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继承律师——父母去世,多位子女出示多份遗嘱引发的继承分割纠纷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04-04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简介】

王先生秦女士系夫妻关系,双方共生育4名子女,分别为王某文王某武王某君王某杰秦女士2010年7月16日死亡,王先生2018年2月10日死亡。一号房屋系秦女士2000年12月11日经房改售房购买并取得产权,现产权登记在秦女士名下。现涉案房屋由王某文居住使用,房屋产权证亦由其保管。

诉讼中,王某杰王某文王某武王某君就上述涉案房屋继承问题产生纠纷,王某杰主张涉案房屋为被继承人秦女士的个人财产,王某文王某武王某君均主张涉案房屋为父母王先生秦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王某杰主张父母王先生秦女士未办理结婚登记属同居关系,其主要依据的是民政局出具的“无婚姻登记信息”的查询结果、户籍地派出所无结婚证备案,但其主张未得到王某文王某武王某君的认可。现X派出所就秦女士家庭关系出具了证明信,载明经查“户籍档案”,秦女士王先生系夫妻关系。

王某杰持有《承诺书》《遗嘱》各一份,分别述称为秦女士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并主张其独自继承涉案房屋,该《承诺书》及《遗嘱》均为打印件。其中《承诺书》内容为:“本人某,由于在购买一号房屋,几个子女都没有出钱,我从王某杰那里了伍万元把房子给买了。鉴于王某杰出资买房且又长期在此居住,其余几个子女都有住房。因此我郑重承诺我死后:一号的房产归王某杰所有。”落款处打印日期为“2000年12月19日”,承诺人处加盖有“秦女士”人名章并捺有指印。王某杰述称该《承诺书》由其带秦女士在外打印,没有见证人。

上述《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秦女士我是一号房屋所有权(产权)人之一我年事已高,现于我头脑清醒之时,我自愿订立遗嘱如下:在我去世之后,将一号房产全部属于我的份额留给儿子王某杰。以上所立遗嘱为我的真实意愿。”该遗嘱打印时间为:“2010年3月10日”,加盖有立遗嘱人秦女士人名章并捺手印,另见证人处有“王某(律师)、陈某律师”署名文字。

王某杰述称该《遗嘱》系见证人根据秦女士意思在外打印的。王某杰还提供视频录像对上述遗嘱过程予以佐证,录像内容显示秦女士在一名见证人宣读遗嘱内容后,在该见证人协助下加盖人名章并捺手印。王某文王某武王某君主要以秦女士不具备遗嘱能力、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等为由表示不予认可。

王某文亦持有打印《遗嘱》一份,主张为王先生的见证遗嘱。《遗嘱》内容为:“遗嘱人:王先生,男,汉族,出生时间,住一号。本人王先生,今年92岁,为保护我的子女在我去世后不发生矛盾纠纷,现,我自愿立以下遗嘱:一号的房产属于我跟秦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我一直由长子王某文赡养,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个人的部分遗留给我的长子王某文所有。”落款处签署有“王先生”姓名及日期“2013年12月11日”并捺印,另有见证律师李某、高某署名及日期。该份遗嘱由北京市A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完整的《见证书》,其中除遗嘱外,另有遗嘱见证书、授权委托书、见证笔录、承诺书、见证委托人及继承人的身份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书、《诊断证明书》,及拍摄有王先生遗嘱见证过程的视频录像予以佐证。视频录像主要显示王先生在两名见证律师见证下签署了遗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杰主张涉案房屋为秦女士的个人财产,其理由在于涉案房屋系秦女士王先生同居关系期间个人所得,现户籍登记证明王先生秦女士长期夫妻关系之事实,法院不予采信。根据现有证据,涉案房屋为王先生秦女士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王某杰王某文各自持有遗嘱分别主张遗嘱继承秦女士王先生的遗产,其二人所提供遗嘱形式上均为打印件,且均由他人打印完成,故该遗嘱应当确定为打印遗嘱性质。然王某杰所持《承诺书》并无见证人,其所持另份遗嘱形式上虽有两名见证人署名,相应录像视频并未反映见证过程全貌,就上述遗嘱存在形式要件的缺失或瑕疵,法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定。王某文所持王先生所立遗嘱,该遗嘱另有相应视频录像佐证,反映出遗嘱过程事实。王某杰提出的遗嘱异议,见证人出庭已说明当场签署有多份同样遗嘱用于备案,不影响对于见证事实的认定,故法院对王某文所持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定。

最终,法院根据王某文遗嘱,判决一号房屋属于王先生的部分(包括王先生继承秦女士遗产部分)应由王某文继承,剩余部分为秦女士的遗产,由王某文王某武王某君王某杰依法律规定进行法定继承。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杰提起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王某杰提供的遗嘱系打印件,虽有两名见证人签名,但从录像佐证的情况来看,缺乏2名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的过程印证,因此无法确认王某杰提交的打印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王某文提供的遗嘱有录像内容能反映全貌,故法院最终没有采信王某杰提供的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采信了王某文提供的打印遗嘱。并对王先生的遗产部分按照遗嘱继承,对秦女士部分在王某文王某武王某君王某杰之间依照法定继承进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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