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同房屋赠与子女可以反悔吗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2-12-2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秦某鑫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其名下一号过户到秦某亮名下,该房屋归秦某亮所有;2.请求法院依法将秦某鑫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其名下二号,过户到秦某杰名下,该房归秦某杰所有。

秦某鑫在一审法院辩称:离婚时确系签订离婚协议,徐某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我认为该离婚协议应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徐某在要求我履行协议的同时也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其不能履约,我要求重新分配共同财产。

秦某亮述称:我要求秦某鑫履行协议,将一号过户到我的名下。

秦某杰的监护人徐某述称:我要求秦某鑫履行协议,将二号过户到秦某杰名下。

秦某鑫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查明认定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和北京市海淀区二号(以下简称二号)是秦某鑫和徐某夫妻共同财产是错误的。这两套房屋是北京E公司所有的财产,秦某鑫和徐某没有权利处分该财产,一审法院的判决却超出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2.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秦某鑫撤销赠与是合法有效的。

 

被告辩称

徐某、秦某杰、秦某亮辩称,不同意秦某鑫的上诉请求,两套房屋是结婚后贷款购买的,是徐某和秦某鑫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撤销赠与,离婚协议是秦某鑫、徐某共同签署的,应该继续履行。

 

法院查明

徐某与秦某鑫原系夫妻关系,秦某亮、秦某杰系二人所生之子。200731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内容包括:

……-1、一号归秦某亮所有,二号归秦某杰所有。

法院认为,徐某与秦某鑫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故法院确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为有效约定。现徐某主张秦某鑫履行该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秦某亮、秦某杰也对诉争房产主张权利,法院认为,徐某、秦某亮、秦某杰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秦某鑫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某公司的两张证明,证明当时购买这个房屋是某公司委托秦某鑫购买的,当时秦某鑫是公司的总经理。证据二、两张发票,证明当时是某公司出钱购买的房屋。证据三、起诉书,证明某已经起诉。证据四、某公司会议纪要,证明目的楼房是公司的。

经质证,徐某、秦某亮、秦某杰对秦某鑫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一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证据二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证据三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证据四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房屋就是秦某鑫、徐某夫妻共同财产。某公司就是秦某鑫在完全控股,财务也是秦某鑫的姐姐在做。秦某鑫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故本院对其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判决: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归秦某亮所有,秦某鑫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配合秦某亮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归秦某杰所有,秦某鑫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配合秦某杰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三、驳回徐某其它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审理中,秦某鑫陈述涉案两套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系案外人公司购买。依据其陈述,该两套房屋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但是第一、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并未写明该房屋的产权情况,亦进行了分配,说明二人均认可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第二、该房屋登记在秦某鑫名下,且登记时间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物权登记主义的角度,应该确认该房屋产权归属于夫妻双方。

第三、虽然秦某鑫陈述案外人已经提起诉讼,但借名买房的事实是否能够确认并不明确。即便借名买房的事实能够确认,也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如果由此产生损害赔偿之债,可另行解决。因此,法院确认协议效力,并依据协议进行裁判符合法律规定。

秦某鑫与徐某在离婚时,对包括离婚、子女抚养、住房、电器、车辆分割等问题一并达成一致意见,明确知悉离婚协议全部内容并自愿与徐某签订离婚协议,签订该离婚协议书系秦某鑫、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离婚协议是一种包含财产与身份关系的复合性协议,离婚协议需要考量诸如感情、道德、伦理等诸多因素,而不仅是单纯的经济因素,即使协议内容对其不利,也不能单方主张撤销。同时,对涉案房屋的处分也是对双方共同财产的分配,并非单方赠与行为,故而秦某鑫主张撤销赠与不再履行协议约定给付义务的理由不充分,且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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