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共有房产未分割,拆迁补偿是否也不能分割?

来源:未知 时间:2020-12-04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钟C诉称:钟C与池A于1985年1月3日登记结婚。池A是二婚,在钟C和池A共同生活期间,池A性格极其孤僻,经常搬弄是非,殴打钟C。池A控制家庭经济,钟C向池A拿点小钱,还要钟C签名,个人做账。钟C身上患有多种疾病于2018年5月3日入住做手术。夫妻部分共有的坐落于A市旧房池A于1986年盖了一层正房两房一厅主楼,面积为108.99平方米。2006年在房屋西南通道上盖了四层的房屋,面积90.6平方米;2006年在东北面的空地上盖了两层房屋,面积约20平方米,上述房屋总面积为864.64平方米被拆迁,池A未经钟C同意,擅自将安置在A市一号房产分别无偿赠与女儿池D与池B。现请求法院判令分割夫妻共有房产拆迁财产,拆迁安置补偿款331万元归属钟C所有,三栋拆迁安置房价值300万元归池A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池A辩称:钟C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款331万元、安置房3套以及对债权和理财保险款项进行分割,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钟C、池A仍在夫妻存续期间,夫妻感情没有破,池A不存在着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也不存在对钟C不关心、虐待遗弃以及不履行夫妻扶助义务的情形。
自钟C、池A结婚以来,家庭的所有经济来源都是靠池A一个人独立打工或经营获得,家里的房子出租收入也都由钟C收取,除此之外,池A还给予钟C相应的开支。钟C生病,池A也都有关心并且支付医药费。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的建造有重要贡献,两个女儿的工资和其他收入在结婚之前都交给池A用于家庭生活和建造房屋,本次拆迁安置的3套套房和三百多万的拆迁款其中有相当部分属于池A的婚前个人财产,池A有权予以处置。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池A与前妻杨F分别于1979年1月10日、1980年9月20日生育女儿池B、池D。1988年2月3日,池A与杨F经本院调解离婚。1989年1月3日,池A与钟C登记结婚,双方确认婚后生育一子。诉讼中,池A与钟C确认如下:1.池A与前妻离婚后,池B、池D跟随池A与钟C共同生活,钟C与池B、池D相处融洽。2.池A在双方婚前购置A市二号房产一幢,婚后该房产存在扩建,该房产以因拆迁获得补偿安置房3套,三套安置房选房确认分别登记于池B、池D、池A名下、补偿款331万元由池A领取。
 
三.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钟C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池D、池B是池A与其前妻生育的女儿,双方当事人确认池A与前妻离婚后,池D、池B跟随池A与钟C共同生活,故池D、池B在其结婚之前为池A、钟C的家庭成员。池A与钟C对讼争的拆迁房屋扩建部分是否有池D、池B出资发生争议,且钟C主张的拆迁安置房也尚未进行权属登记,故钟C主张池A将拆迁安置房选房确认分别登记于池A、池B、池D名下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依据。
池A与池B是父女关系,双方之间转账行为可基于多种原因而实施,故钟C主张池A向池B转账22万元款项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缺乏依据。钟C主张其因病住院,池A不予支付医药费,因钟C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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