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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律师——公房承租人一直在已故老人名下,遇拆迁相关利益可以作为遗产吗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1-1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单独向北京市海淀区A号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或有权机关申请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因该公有住房拆迁所调换的安置房屋及现金等补偿均由原告继承;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被告等按照继承比例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刘某顾、肖某共育有五名子女,分别为刘某晶、刘某冉、刘某敏、刘某雯以及刘某星。被继承人刘某顾于2004年7月7日病故,其配偶肖某于2015年2月26日病故。刘某顾名下遗产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公有住房(刘某顾为承租人)。

刘某顾生前曾自书遗嘱,与其配偶肖某商量后,对A号公有住房作出了相应安排。遗嘱自书于1999年2月8日,名为《老父遗言》,在第4页中写道:“A公房的居住权过户给我们的儿子刘某冉。”原告认为,被继承人刘某顾所自书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内容系与其配偶肖某商量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应属合法有效,原告要求依法继承A号房屋份额。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星辩称,被继承人死亡情况及亲属关系属实,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海淀的房子没有产权,被继承人处分时是公房,不属于遗产范围。

被告刘某晶辩称,被继承人死亡情况及亲属关系属实,要求继承我应继承的份额,具体由法院判决。

被告刘某敏辩称,被继承人死亡情况及亲属关系属实,要求继承我应继承的份额。

被告刘某雯辩称,被继承人死亡情况及亲属关系属实,要求依法继承,听从法院判决。

第三人刘某桂述称,被继承人死亡情况及亲属关系属实,同意原告的意见。

第三人季某述称,同意刘某星的意见。

 

法院查明

刘某顾与肖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名子女,分别为刘某晶、刘某冉、刘某敏、刘某雯、刘某星。刘某顾于2004年7月7日死亡,肖某于2015年2月26日死亡。二人的父母均早于二人死亡。北京市海淀区A房屋是刘某顾承租的公房。刘某顾于1999年2月8日留下的《老父遗言》,内容如下:“A号公房的居住权过户给我们的儿子刘某冉。

2012年4月22日,B公司(甲方)与刘某顾(故)肖某(乙方)签订《A号房屋改造协议书》,刘某星在乙方代理人处签字。协议内容如下:第二条乙方房屋的基本情况,乙方在海淀区A号房间,建筑面积29.15平方米。第五条原房腾退,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内完成原房屋腾退,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凭《交房验收单》及《交款确认单》领取搬迁顺序号。

上述协议书第六条过渡安置费,1.过渡安置费以原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标准为50元/平方米/月(每月不足2700元按2700元计算),首次支付8个月,以后过渡安置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2.乙方可用过渡安置费折抵部分房款。第七条房款结算,按调换房屋50平方米计算,乙方应交房款140724元与20个月过渡安置费54000元折抵。乙方应向甲方实际应支付86724元。

诉讼中,刘某星提交了家庭成员授权委托书、收款凭证及明细,其他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收款凭证显示,刘某星、季某交纳了A号房屋的购房款86724元、18189.6元。落款时间为2018年8月25日的家庭授权委托书显示,刘某雯、刘某冉、刘某敏、刘某晶均同意刘某星代领A号房屋差额安置费。

刘某星制作的A号房屋拆迁过渡安置费明细表显示,2012年5月至2016年12月的安置费为每月2700元,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的安置费为每月3780元,2018年7月至2022年12月的安置费为每月5660元。扣除折抵的20个月安置费54000元,以及刘某星、季某交纳的房款86724元、18189.60元,刘某星现持有安置费剩余款项为365966.40元。

 

裁判结果

、被告刘某星代为领取的A号公房于2012年5月至2022年12月的安置费365966.40元(已扣除折抵款项及预交购房款)归被告刘某星所有,被告刘某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某冉、被告刘某晶、被告刘某敏、被告刘某雯各支付73193.28元。

、驳回原告刘某冉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北京市海淀区A房屋是刘某顾承租的公房,在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公房由谁继续承租问题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刘某冉提出的要求其有权单独向北京市海淀区A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或有权机关申请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其他当事人予以协助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支持。

在刘某顾死亡后,公房承租人未发生变更,在此情况下进行了房屋拆迁,因拆迁而发放的安置费应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拆迁安置费差额由刘某星代为领取,刘某星提交了明细表,其他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根据明细表显示,刘某星代为领取2012年5月至2022年12月的安置费扣除折抵款项54000元及预交购房款104913.60元后共计365966.40元,该款项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关于刘某冉提出的关于继承拆迁所调换的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刘某冉表示可选择就地安置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话,当事人均同意后即可办理,刘某星、刘某雯等均表示要求就地安置,现双方就如何安置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安置的房屋尚未确定,刘某冉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刘某顾与肖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刘某晶、刘某冉、刘某敏、刘某雯、刘某星。刘某顾的遗嘱虽涉及A号公房,但房拆迁产生的安置费并不属于刘某顾遗嘱的内容。刘某星代领取的差额安置费用由刘某晶、刘某冉、刘某敏、刘某雯、刘某星均等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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