继承老伴赵某丹遗产份额由女儿杨某文继承。

杨某杰的质证意见为:认可2008年自书遗嘱系杨某鹏所写不认可2017年自书遗嘱系杨某鹏所写,两份遗嘱有多处字迹不一,且内容混乱;2008年至2009年其去看过父亲,父亲未提及此事。法院询问是否对涉案遗嘱进行鉴定,杨某文杨某杰均表示无法提供比对样本,不申请笔迹鉴定。

 

裁判结果

一、杨某鹏名下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由杨某文继承所有,杨某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杨某文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杨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杨某杰房屋折价款521667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一号房屋为杨某鹏赵某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某鹏生前留有两份自书遗嘱,将一号房屋中的个人份额由杨某文继承,内容互相印证,杨某杰主张遗嘱非杨某鹏所写,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杨某杰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赵某丹早于杨某鹏死亡,其所有的50%份额,由杨某鹏杨某文杨某杰按法定继承。因涉案房屋一直由杨某文居住,法院综合考虑判决一号房屋归杨某文继承所有,由杨某文给付杨某杰相应继承份额对应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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