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20-12-11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吴A诉称:吴R及其配偶陈G共生育子女6人,即长子吴B、次子吴C、三子吴D、四子吴E、长女吴F、次女吴H。原告吴A系次子吴C之遗腹子,从小到大随吴R、陈G共同生活,被告与原告吴A系叔侄关系。房屋所有权人为吴R的位于原东A市一号房屋,原为吴B之子吴Y居住,现因涉及拆迁,居住人受被告委托在原告吴A作为合法继承人没有参与的情况下,与房产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同时搬迁将房屋交于拆迁公司。原告吴A父亲吴C先于吴R去世,原告吴A对此房产享有合法代位继承权,原告吴A应当代位继承其父吴C应继承的六分之一份额。
现居住人吴Y与房产拆迁公司单独签订补偿协议,侵犯了原告吴A的合法权利,现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吴A对吴R的财产具有法定继承权;对位于原东A市一号房屋进行分割,并确认原告吴A应当继承的份额;
被告辩称
被告吴B辩称:原告吴A诉称与事实不符,原告吴A不是吴C的遗腹子,与吴家无血缘关系,与被告也不是亲属关系,吴A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本案诉称的房屋,原有一半系被告所有,另一半为父母所有,但在父亲吴R去世,由母亲操持,所有兄弟姐妹协商分家,决定由被告出资购买。协商时原告吴A和吴F在场,分家时原告知情,原告吴A也实际受赠祖产房屋两间,且实际为该房屋投保财产保险。因此,该房屋不属争议的遗产范围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A市一号房屋所有权于1996年12月登记至吴R名下。吴R与其妻陈G一生共生育四子二女,即长子吴B、次子吴C、三子吴D、四子吴E、长女吴F和次女吴H。1969年6月8日,次子吴C因患肝腹水在A市传染病院经治疗无效死亡。1997年2月27日,吴R因病去世。在办理其丧事期间,由陈G主持,吴B、吴D、吴E、吴F、吴H参加,原告吴A亦在场,对吴R和陈G的相关财产进行了处置,并由吴D执笔写下《关于房产分配情况》1份,1998年2月7日,陈G去世。从吴R取得该房所有权时至该房2010年被政府拆迁,被告吴B及其家人一直在该房居住。原告蔡某八与吴F是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蔡A和蔡B两个女儿。吴F于2008年因病去世。2010年5月5日,A市公证处经原告吴A申请,作出《亲属关系公证书》,载明:“兹证明关系人吴R是申请人吴A的祖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