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20-12-01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蒋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蒋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A市一号房产是原告于2009年购买的房产,原告不仅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也实际管业使用了房产,是该房产的实际所有人。该房产虽然登记在郑A名下,但是在1993年10月15日,郑A与第三人马D订立《契约》一份,将该房产以总价190000元转让给第三人马D。同日,第三人马D付清190000元房款。2009年3月27日,经房产中介介绍,第三人马D将该房产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格为160000元,双方在A市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原告一次性付清房款,第三人马D将该房产及配套设施交付原告管业使用,该房产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至今。原债权人将本案债权转让给被告肖F后,未依法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郑A于2004年7月6日死亡,债务人主体发生了改变,而A市人民法院在2013年5月13日变更被告肖F为申请执行人时,郑A的继承人均没有接到原债权人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现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第三人马D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确认原告是A市一号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不是房产的权属人,无权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根据《房地产产权情况表》反映,A市一号房产登记的权属人是被执行人郑A,不是原告。原告最多只是依据与第三人马D签订的合同,成为第三人马D的债权人。因此,原告无权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原原告请求确认《房屋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与本案的案由不相符,不应当合并审理。
本案是执行异议之诉,确认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当以协议书的相对方为被告,不应当作为本案审理的内容。综上,原告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购买查封房产的证据不足,且即便交易真实发生,原告也并非向被执行人郑A购买,交易过程原告存在诸多过错,法院完全可以对涉案房产采取查封措施。法院查封涉案房产的行为是正确的,应当维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