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父母拆迁获得房屋未安置前老人去世部分子女起诉继承案例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02-1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刘某阳刘某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刘某杰刘某鑫名下88平方米安置房或按每平方米7500元计算的相应折价款;2.依法分割临时安置费42240元。

刘某鑫刘某杰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刘某涛刘某阳的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1.刘某鑫刘某杰名下没有88平方米的安置房,刘某阳刘某涛诉讼请求指向的标的物不存在,起诉应被驳回。2.刘某鑫刘某杰没有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也没有将共有财产转让给刘某坤3.刘某坤作为共有人没有参加诉讼。4.一审判决结果不合法不合理,未考虑刘某涛刘某阳刘某鑫刘某杰造成的损失。5.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民法典而非物权法。

 

被告辩称

刘某涛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刘某鑫刘某杰诉讼的目的是推翻之前事判决书,刘某鑫刘某杰将南院份额给了刘某坤刘某坤已经将95平米房屋出售,故刘某鑫刘某杰应向刘某坤主张利益。

刘某阳辩称,同意刘某涛的意见。

 

法院查明

郑某与刘某鹏系夫妻关系,二人结婚时,郑某已生育刘某杰刘某涛二女,刘某杰时年7岁,刘某涛3岁,二人随郑某、刘某鹏共同生活。郑某与刘某鹏婚后生育刘某鑫刘某坤刘某阳刘某鹏2001年去世,郑某于2016年去世。刘某鹏生前在北京市延庆区有一处宅院(以下简称北院,面积82平方米)。2006年经郑某与亲属商议,郑某将自家位于同村别处一处房产与该亲属在北院南边的空院进行调换,程家额外支付亲属500元折价款,遂在北院相邻的南边形成另一处院落(以下简称南院,面积169.30平方米),后因新农村改造,在相关部门的补贴下,程家在南院建有厕所。

2017年诉争院落面临拆迁,北院编号为A,南院编号为B,公示时,A号院与B号院统一编为A号地宗。2017年8月9日因拆迁利益分割发生争执,经协商达成协议,由刘某坤刘某阳代表兄弟姊妹五人签订拆迁协议。2017年10月25日,刘某坤签署“腾退协议书签收回执单”,并代表刘某阳签署另一份回执单,二人分别获得“协议补偿费余额”及“装修补助金额”83612元。后五位子女因为上述款项分配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法院出具判决书,对刘某坤刘某阳分别领取的拆迁补偿款83612元,即共计167224元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

刘某杰刘某鑫自愿将南院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刘某坤,故刘某坤占有的83612元拆迁补偿款中,自留70000元,给付刘某杰13612元;刘某阳占有的83612元拆迁补偿款中,自留35000元,给付刘某杰3888元,给付刘某鑫17500元,刘某涛所尽赡养义务较少,应少分遗产,酌定为27224元,并驳回全部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刘某杰刘某鑫提起上诉,2018年5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上述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法院审结后,甲方刘某阳刘某涛刘某佳与乙方王某签订《协议书》,将登记于甲方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延庆区A88平方米回迁安置房面积转让给王某,约定转让价格为6000元每平方米,共计528000元。上述款项刘某涛分得219600元,刘某阳分得308400元。王某领取了临时安置费42240元。现涉案宅院的回迁安置房已经建成。

2019年9月24日,刘某杰刘某鑫以确认合同无效为由将刘某涛刘某阳刘某佳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2020年法院作出判决书,确认刘某涛刘某阳刘某佳与王某所签署的将北京市延庆区A之下的88平方米回迁安置房面积进行转让的买卖协议书无效,该判决现已生效。

2021年4月15日,刘某杰刘某鑫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将王某及第三人刘某涛刘某阳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上述88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和42240元临时安置费及相应利息。法院作出判决书,判令王某将上述房屋及临时安置费返还给刘某杰刘某鑫,并着重强调该判决“并非对安置房权属、临时安置费分割的确认,仅是对刘某阳刘某涛私自处分涉案安置房行为的纠正,其目的在于恢复程家子女对涉案拆迁安置房及临时安置费的共有状态”。该判决已生效。因王某未按时履行该生效判决,刘某杰刘某鑫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另查,2017年8月9日刘某坤刘某阳代表程家五人与北京市延庆区某合作社签订《宅基地补偿协议书(房屋安置)》,其中认定预选安置房面积为175.99平方米,同日刘某阳刘某坤刘某佳签订《协议书》约定调剂面积刘某阳刘某坤6.6平方米,刘某佳3.4平方米。2018年4月24日,刘某坤将上述安置房面积中的95平方米转让给姜某,总价款71.25万元。

再查,2021年10月14日,王某以刘某涛刘某阳刘某佳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房款528000元,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之中。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安置房的分割问题。根据协议,涉案预选安置房面积共183平方米,属于五人共同共有,每人应分得36.6平方米的份额。现刘某坤已经将其中的95平方米变卖折现,刘某坤转让的95平方米已满足其应得份额,故刘某涛刘某鑫刘某杰刘某阳四人要求分割剩余88平方米,从便利当事人,减轻诉累的角度出发,依照生效判决,可以确定各自应得份额。根据之前判决书认定,刘某杰刘某鑫自愿将南院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刘某坤刘某涛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较少,程家先期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共计167224元,程家五人每人应分33444.8元,刘某涛应少分遗产,得到27224元

参考上述补偿款分配方案,法院酌定88平方米中刘某涛实分份额为29.8平方米,其少分的6.8平方米应由刘某坤刘某鑫刘某杰刘某阳平分,故刘某阳分得38.3平方米,剩余19.9平方米,上述已经对刘某坤应得份额作了分析,故该19.9平方米在刘某杰刘某鑫间分配,每人9.95平方米,其中刘某坤的应得的份额计入其已转让的95平方米之中。关于临时安置费42240元,依照上述分割原则确认份额。刘某鑫刘某杰并未实际占有,且与前期取得的补偿款167224元相关,故不宜在本案中处理,相关主体可待条件成就时另行解决。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延庆区拆迁合同之下的88平方米回迁安置房,刘某涛分得29.8平方米、刘某阳分得38.3平方米、刘某鑫刘某杰各分得9.95平方米;二、驳回刘某涛刘某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拆迁安置房的分割是否适当。被继承人郑某、刘某鹏生前所有的院落已经转化为拆迁利益,故应将相应拆迁利益作为遗产在继承人中分割。考虑之前判决书已经确定了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比例,对88平方米拆迁安置房在刘某杰刘某鑫刘某阳刘某涛之间的分割得当。为避免每套房屋有多个共有权人带来管理的不便,而刘某坤已经将95平方米拆迁安置房出售,其继承利益已经实现,本案所涉的88平方米拆迁安置房中仅在刘某鑫刘某杰刘某涛刘某阳中进行分割。

刘某鑫刘某杰有关刘某涛刘某阳出售房屋给其造成损害的主张,既无充分证据支持,亦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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