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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房产律师——拆迁被安置人对安置房享有的居住权有哪些条件限制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1-1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于北京市朝阳区A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原告的小叔江某建年龄相仿,生活中关系紧密,在祖辈给原告留下的老房拆迁后,江某建和原告作为拆迁被安置人,一起被安置涉案房屋。新房办理入住后江某建再婚,与配偶共同居住该房内,原告考虑居住不便而搬出

但原告无任何口述和文字表示原告放弃该房的居住权利。江某建及其配偶先后去世,其间一直由原告陪伴他们老年生活直至去世。2021年7月,原告准备将房屋承租人变更时却被告知该房已由被告购买,原告的居住权益受损,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辩称,涉案房屋承租人是江某建的配偶季某溪,也是其夫妇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后该房屋由季某溪购买并取得所有权,我是基于继承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原告从未在该房中居住,户口也不在该房中,该房现在情况与拆迁安置时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居住权属于债权,即便享有也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江某建与季某溪于1987年3月5日登记结婚,无子女,江某建曾用名江某信,系再婚,与前妻有一子江某佑,江某建系原告之叔,季某溪系被告之姨妈。江某建于2015年12月8日去世,季某溪于2019年11月30日去世。

1995年2月22日,江某建作为被拆迁人(乙方)与B局(甲方)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约定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一间,建筑面积26.21平方米,有正式户口2人,应安置人口2人户主季某溪、之侄女程某静。

次日,季某溪作为承租人(乙方)与北京市朝阳区C房屋管理服务部(甲方)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所属A居室,建筑面积58.3平方米,归乙方使用。2002年4月19日,双方又重新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内容不变。2020年4月27日,季某溪登记为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建筑面积75.66平方米。2020年9月5日,被告依据本院 D号民事调解书办理登记为房屋的权利人。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程某静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本案中,1995年拆迁时,原告确系被安置人,但从该房屋中搬离并未实际居住,不能认定原告对涉案房屋与季某溪、江某建形成共居事实,涉案房屋在当时作为安置用途,将季某溪登记为承租人,而原告并未提出异议且脱离对涉案房屋的实际控制距今已二十多年,在江某建于2015年去世时原告仍未提出任何异议

且涉案房屋按照房改房以成本价出售过程中,原告亦未出资;在该房屋权利变动的各阶段,原告在行使权方面均处于消极状态,现该房屋性质已经发生根本改变,在共居事实不能认定的情况下,原告仅根据二十多年前被安置人的身份主张对涉案房屋的居住权于法无据,原告之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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