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再婚家庭,男方去世,女方与继子女遗产分割案例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08-08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高某文高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由高某杰遗嘱继承赵某君位于一号房屋的份额;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赵某君2021年逝世,目前部分遗产并未进行分割继承。原告高某文系被继承人之妻,原告高某杰系被继承人之继子,已经形成抚养关系,被告赵女士系被继承人之女。赵某君父母早于赵某君逝世,除原、被告之外,赵某君无其他继承人。赵某君立有遗嘱,对位于一号房屋份额由高某杰继承。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女士辩称,被告认为虽然存在遗嘱,但是涉案的房屋是政策房屋,申请该房屋的时候被继承人使用了被告的名额,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导致被告依据北京市的政策无法用自己的名义申请政策住房。遗嘱客观真实,但是应对被告进行补偿。

 

法院查明

赵女士赵某君之女,高某杰高某文之子。赵某君高某文2007年登记结婚,此后二人与赵女士高某杰共同居住生活,后赵女士与其祖父共同居住生活。赵某君2021年9月26日去世。

2021年3月25日,赵某君高某文立下遗嘱,载明,位于一号的房产(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由高某杰继承。

另查,2011年10月16日,赵某君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高某文赵女士高某杰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2017年,赵某君高某文(买受人)与北京C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约定赵某君高某文购买位于一号的房屋,总价款为1118375元。2020年,一号房屋登记在赵某君高某文名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

 

裁判结果

位于一号的房屋归高某文高某杰所有,其中高某文占有50%的份额,高某杰占有50%的份额,剩余房屋贷款由高某文高某杰负责偿还;高某文高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赵女士补偿款5000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系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一号房屋系被继承人赵某君高某文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继承开始前,应当析出高某文的财产部分,剩余部分作为赵某君的遗产按照继承办理。赵某君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对于一号房屋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一号房屋属于赵某君的份额由高某杰继承。故一号房屋应归高某文高某杰所有,二人各占50%的份额,剩余房屋贷款由高某文高某杰负责偿还。

关于赵女士主张的补偿款一节,一号房屋系以家庭名义共同申请的限价商品房,属于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中家庭人员结构变化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原申请家庭成员中的未婚子女与他人结婚组建新家庭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赵女士以依据北京市的政策无法用自己的名义申请政策住房为由要求300000元房屋补偿款,依据不足,但考虑到可能会对赵女士申请保障性住房产生一定的影响,高某文高某杰应给付赵女士一定的补偿,具体数额由法院结合实际情况综合酌定为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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