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房屋合同后买方未按照约定付款怎么办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07-06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辉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48万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母亲于2020年4月2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母亲购买原告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履行了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母亲未依约支付购房款48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被告母亲于2020年8月1日死亡,被告系其母唯一子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宋某霞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母亲之间没有真实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与被告母亲于2015年10月21日办理登记结婚,系二婚,本案涉案房产是2004年9月24日被告母亲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没有房贷。2003年10月21日,因黄某娟夫妇需借名买房,故使用被告母亲的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

后因被告母亲患病,应黄某娟要求,需将二号房屋过户给黄某娟。因过户手续费高,故先将一号房屋先过户到原告名下,再将二号房屋过户给黄某娟。后将一号房屋返还给被告母亲,走了所谓的买卖,但双方没有买卖表示,合同内容是空置的,不是为了买卖而是为了把一号房屋还给被告母亲,才签订的合同。2020年8月2日,被告母亲去世。

 

法院查明

刘某辉与宋某霞之母张某莉原系夫妻,于2018年9月21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将位于房山区一号房屋归刘某辉所有,位于房山区二号归张某莉所有;双方无债权债务,并确定协议内容全部真实有效,双方签名捺印。2020年4月22日,刘某辉(出卖人)与张某莉(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为:出卖人所售房屋为楼房,坐落于房山区一号,双方自行成交;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48万元;买受人应当过户前向出卖人支付;双方另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另查明,2020年8月2日,张某莉去世。张某莉仅有一女为宋某霞。

庭审中,宋某霞主张二号房屋系案外人黄某娟借张某莉之名买房,因房屋过户费高,先由张某莉与刘某辉协议离婚,将二号房屋过户给黄某娟,再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返还给张某莉。刘某辉对此予以否认,主张离婚协议和买卖合同中均已明确约定,因宋某霞为张某莉唯一继承人,故主张宋某霞支付涉案买卖合同48万元。

 

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宋某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某辉购房款48000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结合本案合法有效的证据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刘某辉与张某莉签订的离婚协议以及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庭审中,宋某霞主张刘某辉和张某莉签订的离婚协议及买卖合同实际为避免买卖房屋过户费较高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为,张某莉在签订离婚协议和买卖合同时,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签订协议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在全社会范围内遵循诚信和法治,全体公民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现宋某霞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刘某辉与张某莉之间的离婚协议和买卖合同均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证据无法形成合法有效的证据链条佐证其上述主张,故宋某霞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刘某辉要求依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其48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宋某霞应支付刘某辉48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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